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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明知配偶在香港购买大量股票仍故意隐瞒不报,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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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5日16:55: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明知配偶在香港购买大量股票仍故意隐瞒不报,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A省发改委主任,李某是张某某的妻子。2015年至2016年,李某先后两次委托他人在香港购买股票。张某某对此情况明知,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据查,2015年6月,李某委托许某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三支股票850万元。2Ol6年8月,李某委托黄某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票129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作为A省发改委主任,在主观明知的情形下,对妻子李某托人先后两次在香港购买股票2000多万元的事实,故意隐瞒不报。即张某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情形。其行为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职务犯罪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我国的廉政制度与外汇管理制度;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应当申报境外存款而故意不予申报。至于为何不申报,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妻子在香港购入大量股票的行为,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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