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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殴打他人后将其刺死,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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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8日15:24: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未成年人殴打他人后将其刺死,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0日凌晨,李某某、程某某(案发时均为15岁)偶遇杨某某,便预谋对其进行殴打。随后,二人约杨某某到一个偏僻巷子内,对其拳打脚踢。期间,杨某某跪地求饶,李某某又使用携带的尖刀刺向其背部与腹部,致使杨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被告人李某某在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时,在杨某某已跪地求饶的情形下,仍然利用小刀刺向其腹背深处,致其失血过多而死。即李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且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被告人程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诱骗至僻静处,对其实施殴打。即程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结合二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李某某殴打他人并用小刀刺伤他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即对其行为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两罪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目的。故意杀人罪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故意伤害罪仅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具体可以从殴打所使用的工具、殴打的部位(是否是要害部位)、殴打的程度等来综合判定。此外,若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则意味着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所导致的。就本案而言,李某某在殴打了杨某某之后,明知其已经跪地求饶,仍然用刀具刺向其腹部、背部。由此可知,李某某实质上是具有杀害杨某某的主观故意,且杨某某也并非被殴打致死,而是被刺后失血过多致死。因此,对于李某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非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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