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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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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7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6日09:32: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2日18时,因租房押金的退还问题,杨某与房东王某发生纠纷。随后,为泄私愤,杨某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致使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继续往楼下扔物品,并以自杀相威胁。直到23时,民警破门方将杨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在明知楼下人流量大、车流量大的情形下,仍然往楼下扔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且经民警劝说后仍未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即杨某属于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杨某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高空抛物罪论处,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亦或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本罪为基准,三罪的区别如下所述:其一、就高空抛物罪与本罪而言,高空抛物罪要求行为人持过失心理,即因为疏忽大意将物品抛掷楼下。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持故意心理,即明知楼下人员加多,仍然抛掷物品;其二、就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故意伤害罪要求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具有以高空抛物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且造成了楼下行人人身损害的危害后果。而本罪并不要求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也不要求必须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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