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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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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8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4:54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五 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贷款中介王某形成“金融车套现业务”的犯罪团伙,由王某招揽缺乏贷款资质和还款能力的陶某等8人,由丁某某、张某某寻找4S店、帮助贷款申请人虚构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贷款购车为名,通过垫付首付款、骗取相关金融机构车辆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取新车,并将车辆转卖后分赃。经查,共骗取贷款123万余元,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2022年7月至9月,闵行区检察院先后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2人和王某、陶某等9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1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个月不等,部分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组织、有体系的“购车贷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汽车销售门店业务员为追求自身业绩对购车人贷款资质、车辆抵押手续规范性存在把关不细、审核不严等漏洞,形成了贷款中介人、贷款申请人、车款出资人互相勾结的犯罪模式。从前期贷款中介招揽缺乏贷款资质的申请人,到虚构收入证明、虚假银行流水等材料,再到垫付首付款以及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最后将车辆转卖处分,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施了一系列“假购车,真套现”诈骗行为,不仅给提供购车贷款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一是通过穿透式、全流程审查,确保介绍、出资、申请、套现的犯罪产业链各环节参与人一起查、一并惩,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二是列表式梳理犯罪金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终本案主要策划组织者丁某某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贷款中介人、出资人、申请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起到惩戒警示作用。三是用好认罪认罚助推追赃挽损。在检察环节督促各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向金融机构归还部分贷款。

检察官提示,购车贷款业务的办理应依法合规,相关从业人员需时刻自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以及发放贷款,严格贷前审核工作。贷款申请人应充分认识“贷款套现”行为的危害性,通过正规途径申请贷款,按时履行贷款协议,切勿为一时利益身陷囹圄。

承办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刘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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