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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狱友出狱后共同制作假币,对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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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9日10:52: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两狱友出狱后共同制作假币,对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吴某某、周某二人是狱友。2019年上半年,二人出狱后达成合意共同制作假币,并从网上购得制作假币的工具材料。周某负责场地提供与制作,吴某某负责对外销售。2019年9月23日,得知陈某欲购买假币,吴某某便赶往交易地点,并通知了周某将欲出售的假币带至交易地点。后因吴某某得知公安在找他,便先行离开。周某某在赶往交易地点的路上被抓获。随后,吴某某也被抓获。据鉴定,涉案货币均系机制假币,其中成品578张,共计12800元,半成品709张,共计227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二人涉嫌构成伪造货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周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具体理由如下:其一、二被告协议共同制作假币并达成合意,即其主观上对伪造货币持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二、二被告客观上违反国家货币的管理法规,使用电子模板、印章、丝网、特种纸、油墨等原辅材料及打印机制作假币,即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其三、二被告伪造货币的行为侵扰了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符合伪造货币罪的客体要件。此外,在该共同犯罪中,二被告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且二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货币类犯罪中的伪造货币罪。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两大问题:其一、准确区分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属于是以假币冒充真币,即“以假乱真”。变造货币属于通过挖补、涂改等方式改变货币的币值或者币重,即“真中有假”。其二、如何处理伪造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目前学界存在“可伪造说”、与“不可伪造说”两种学说,后者属于通说。持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字货币采取的是非对称加密技术,依据现有技术不可能被伪造。但若采取“可伪造说”,则需要对《刑法》第171条所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修改,符合数字货币犯罪的实施现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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