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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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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82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1日11:40: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8日,曾某某在T县D大厦附近拾到张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且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取款密码。在拾到银行卡之后,曾某某并未主动报警或联系失主将银行卡归还,反而是自己通过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走了张某某卡内的余额,共计20000元。

2021年10月17日,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冒用张某某银行卡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曾某某的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曾某某的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196条第3项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此处的信用卡包括普通的银行借记卡。本案中,曾某某在拾到张某某的银行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张某某卡主的身份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该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此外,由于曾某某有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且也积极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适宜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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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条:履行部分装修合同便隐匿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