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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袭击执行防疫工作的警察,构成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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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7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30日11:47: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暴力袭击执行防疫工作的警察,构成何罪名?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0:40许,A派出所协警徐某某正在进行疫情防控设卡。期间,金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轿车冲卡逃匿,致使徐某某被车撞倒受伤。下午3时许,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为了逃避防疫检查,采取驾驶机动车冲关的方式逃匿,并造成了正在进行防疫设卡工作的协警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即金某某属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其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同时,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观点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依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属于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论处,而非“妨害公务罪”。两罪均是行为人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妨害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但因妨害对象不同,依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妨害的对象是警察的,应当以袭警罪论处。

其次,就妨害公务罪本身而言,依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本罪需要注意如下几点:(1)妨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2)妨害的时间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之际,若没有实施公务,可依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3)妨害的方式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单纯的辱骂不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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