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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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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0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3:54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四 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 非法经营外汇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外省市搭建网站为境外客户提供代充值服务,以境外银行账户从境外客户处收取当地货币,在境外使用当地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在境内卖出虚拟货币等手段获取人民币后,以境内账户为境外客户在境内的第三方账户充值人民币,从中赚取利差及服务费,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郭某某负责架设非法汇兑网站及维护运行;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境内虚拟货币承兑商,负责操作虚拟币账户交易及银行账户走账,从陈某某处接收虚拟货币600余万个,兑付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詹某某为虚拟币承兑商提供虚拟币账户及银行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为虚拟币承兑商提供银行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90余万元。

2022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范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詹某某、梁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某、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詹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施的非法经营外汇案件,其中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资金跨境转移通道服务的虚拟币承兑商被认定为共犯。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剧了金融犯罪危害程度,加大了金融犯罪查处难度,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应保持高压态势予以遏制。本案中,行为人以经营代充值服务的方式为境外客户兑换人民币牟利,其在收取当地货币后,以境内银行账户向境外客户的第三方账户支付人民币。两种货币分别在境内外单向流动,人民币的补充则依靠虚拟币交易平台将以当地货币购买的虚拟币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后卖出获取人民币实现,属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变相买卖外汇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还原资金链路调查取证,对境外客户在境内的第三方账户进行逆向追索人民币来源账户,并查明虚拟货币流转的途径。二是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指控犯罪,结合涉案人员接触前端犯罪的程度、获利方式、身份经历等情况判断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程度区分定罪,确保对网络黑灰产业的全链条打击。三是以证据开示的方式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促使虚拟币承兑商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提示,第一,社会公众应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和风险性,不随意注册或向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第二,社会公众在兑换外汇时,须经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谨防在“地下钱庄”购买或者出售外汇中可能存在的换汇诈骗及假币风险。第三,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具有刑事法律风险,不要心存侥幸。

承办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李伟钰 高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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