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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返利活动卷走多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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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1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9日10:10: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返利活动卷走多人钱财!

 

案情简介

A平台是一实施传销活动的平台,其操作模式是通过发展会员投资注册,获取注册账号后产生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以市场交易价格转卖给下线以此牟利。2014年10月,左某加入该平台,为非法获取更多利益,其发展了下线党某(已判刑)和赵某(已判刑)两人。党某与赵某通过线下宣传,虚构投资项目和利润前景引诱他人参加,其组织内部已形成3级以上的层级,参与人员达百余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左某系该传销返利活动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其以推广A平台虚拟货币项目为由,要求参与者党某、赵某缴纳费用、注册会员,并在组织内部形成了3层层级,骗取了广大参与者的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即左某的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实践中常见的传销骗局——传销返利活动。不管非法传销组织编造虚假项目还是歪曲相关政策,其“缴纳参与者投资,形成层级并返利”的形式不会改变,即其实质上是会采取逐级发展下线、分层聚集钱财的方式实施传销活动。这就提醒我们广大群众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在投资某项项目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防止被骗,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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