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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缪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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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34: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缪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803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甲,男,1979年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籍贯广东省吴川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1,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2,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霞山区某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缪某甲使用“邓某”的姓名通过探探软件与被害人郑某认识。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缪某甲与被害人郑某聊天时要求郑某向网络平台贷款某币10000元借给他用于放高利贷,承诺代郑某偿还10000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每月额外支付450元利息给郑某。同日,在缪某甲的帮助下,郑某向网络平台贷款某币10000元。为取得郑某的信任,缪某甲当即支付450元利息给郑某,随后,郑某将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缪某甲的微信账号(aa13某82)。缪某甲取得该笔款项后,将郑某的微信号码拉黑,并拒接电话。经统计,缪某甲骗取郑某某币9550元。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2、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缪某甲使用“李某2”的姓名通过探探软件与被害人庞某认识。缪某甲谎称其认识做投资融资生意的朋友,如庞某借款给他去融资,她可获得一定分红,并承诺出具担保书承担一切风险。庞某听信后,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缪某甲介绍的中介公司向网贷公司借款某币56300元,其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余的53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缪某甲的微信账户(a13某82)。同年5月20日,缪某甲继续向庞某借款用于投资周转,庞某通过网贷及信用卡套现方式筹集款项18000元,扣除500元费用后,将剩余的17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入缪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账户:13某06)。缪某甲收到上述借款后,以“李某2”的名字跟假的身份证号码(4408某50412)写了协议书及欠条给庞某。经查,缪某甲并没有将庞某的钱用于融资投资项目,其帮助庞某偿还贷款2160元。经统计,缪某甲骗取庞某68540元。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某陌”跟被害人杨某认识,并邀请其加盟湛江市霞山区某大道某国际商场4楼某档口的经营,杨某同意加盟。同年4月1日,缪某甲叫杨某交一半的档租1035元,因杨某没有钱,缪某甲谎称其父亲要两台手机送礼,叫杨某帮忙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两台手机送给他父亲后就能向其父亲拿到10000元用于支付档租,并承诺这两台手机的分期付款由他偿还。于是杨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美图V6手机(价值某币3499元)和一台OP某手机(价值某币5888元),总价款为9387元。缪某甲取得上述手机后,将其出售获利7000多元,并用于偿还自己所欠贷款。缪某甲共计偿还手机贷款2117元。经计算,缪某甲骗取杨某7270元。

4、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某陌”跟被害人王某1认识。同年7月4日,缪某甲借口一批水货被海关查扣,向王某1借款。因王某1没有钱,于是缪某甲介绍王某1到中介公司网贷11900元,并承诺其将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责任,同时帮助王某1偿还其之前尚欠支付宝借呗的2000元。取得贷款后,王某1实际转给缪某甲12000元。随后,被告人缪某甲又借口需要进货资金向王某1借款3000元。经查,被告人缪某甲并没有货物被海关查扣。经计算,缪某甲骗取王某115000元。

5、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某陌”跟被害人黄某认识。2018年6月份,缪某甲邀请黄某加盟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大道某国际商场4楼某档口的生意,于是黄某向其转账共计9000元作为加盟费和押金。后黄某想要退出经营,要求退换全部款项,但缪某甲借口一批水货被海关查扣,已经将该款项用于打通关系,并再次向黄某借款5000元用于打通关系。经查,被告人缪某甲并没有货物被海关查扣,且借款后未偿还任何借款。经计算,缪某甲骗取黄某14000元。

6、2017年7月份,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微信认识被害人何某。2017年12月21日,缪某甲向何某借款3500元。同年12月22日,缪某甲将何某所有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抵押获得2500元。同日,何某贷款16000元后,又借给缪某甲。缪某甲称上述款项均用于处理走私货物被扣押事宜,后来缪某甲陆续偿还了8000元给何某。经查,缪某甲没有货物被查封。同年12月28日,缪某甲借口需要资金交房租,何某向其转账了贷款得来的10000元。缪某甲承诺该笔贷款由其偿还,但是缪某甲一直没有偿还该笔贷款。同年12月份,缪某甲借口没钱交档租和进货,要求何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办理三台手机购买手续后,直接套现将钱给他,并承诺由其偿还相关贷款。于是何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办理了三台手机的购买手续(一台三星手机价值6500元,一台苹果手机价值6720元,一台华为手机价值4299元)。通过上述手机套现方式取得的款项均已被缪某甲取得,但缪某甲没有偿还相关贷款。

2018年,缪某甲多次向何某借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贷款(分别为7500元、1600元、7000元、2950元、4500元、2000元、1200元),并承诺将偿还全部款项,但是缪某甲在被害人多次催促下偿还了8000元之后,再没有偿还任何款项。

经计算,缪某甲骗取何某60269元。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7、2018年1月份,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某陌”跟被害人朱某认识,缪某甲自称“李某2”。2018年2月4日,缪某甲借口其有一批走私苹果手机被海关查扣,需要资金处理关系,向朱某借钱,并承诺相应的贷款、利息由其承担。于是,朱某将从借呗贷款20000元及支付宝账户上有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缪某甲的支付宝(账户:13某06)。

2018年2月份,缪某甲又以没钱交租、没钱发工资给员工、还需要资金处理货物被查扣的事宜、送礼等理由多次向朱某借款,并承诺将偿还全部借款。朱某因此通过网贷、通过花呗套现、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等方式借款给缪某甲共计40086.8元(2018年2月6日16396元、9日4300.9元、10日某92.66元、14日1某97.24元)。经查,缪某甲并没有货物被海关查扣。缪某甲共计偿还朱某24200元。经计算,缪某甲骗取朱某37886.8元。

8、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缪某甲通过手机软件“某陌”与被害人吴某1认识,缪某甲自称“李某2”。同年10月份,缪某甲谎称其父亲在吴某2老家盖房子需要钱、有一批货物被海关扣押,三次向吴某1借钱(2017年10月19日8000元、26日7000元、31日至11月1日17900元),合计32900元。同年11月份,缪某甲以借钱用于私彩开盘、支付中奖奖金等借口,两次向吴某1借款(2017年11月9日9500元、27日6000元),合计15500元。上述借款均是吴某1通过贷款所得,缪某甲均承诺上述贷款及利息均由其承担,但是其均未偿还相关借款及利息。经计算,缪某甲骗取吴某148400元。

2018年7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缪某甲,并缴获一部OPPOR15手机。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甲家属对被害人郑某、庞某、杨某、王某2、黄某、何某、朱某、吴某1分别偿还了9000元、68540元、11800元、15000元、14000元、31584元、33000元、45000元,并取得了8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之、林某的证言,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郑某、庞某、杨某、王某1、黄某、何某、朱某、吴某1的陈述,与缪某甲相关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欠条,协议书,收据,个人贷款申请表,说明,湛江海关缉私局的复函,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霞山分局提供的证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检查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缪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缪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缪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价值某币26091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缪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缪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缪某甲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缪某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缪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一部OPPOR15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某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某

某陪审员   陈某

某陪审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某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某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某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湛江市缓刑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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