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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APP上组织多人打麻将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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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0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2日16:11: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手机APP上组织多人打麻将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孙某在某手机APP上开设房间,以微信群聊、朋友圈宣传等方法组织多人,进行二人麻将、三人麻将、斗地主等赌博活动。调查显示, 上述期间,孙某的微信账单累计支出人民币54300元用于购买该手机APP的开房卡。以孙某微信的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及参赌人员的证言为据,最终认定孙某共在赌博活动中获取人民币1115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涉嫌赌博罪,遂于2022年3月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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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当中,被告人孙某并不仅仅是单纯在某手机APP上进行棋牌娱乐的玩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建立微信群、朋友圈宣传等方式,组织群聊成员在某手机APP上开设房间聚众赌博,并且借机依据该手机APP的规则抽取相应的红利。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棋牌娱乐行为,因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赌博罪论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此外,由于孙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积极预缴扣押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人孙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十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六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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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进行认定。若孙某仅仅是普通的某手机APP棋牌游戏玩家,则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孙某是一名组织者,通过微信群聊将大家组织起来在该APP上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红利。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是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法定情形。由于孙某从中抽取红利,可以判定其主观具有营利的目的,且其是组织者,客观上也符合“聚众赌博”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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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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