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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相同商标进行认定与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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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4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30日16:2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对相同商标进行认定与比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为非法获利,在未获取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形下,吴某某与蔡某某协商,委托A公司制造激光防伪商标。期间,蔡某某委托汤某某制版,指派刘某某离层和上色,何某某配料,赵某某分切。2017年4月9日,蔡某某将制造的全部商标托运至B市。其中,A激光防伪标识1882.44万个,B激光防伪商标标识1890.24万个。上述商标均被高速公路交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告单位A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私自购入原料与设备制作与正版商标样式相同的仿版商标,数量特别巨大,并将上述商标托运准备对外销售。即被告单位A公司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从刑法意义上来认定相同商标?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不一定要求两个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只要行为人假冒的注册商标与所有权人持有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足以使得公众产生误导,则应当被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此外,基于刑法谦抑性的特点,对于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认定标准应当严于普通的民事商标侵权,不采取民事侵权的隔离观察法,而应当从商标的外形、含义、色彩、知名度等多方面综合比对,谨慎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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