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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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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1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1日16:0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赵某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2日在X市三处无线信号塔处,盗窃机房内的铜芯电源线,并将铜芯电源线去皮后出售给范某某。三次共计盗得各型号电源线286米,经X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源线合计价值8064元。范某某在明知所收购的铜线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之下,仍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2日以890元、1044元和841元的价格收购了赵某盗窃所得的上述铜线286米。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首先就被告人赵某而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其次就被告人范某某而言,其在主观上明知该铜线并非赵某所有,甚至是有极大可能知晓是犯罪所得的情形之下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此外,赵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范某某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宣告缓刑。赵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的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观点

本案中对赵某构成盗窃罪无任何疑难点,关键在于范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依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评判,范某某是可以知晓铜线来源不正,属于犯罪所得,但其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铸成犯罪。这可能是范某某对收赃行为的违法性不够了解,认为只要不是自己盗窃的铜线就不需要担责,同时也从侧面证明实践中公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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