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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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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2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5:55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六 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17个商铺,并投保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运费险”), 可理赔因退换货产生的运费;后林某某注册大量买方账号,采取“自买自卖”虚假刷单并退货退款的方式,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

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购平台的不断发展,为迎合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产品一般具有理赔便捷化、智能化的特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进行自动理赔。该理赔模式在保证理赔高效率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系统漏洞骗取保险金,从而滋生了新型保险诈骗的行为模式,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权益,扰乱金融秩序。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履职,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经审查后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但其行为实质为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运费险,应构成处罚较重的保险诈骗罪,后以该罪名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并在办案中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提示,第一,网购平台对于未附有实际物流信息的订单应加大监管力度,预防虚假订单的产生,并对存在大量异常订单的账号落实监管措施。第二,保险公司要完善对新型小额保险险种自动理赔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在追求理赔效率的同时,应加大实质审查力度,对于同一账号产生的大量多笔的理赔订单设立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此外,检察机关也将依托检察职能,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推动相关保险公司堵漏建制。

承办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杨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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