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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夺取店家售卖的手机,具体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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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8日11:1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夺取店家售卖的手机,具体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金某某在A市寄卖行内,谎称要购买手机,让售货员杜某拿出一部手机,趁其不备抢走后逃跑。期间,金某某被寄卖行老板牟某当场抓获。经认定,被抢手机的售价为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构成抢夺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为了非法占有该寄卖行售卖的手机,趁店员杜某不备,将其拿出的手机抢走并逃跑,后被店家牟某当场抓获。即金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当场直接夺取了店家售卖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与抢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金某某在逃跑中被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金某某抢走手机并逃跑的行为,如何定性?即对该行为是以抢劫罪论处,还是以抢夺罪论处,或是以盗窃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三罪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包容评价的关系。即三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暴力程度不同。就盗窃罪而言,行为人是以平和手段转移了他人财产。就抢夺罪而言,行为人是以暴力手段,当场直接夺取了他人财产。就抢劫罪而言,行为人是直接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压制了他人的反抗,逼迫他人交出财产。因此,就本案而言,金某某是直接夺取了店家售卖的手机,而未对店员施加暴力,符合抢夺罪的行为模式,应当以该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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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未成年人殴打他人后将其刺死,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下一条:为抵债强行让对方卖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