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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在米粉臊子中添加罂粟壳提香增鲜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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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7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2日16:17: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饭店老板在米粉臊子中添加罂粟壳提香增鲜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刘某某经营“F米粉馆”,何某某经营“H批发部”,二人相识多年。为吸引顾客,刘某某到何某某处购买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提香增鲜,何某某对此情况明知,仍将1.9斤罂粟壳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最终,刘某某非法销售添加了罂粟壳的米粉,共计人民币3万元。2021年12月4日,由于在“F米粉馆”食用过米粉的多名顾客尿检结果呈阳性。同日,该市市监局在“F米粉馆”查获6盒米粉臊子汤料、1包“孜然粉”、1罐“胡椒粉”。经有关公司检测,送检的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罂粟碱成分,结论均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给顾客食用的米粉臊子中添加罂粟壳,其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刘某某将购买的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仍将罂粟壳出售给刘某某,其行为属于“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此外,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在责任分担方面,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罪行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该犯罪行为,为保障人民的健康,预防再犯罪,依法对二人适用禁业限制,并且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乎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形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此前媒体也曾多次报道出某火锅店为了提升火锅的口感,而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的情形。依据《刑法》第144条之规定,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其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案中,刘某某属于前种情形,何某某属于后种情形,二人成立本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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