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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梁某甲、王某乙贪污、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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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4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26: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梁某甲、王某乙贪污、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2月18日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湛江某区某办公室副主任、某岛某区征地工作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某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湛江某区东山中学教师、某岛某区征地工作队组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某区,住湛江某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梁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乙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钟某,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二次。被告人陈某2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本院裁定对其终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

1、被告人陈某2、梁某甲、王某乙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

2016年初,被告人陈某2找到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提出其抢建的房屋均已被强拆,希望梁某甲、王某乙二人能帮其制作虚假征地补偿协议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并许诺给予好处。当时梁某甲、王某乙认为陈某2提出的要求获取补偿款的抢建房屋在卫星航拍图上都没有图斑显示,很难操作。陈某2就提出通过个案评估小组进行房屋评估的方式骗取补偿,梁某甲与陈某2请示时任征地办主任钟某(另案处理),钟某同意这种做法。之后,梁某甲安排王某乙为陈某2提出补偿的抢建房屋制作虚假征地补偿协议,陈某2也联系了个案评估小组到村对该申请进行个案评估。后来钟某认为陈某2以个案评估方式过于虚假,害怕出事而暂时搁置。后陈某2继续找梁某甲、王某乙商量如何骗取补偿款,梁某甲告知陈某2、王某乙,能否办理虚假征地补偿协议,关键在于这些虚构的房屋能否在征地工作队的卫星航拍图上有图斑显示。于是王某乙、陈某2设法在征地工作队的卫星航拍图上寻找办法。后王某乙、陈某2发现征地卫星图上存在两个漏洞,可以利用这两个漏洞来虚构房屋办理虚假征地补偿协议,第一是在卫星航拍图上存在很多之前抢建已给强拆的房屋地址,由于拆除之后有残余存在,形成建筑废堆,这些废堆在卫星航拍图上都显示有“亮点”,与正常存在房屋的图斑显示相仿;第二就是某3村有很多村民的院子比较大,院内一套房子一般有两间房屋,一间正屋,一间副屋,连在一起,但由于航拍图映像模糊,这类有两间房屋的大面积院子在征地工作队的卫星航拍图上就是两个亮点,实际上它也只是一套房子。如果利用这个漏洞,把这类的房屋一分为二,一个亮点代表原有房屋,另外一个亮点就可以作为虚构房屋的图斑所用。于是陈某2利用其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王某乙利用其征地的职务便利,开始分工合作,由陈某2提供虚假房屋相片、“户头”等资料,王某乙则负责依程序制作虚构房屋的征地补偿协议,先后以陈某18刚、陈某1、陈某2、陈某19、陈某5和陈某7等6人名义办理了7套虚构房屋的征地补偿协议,具体情况如下: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1)王某乙以陈某1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6)某3村红线内房80某BN号,补偿金额为1908288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套,均是利用卫星航拍原村民原房屋地址上两个亮点的漏洞,把其中一个亮点套为虚构的房屋,进行虚构补偿协议。

(2)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2的名义虚构了两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2016)某3村房80某DN,补偿金额为1101275元,(2016)某3村房外80某DN号,补偿金额为906800元(该笔款项并未划拨到帐),每份协议里补偿一套房子,其中一套图斑号标注在某3村村民何航、何海平的原补偿房屋地址上。何某1、何某2的院子比较长,王某乙把这个院子一分为二,西边院子的图斑被王某乙、陈某2以陈某2的名字上套用并虚构补偿协议;另一套房子图斑号标在一个存在建筑废堆有亮点显示的地址上。

(3)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19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18AJ号,补偿金额为2437422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栋,其中虚构一栋2层楼的楼房图斑号标注在某3村村民陈某6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已被政府强拆了的抢建房屋的图斑上;另外一栋虚构3层楼的房屋也是标注在原村民被政府强拆后的抢建房子图斑上,进行虚构房子制作征地补偿协议。

(4)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5的名义虚构了一份补偿协议,编号是(2015)某3村房外8145AJ号,补偿金额为2441068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栋,都是王某乙利用原来存在抢建房屋,被政府强拆后存在建筑废堆的漏洞,将虚构的房屋套在这些亮点上,然后以陈某5的名义重新虚构制作了补偿协议。

(5)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7的名义虚构了一份补偿协议,编号是(2015)某3村房外8025BN号,补偿金额为946250元,补偿的房屋是1栋2层楼的楼房,图斑号是标注在某3村村民陈某6的房屋地址上,那里原来有1套属于陈某6自家的一层楼平房,陈某2、王某乙把这栋房屋虚构成1栋2层楼的房屋进行申请补偿。

(6)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18刚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某CN号,补偿金额为1872692元。王某乙制作好上述协议后,就分别将协议向梁某甲报批,并告知梁某甲此批协议就是帮陈某2骗取补偿款而制作的虚假协议。征地补偿款发放后,陈某2联系每份虚假协议上的户主,让其到某农村信用联社激活补偿账户,然后再将补偿款转到陈某2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王某乙制作上述虚假补偿协议,梁某甲审批上报,陈某2、梁某甲、王某乙共同骗取了国家征地补偿款合计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梁某甲、王某乙在帮助陈某2办理上述虚假补偿协议过程中,陈某2先后二次每次分给梁某甲5万元,共10万元;陈某2向王某乙许诺会在东山镇东山圩给其买一块宅基地。

2、被告人陈某2、尤盼(另案处理)共同贪污征地补偿款1176795元。

2015年上半年,某3村村民陈保锋在湛江市某城州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位于某3村征地范围内的22.625亩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等附着物被湛江开发区某区征地工作队组织清理掉。之后,征地工作队安排尤盼负责相关的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被告人陈某4身为某3村村长,受陈某22锋之托向尤盼了解有关补偿情况,尤盼提出除了陈某22锋的补偿之外,还可以另找他人户籍某资料进行虚增一些申请补偿,在获取补偿款后,除支付陈某22锋要求的金额外,余款归其二人所有。陈某2同意并向尤盼表示,陈某22锋提出要补偿款60万元,其后,尤盼分二次每次筹集某万元共60万元交给陈某2。事后,陈某2利用其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骗取陈某22锋虚构委托书、土地租凭协议书等资料,并提供陈某22锋、陈某2、陈某20、陈某21杰、陈某18建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及虚假的委托书、土地租凭协议书和土木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给尤盼。2015年10月,尤盼以陈某22锋、陈某2、陈某20、陈某21杰、陈某18建、林某1的名义分别制作了虚假房屋及青苗资料,办理房屋补偿协议及青苗补偿协议等资料上报开发区征地办审批。上述房屋补偿协议及青苗补偿协议经签订后,尤盼、陈某2领取补偿款共计1389155元,陈某2从中支付陈某22锋的补偿款212360元,其余征地补偿款1176795元由陈某2、尤盼占有。

3、被告人陈某2贪污征地补偿款2690988元,其中1935468元已到账,755520元尚未划拨到账。

(1)2015年春节期间,为骗取征地补偿款,被告人陈某2利用其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以陈某9杰名义虚假申请补偿,补偿协议编号:(2015)某3村红线内房8168AJ-1号,补偿金额为1935468元。2017年1月3日,湛江某区管委会将补偿款1935468元拨入陈某9杰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人帐户(账号:80×××81),陈某2用陈某9杰账户转1665000元到杨某1帐户,转14万元到吴丽冰帐户,提现10万元,余下某468元给陈某9杰。杨某1帐户1665000元转给陈某1020万元,转90万元给陈某2妻子唐海玲,提现65000元给陈某2,余下50万元在杨某1帐户。

(2)2016年,陈某2为了骗取补偿,以陈某18通的名义申请1栋房屋补偿,补偿协议编号:(2016)某3村红线外房8025DG号,补偿金额为755520元(该笔款未到帐)。

二、受贿

1、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

(1)2016年6、7月的一天,陈某9为了感谢梁某甲在抢扩建的房子得到征地补偿的帮忙,陈某9约梁某甲到霞山区湛新市场附近见面。当梁某甲驾车来到两人约定的地点后,陈某9坐上梁某甲的私家车,将事先装在塑料袋里的5万元现金送给梁某甲。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10为感谢被告人梁某甲在其房屋拆迁补偿的划拨中给予关照和帮忙,陈某10找到陈某2,并将2万元交给陈某2,让陈某2帮忙送给梁某甲。几天后,陈某10、陈某2约梁某甲在开发区皇冠酒店吃饭,饭后到附近的皇冠会唱歌。梁某甲离开前,陈某2在皇冠会包厢的门口,将事先装在塑料袋的2万元现金放到梁某甲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送给梁某甲。

(3)某3村外出人员陈某11为了让其侄子陈某12房子补偿款尽快到位,其本人送给被告人梁某甲共2万元,另受陈某12委托,经手送梁某甲2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梁某甲和陈某11在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陈某11在园中园酒店停车场送给梁某甲现金1万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2委托陈某11送烟酒给梁某甲,该烟酒用袋子装着,袋子中还放了2万元现金。陈某11就约乘梁某甲的车从某岛回市区,梁某甲将陈某11送到开发区银地绿洲小区门口时,陈某11将该装有2万元的礼品袋送给梁某甲。

2016年年底的一天,陈某4通过电话和梁某甲约定在赤坎区金沙湾广场停车场见面。双方见面后,陈某2帮陈某11送给梁某甲1万元现金和一瓶酒。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3为让其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能得到高额补偿款,陈某13约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发区金辉煌酒店吃饭并提出要求,梁某甲答应给予关照和帮忙。饭后,陈某13在金辉煌停车场,送给梁某甲7万元。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6为感谢被告人梁某甲在征用其家房屋中的关照,通过陈某2约梁某甲到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陈某6让陈某2帮忙送给梁某甲2万元。

(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陆某为感谢梁某甲在为其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梁某甲3万元。

(7)2016年6、7月的一天,东简街道办的叶某1为得到被告人梁某甲在征地补偿中的关照,通过其表弟陈某2约梁某甲到开发区海市山庄吃饭。饭后,叶某1拿着一个装有现金3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2,委托陈某2送给梁某甲。后陈某2开车送梁某甲回家,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袋子转送给梁某甲,并告知是叶某1送的。

(8)被告人梁某甲在东某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征地工作队长钟某安排梁某甲带领尤盼、谭某等人负责东某虾池的征迁工作,在制作补偿协议过程中,梁某甲、尤盼、谭某等征地队员通过帮黄某1虚增虾池管道、排污和虾池水泥板厚度等方式,并放任黄某1等人在上述虾池抢建房屋、抢修建虾池硬底化,达到钟某事先要求的赔偿总额。通过梁某甲等人帮忙,黄某1顺利拿到了虾池补偿款58666479.38元。事后在2014年底或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某1约梁某甲在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对面马路见面,在黄某1的车上送给梁某甲某万元。

(9)2010年,被告人梁某甲所在的石化园征地工作队租用黄运轩楼房使用。黄运轩为了能及时收到租金,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运轩委托村长黄某3在东参村征地工作队驻村房间送给梁某甲1万元。

2、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406600元。

(1)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4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帮他获取多点补偿,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14的要求虚增陈某14的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14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3月的一天,陈某14约王某乙到东简镇的饭店吃饭。陈某14在王某乙的车上送给王某乙9万元。

(2)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5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他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虚增陈某15的房屋补偿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令陈某15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15约王某乙在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陈某15在王某乙的车上送给王某乙5万元。

(3)2016年,某3村村民小组长陈某2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帮他的侄子陈某7制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照陈某7要求的金额虚增房屋面积数据,许诺事后会送给王某乙好处费。之后王某乙虚增陈某7的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7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4和陈某7约王某乙到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在王某乙的车上,陈某2叫陈某7送给王某乙4.9万元。

(4)2016年,某3村村民庄某1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她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为庄某1虚增其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庄某1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庄某1在其家门口送给王某乙3.48万元。

(5)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6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为陈某16虚增其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16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6在王某乙开车搭载其前往北坡鹅饭店的路上,送给王某乙3.98万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6)2016年,某3村民陈某23的妻子吴某1向被告人王某乙要求以她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其要求将这栋楼房分别以“陈某23”、“陈某4”制作补偿协议,使陈某2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1在某3村陈继英卖农业肥料档口,送给王某乙1万元和两盒月饼。

(7)2016年,某3村民陈玉在政府征收某3村土地范围内有四栋楼,陈某24的妻子王某2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王某2要求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使陈某24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6、7月的一天,王某2在其家里,送给王某乙3万元。

(8)2016年,某3村民陈某18成的父亲陈某22怀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22怀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陈某18成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22怀在征地工作队办公室送给王某乙2000元。

(9)2016年上半年,某3村民陈某13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13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陈某1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陈某13收到房屋补偿款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13在金辉煌的包房内,送给王某乙5万元。

(10)2016年上半年,某3村民陈某25的妻子王某3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按其意思获取补偿。之后王某乙按照王某3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王某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3在其家门口,送给王某乙2000元。

(11)2015年年底,某3村民陈某10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在处理其妻子王某5、儿子陈秋景、侄子陈某33、陈某26等四户10栋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时能给予关照和帮忙,并表示如果能按照其的要求制作补偿协议,会送好处费给王某乙。后陈某10在王某乙办理其家族相关人员的征地补偿协议期间,先后5次送给王某乙共4.9万元,具体为:1、2015年年底,在某3村路口,以送红包给王某乙儿子过新年为由送给王某乙4000元;2、2016年过年前,在湛林路某信用社联合社门口送给王某乙5000元;3、2016年初,在湛林路路口送给王某乙1万元;4、2016年5月前后,在征地补偿工作小组办公室送给王某乙1万元;5、2016年7月份,房屋补偿款拨付下来后,在王某乙办公室送给王某乙2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上述11项共收受406600元,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三、滥用职权

2010年,被告人梁某甲被湛江某区管委会抽调参加中科炼化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收中科炼化重点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2011年4月,征地办印发并张贴“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用地预征收土地公告”,其中公告第五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栽)长期作物、采砂、挖沙、取土等行为,凡属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0年初,黄某1(另案处理)与黄法、黄振、李康佑、黄增强等人合股从什二昌村民黄某5手上转包东山街道东参村1000多亩集体虾池进行经营。2010年底,由于经营不善,黄法、黄某8、李某4等人决定退出虾池经营,交由黄某1个人经营,但约定虾池被政府征收时应按他们所持的股份给予补偿。随后,黄某1联系谢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投入资金对虾池进行改造,对原有的虾池进行挖深并重新分割成各小块虾池并新建一些围堤。2011年,黄某1得知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地公告开始征收东参村包括他们承包经营虾池在内的土地时,为了获得更多政府补偿款,与谢某1、李某2等人商量将虾池抢修建为硬底化,并伙同东参村村民黄永越、黄江等人在其上述承包的位于东参村虾池抢建了多栋房屋。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钟某、梁某甲等人工作中,违反征地补偿工作相关规定,在接受黄某1等人吃请及承诺给予好处费后,明知黄某1等人在上述虾池抢建房屋、抢修建虾池硬底化,而故意不如实丈量、登记补偿项目且虚增补偿面积。2013年,驻东参村征地工作队对东参村的虾池土地开展具体征收工作,黄某1为了上述虾池、房屋能得到高额补偿款多次宴请驻东参村征地工作队队员尤盼、谭友桥、副队长梁某甲、队长钟某等人吃饭、唱歌并许诺送给他们好处费。钟某等人承诺关照和帮忙后,并与黄某1达成按每亩平均约45000元征地补偿款的价格进行办理补偿协议,钟某、梁某甲安排尤盼、谭某按上述标准为黄某1等人制作丈量表、登记表、相片、绘图、《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等征地补偿手续。梁某甲提出补偿金额过大会引起怀疑,建议黄某1等人将虾池分为多户进行办理补偿手续,接着黄某1、谢某1、李某2等人将虾池拆解成几十小块,以黄某1、谢某1、李某2、唐某1、李某5、吴某2、陈某27等52人为户主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然后由尤盼、谭某、叶某3、梁某甲以及队长钟某、村长黄某3等签名完善资料,上报征地办办理虾池征收补偿款。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9月29日,开发区管委会将虾池征收款58666479.38元拨付到黄某1等人名下账户。其中经梁某甲签名上报的黄某1等人抢建房屋共9574.89平方米,补偿款共7286571元;抢建改造虾池共1177.42亩,补偿款共5077349.79元。黄某1在取得征地补偿款后,送给梁某甲某万元。梁某甲在上述为黄某1等人办理征地补偿工作中接受吃请,故意违反工作规定,不如实丈量、登记补偿项目且虚增补偿面积,滥用职权为黄某1等人进行了征地补偿,上述共造成国家损失12363920.79元。2017年7月17日,谢某1向开发区纪委退回征地款3502791.47元。

四、行贿

1、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4为感谢尤盼帮助制作其抢建房屋补偿协议和向开发区财政局申请其抢建房屋拨款,陈某2开车到东山街道办接尤盼,在车上送给尤盼5万元。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10为感谢梁某甲在其房屋拆迁补偿的划拨中给予关照和帮忙,其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2转送给梁某甲,其后,陈某2在皇冠会包厢的门口将该2万元送给梁某甲。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2、陈某7为感谢王某乙在陈某7征地补偿上的帮助,在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陈某2叫陈某7送给王某乙4.9万元。

4、2016年6、7月的一天,叶某1为得到梁某甲在征地补偿中的关照,其将3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2转送给梁某甲,其后,陈某2将该3万元送给梁某甲。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书证、证人陈某7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2、梁某甲、王某乙及同案人钟某、尤盼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4身为某3村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期间,伙同政府征地工作人员梁某甲、王某乙、尤盼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5481578元(其中13819258元已到账,1662320元尚未划拨到账),数额特别巨大,且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4.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征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某乙、陈某2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数额特别巨大;另梁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梁某甲在接受他人宴请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滥用职权,违规帮他人办理征地补偿,造成国家特别重大损失共12363920.7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地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征地工作期间,伙同梁某甲、陈某2,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数额特别巨大;另王某乙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4066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其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对于贪污,其从来没有骗取征地款的想法,没有组织、策划,陈某2也没有找过其和王某乙共同商量如何骗取征地款,其只是强调过房屋必须在航拍图上有显示才能丈量,其签协议的时候王某乙没有说是假的,陈某2给其10万元是行贿;对于滥用职权,其当时只是副队长,没有权力,没参与丈量和登记补偿项目,并不清楚最后补偿的面积和操作方式。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在定罪方面,梁某甲在陈某2、王某乙涉嫌骗取征地款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1、梁某甲与陈某2、王某乙之间不具有共同骗取征地款的故意。梁某甲虽知道陈某2曾有骗取抢建房屋补偿款的想法,但在陈某2通过卫星航拍图漏洞骗取征地款一事,事前未共谋、事中及事后未被告知,故其在本案中不知道陈某2与王某乙通过虚标图斑制作协议,主观上不具有共同骗取征地款的故意。2、利用虚假房屋图片、虚标图斑、制作抢建房屋补偿协议骗取征地款的行为是由陈某2和王某乙实施,梁某甲没有参与。(1)梁某甲告知陈某2取得征地款必须有图斑显示的行为,表达的意思实际是强调获得补偿的房屋的硬性条件,而非教唆、指导陈某2通过虚构图斑骗取征地款;(2)梁某甲对补偿协议的审批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而非帮助陈某2骗取征地补偿款;(3)梁某甲事前、事后都没有与陈某2协商如何分配骗取的征地款,实际上也没有分得陈某2骗取的征地款。梁某甲前后两次收到陈某2的10万元,实际上是陈某2基于梁某甲是副队长的身份而对梁某甲的贿赂,而非梁某甲对陈某2骗取征地款的分成,从常理而言,陈某2骗取了一千多万元征地款,梁某甲不可能仅分得10万元。二、梁某甲在黄某1虾池一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梁某甲对黄某1等人虾池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审核职责;2、梁某甲在该案中没有虚假丈量、登记的行为,也从未插手该部分工作。据此,按照湛江某区党政办公室发布的征地文件规定,梁某甲在黄某1虾池征拆补偿时任工作队副队长,没有职权对涉案虾池及附属设备的补偿作决定和审核,与黄某1达成每亩45000元补偿的是钟某,进行虚假丈量、登记的是尤盼、谭某,梁某甲仅在队长钟某的指示下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其行为既没有越权也没有违反其工作流程。三、如果认定梁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梁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梁某甲在陈某2骗取征地款中既没有组织、策划虚构图斑,也没有实施虚构图斑和制作协议的行为,其在该罪中仅起辅助助的次要作用,是从犯;2、黄某1虾池一案是由钟某和黄某1一手主导的,其他人在钟某的安排下开展工作,梁某甲仅作为副队长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所起的作用较小,也是从犯;3、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梁某甲是自愿接受纪委的审查和监督,其被纪委“双规”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侦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梁某甲已经向纪委和检察院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根据附案的到案经过显示,其主动交代受贿数额达一百万余元,而起诉书仅指控57万元,足以证明梁某甲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前如实供述。4、梁某甲具有立功情节。2017年7月4日,梁某甲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书面检举钟某收受郑某2的贿赂和挪用征地款,钟某于2017年8月9日被开发区纪委“双规”,可以确定正是梁某甲的检举和供述才使得钟某的犯罪行为得以披露。5、应当结合全部同案犯的退赃行为,综合考虑对梁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另梁某甲家属已代其退还受贿赃款3万元,亦应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对梁某甲作出公正、合理、合情的判决。

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至于是否构成贪污罪由法院依法认定。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王某乙不构成贪污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王某乙在主观上并无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的目的。王某乙在案发前没有要求陈某2分配征地补偿款或主动要求陈某2给予其他好处,而陈某2所说的买地给王某乙建房的允诺未实际兑现,两人之间并没有任何分配涉案征地补偿款的意思联络;2、在客观上,王某乙并未实施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涉案征地款发放后,实际支配人以及占有人均为陈某2;3、王某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房屋丈量、拍摄、补偿协议制作等工作,本应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陈某2的违法要求予以拒绝,但因错误认为梁某甲等领导已经允许,故未正当履责而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如经审理认定王某乙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1、贪污的犯意是由陈某2提起,具体落实也由其主导,另在实施过程中,王某乙的行为得到钟某、梁某甲的同意、审批,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应当认定王某乙是从犯;2、本案贪污的赃款已经办案机关追回240多万元,陈某2也退赔310万元,请求结合这一情节对王某乙量刑;另贪污款项中尚有906800元未划拨到账,该部分数额应属未遂;3、对王某乙所犯的受贿罪应认定自首。根据湛江某区监察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王某乙是主动交代其在征地工作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96万元;4、王某乙在受贿犯罪中并无主动索贿,主观恶性不深;5、王某乙到案后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且对所犯受贿罪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伙同陈某2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具体如下:

2016年初,某3村村民小组长陈某2找到分别时任某岛某区征地工作队副队长、队员的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提出其抢建的房屋均已被强拆,希望梁某甲、王某乙能帮其制作虚假征地补偿协议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当时梁某甲、王某乙认为陈某2要求获取补偿款的抢建房屋在卫星航拍图上没有图斑显示,很难操作。陈某2遂提出通过个案评估小组进行房屋评估的方式骗取补偿,于是梁某甲与陈某2请示时任征地办主任钟某(另案处理),钟某同意这种做法。之后,梁某甲安排王某乙为陈某2提出补偿的抢建房屋制作虚假征地补偿协议,陈某2也联系个案评估小组到村对该申请进行个案评估,后因钟某认为个案评估方式过于虚假,害怕出事而暂时搁置。随后,陈某2继续找梁某甲、王某乙商量如何骗取征地补偿款,梁某甲告知陈某2、王某乙,能否办理虚假征地补偿协议,关键在于这些虚构的房屋能否在征地工作队的卫星航拍图上有图斑显示。于是,王某乙、陈某2设法在征地工作队的卫星航拍图上寻找办法。王某乙、陈某2发现征地卫星航拍图上存在两个漏洞,可以用来虚构房屋办理虚假征地补偿协议,第一是在卫星航拍图上存在很多之前抢建已被强拆的房屋地址,由于拆除之后有残余存在,形成建筑废堆,这些废堆在航拍图上显示有“亮点”,与正常存在房屋的图斑显示相仿;第二是某3村有很多村民的院子比较大,院内是一套房子,一般有两间房屋,正屋和副屋连在一起,但由于航拍图映像模糊,这类有两间房屋的大面积院子在航拍图上是两个亮点,可利用这个漏洞,把这类的一套房屋一分为二,一个亮点代表原有房屋,另外一个亮点作为虚构房屋的图斑所用。接着,陈某2利用其协助政府征地的职务便利、王某乙利用其征地工作队员的职务便利,开始分工合作,由陈某2提供虚假房屋相片、“户头”等资料,王某乙则负责依程序制作虚构房屋的征地补偿协议,先后以陈某18刚、陈某1、陈某2、陈某19、陈某5和陈某7等6人名义办理了如下7套虚构房屋的征地补偿协议。

(1)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1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6)某3村红线内房80某BN号,补偿金额1908288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套,均是利用卫星航拍图村民原房屋地址上两个亮点的漏洞,把其中一个亮点套为虚构的房屋。

(2)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2的名义虚构了两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2016)某3村房80某DN号,补偿金额1101275元,(2016)某3村房外80某DN号,补偿金额906800元(该笔款项并未划拨到帐),每份协议里补偿一套房子,其中一套图斑号标注在某3村村民何航、何海平的原已补偿房屋地址上。何某1、何某2的院子比较长,王某乙把这个院子一分为二,西边院子的图斑被王某乙、陈某2以陈某2的名义套用;另一套房子图斑号标在有亮点显示的建筑废堆的地址上。

(3)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19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18AJ号,补偿金额2437422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栋,其中虚构一栋2层楼的房屋图斑号标注在某3村村民陈某6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已被政府强拆了的抢建房屋的图斑上;另外一栋虚构3层楼的房屋也是标注在原村民被政府强拆后的抢建房子图斑上。

(4)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5的名义虚构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45AJ号,补偿金额2441068元,该协议里补偿的房屋有2栋,都是王某乙利用原来存在抢建房屋,被政府强拆后存在建筑废堆的漏洞,将虚构的房屋套在这些亮点上。

(5)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7的名义虚构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25BN号,补偿金额946250元,补偿的房屋是1栋2层楼,图斑号是标注在某3村村民陈某6的房屋地址上,那里原来有1套属于陈某6自家的一层楼平房,陈某2、王某乙把这栋房屋虚构成1栋2层楼的房屋进行申请补偿。

(6)陈某2、王某乙以陈某18刚的名义虚构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某CN号,补偿金额1872692元。

王某乙制作上述协议后,将协议呈报梁某甲审核,并告知梁某甲这批协议就是帮陈某2骗取补偿款而制作的虚假协议,梁某甲审核后上报征地办。征地补偿款发放后,陈某2联系每份虚假协议上的户主,让其到某农村信用联社激活补偿账户,然后再将补偿款转到陈某2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某2、梁某甲、王某乙共同骗取了国家征地补偿款合计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已到账,906800元尚未划拨到账。梁某甲、王某乙在帮助陈某2办理上述虚假补偿协议过程中,陈某2先后二次共分给梁某甲10万元;陈某2向王某乙许诺在东山镇东山圩给其买一块宅基地。

2017年5月16日,陈某19向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上述涉案款3万元;5月24日,陈某6退缴涉案款80万元;5月27日,陈某7退缴涉案款16250元;5月31日,李某1退缴涉案款55万元;6月20日,吴培文代陈某2退款3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湛江某区(某岛)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证明: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发布公告,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东至什足村委会某3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什足村委会某3经济合作社、调石村委会调市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调石村委会调市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某大道……五、自本公告之日起,凡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某区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搬迁安置协议、实物相片表,证明:协议甲方均为湛江某区管委会。(1)2016年2月1日,陈某1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6)某3村红线内房80某BN号,协议涉及房屋2栋,补偿金额1908288元,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以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梁某甲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2)2016年7月25日,陈某2签订2份补偿协议,其中1份编号为(2016)某3村房80某DN号,协议涉及房屋1栋,补偿金额1101275元;另1份编号为(2016)某3村房外80某DN号,协议涉及房屋1栋,金额906800元,梁某甲、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分别以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钟某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3)2016年6月某日,陈某19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18AJ号,协议涉及房屋2栋,补偿金额2437422元,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以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梁某甲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4)2016年6月某日,陈某5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45AJ号,协议涉及房屋2栋,补偿金额2441068元,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以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梁某甲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5)2016年6月某日,陈某7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25BN号,协议涉及房屋1栋,补偿金额946250元,梁某甲、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分别以工作组长、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钟某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6)2016年6月7日,陈某18刚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某CN号,协议涉及房屋2栋,补偿金额1872692元,王某乙在统计表、丈量登记工作表、丈量登记确认表中以丈量人、登记人的身份签名,梁某甲以工作队长的身份签名。

经梁某甲对上述协议及附件进行辨认,梁某甲确认陈某2、陈某5、陈某7、陈某18刚的协议资料中的“梁某甲”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陈某19的协议资料中统计表(二)的一个签名、陈某1的协议资料中相片表的一个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外,其他的“梁某甲”签名均是其本人所签。

经王某乙对上述协议及附件进行辨认,王某乙确认统计表、工作表、相片表中的“王某乙”是其本人所签,协议中的相片是陈某2提供,协议中所涉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其从来没有丈量和登记过。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3、某区征地拨款报告,证明:2017年1月22日,湛江某区财政部门将2437422元拨付陈某19;同月25日,将946250元拨付陈某7、2441068元拨付陈某5、1908288元拨付陈某1、1872692元拨付陈某18刚、1101275元拨付陈某2,陈某2的另一笔款906800元未拨付。

4、湛江市某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凭证、银行流水,证明:2017年1月26日,1156818元、946250元分别划转至户名陈某7、账号80×××31的账户,接着从该账户转账9某000元至户名陈继英、账号80×××14的账户,当日陈某7分别提现49000元、42000元;2017年1月25日,1908288元划转至户名陈某1、账号80×××93的账户,2017年2月4日,从该账户分别转账200000元、500000元、750000元至陈某3、陈某28、陈某18熙的账户,2月10日,陈某1分别提现某0000元、1某000元;

5、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暂扣陈某9杰退款某615.某元;5月16日,暂扣陈某19退款3万元;5月24日,暂扣陈某6退款80万元;5月27日,暂扣陈某7退款16250元;5月31日,暂扣李某1退款55万元,暂扣杨小娜退款50万元;6月2日,暂扣杨某1退款50万元;6月20日,暂扣吴培文退款310万元。

6、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2年,我的三叔即时任某3村村长的陈某2找到我,说帮我在我位于某3村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给我居住,如果以后政府征收我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款除了建筑房屋的成本外,其余由我和他瓜分,我表示同意。我的宅基地面积约某0平方米,大约过了几个月,房屋建好了,我和弟弟陈某2就搬进去住。到了2015年,开发区管委会开始征收某3村的土地准备建设湛江开发区某区,当时负责某3村征地的工作小组承租陈某4位于某3村的房屋作为办公室。有一天征地小组组长王某乙叫我到征地小组办公室商谈征收我的宅基地一事,我到征地小组办公室后,陈某2也在场,陈某2说政府要征收我的地,要用我的名义来办理征收土地和申请补偿款的相关手续,手续他和王某乙负责办好,我只要在这些手续上签名就可以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乙分几次叫我到征地办公室以我的名义在申请征地补偿款的有关材料上签名,每次都只有我和王某乙在场,我都没怎么看这些材料,王某乙让我在哪签我就在那里签名了。后来我用我的身份证在农信社开设了一个账户,并且开通了短信通知。2017年1月,我的手机收到农信社的短某说我的账户入账190多万元,我就告诉陈某2征地补偿款到账了,陈某2和我说这190多万元的补偿款我只能分到36万元,其余的150多万元都是他的。后这190多万元我按照陈某2的要求从我的帐户里转帐给他人或者取现出来交给陈某2,具体转帐给谁我不记得了,我从中分得36万元。我分得的36万元,有2万多元是陈某2直接从19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里给我的,其余的33万多元是在我按照陈某2的要求处理完这190多万元后他再存入我母亲王燕的帐户里给我。

经辨认,陈某1确认协议编号为(2016)某3村红线内房80某BN号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和附件上的“陈某1”签名是其本人所签,2017年1月25日转帐至其农信社账户(80×××93)的1908288元是征地补偿款。

7、证人陈某3的证言:我共有两套房屋被征收,其中一套是抢建的。两套房屋所得的补偿款共200多万元,该款于2016年8月汇入我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两个账户,我将其中的一笔钱60万元转给陈某2的妻子唐海玲,这是陈某2向我借的,他拿了他妻子的账户让我转钱。陈某1的叔叔是陈某2,他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汇入我的账户,这应该是陈某2通过陈某1的账户还给我的欠款。

8、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4年,我叔叔陈某4在某3上村里抢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他交待我有空去工地监工一下,这栋房子耗时近两周建好;过了将近两个月,陈某4在某3下村又拿了一块宅基地再抢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屋,也是叫我过去监工。这两栋房屋我都没有出钱,都是陈某2出钱建的。当时我们全村人都知道我们村的土地要被国家征用,陈某2多次对我说,因为我家里人口比较多,而且我的名下没有房屋,打算借用我的名义在村里建房屋,所以这两栋房屋建好后,他就用我的名字在村里登记,并最终签订协议。陈某2用我的名义建房以及获取国家补偿款我没有得到他给予的好处,他也一直没有提及,直到上村这套房屋的补偿款1101275元打到我账户上,他对我说会在湛江的江南世家楼盘买一套房子给我。我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是在陈某2家三楼,因为那里是征地工作组的驻地,当时有很多工作组的人在,我只认识陈某2和王某乙。当时这两栋房屋均已被拆除了,至于为什么在房屋被认定为抢建且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还签订补偿协议,我不清楚,这是陈某2和王某乙通知我过去签补偿协议的,我没有多问,协议的内容我也没有仔细看就直接签名。后来有两笔征地补偿款打我在农信社的账户,一笔是八万多元,一笔是一百一十多万元;这两笔钱进来之后,陈某2带我去银行分三次转走,第一笔是八万多元直接转帐给陈某2,第二笔是六十万元据说是买江南世家一套房子给我的费用,第三笔是五十万转给我爷爷陈继英之后再转给陈某2。

9、证人陈某4的证言:我在某3村没有户口。在某3村征地过程中,某3村村长陈某2找到我,提出用我父亲陈某19的户头整一间屋,到时候给3万元给我父亲,我问过我父亲之后就答应了。我提交了我父亲和我的户口簿复印件以及我父亲、我弟弟、我妻子以及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征地办的工作人员“波老师”,并在一些表上签了我和我父亲的名字。之后陈某2找到我,叫我带我父亲去信用社办理银行转帐,当时我父亲只负责签名,转账后陈某2把存折给我,告诉我里面有3万元。第二天,我开摩托车搭载我父亲去信用社取了3万元现金。我和父亲商量后拿这3万元去还债了。如果这钱是不应该拿的,我愿意退还这3万元。

10、证人陈某5的证言:经我辨认,检察人员出示的2016年6月某日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与“陈某5”签订的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我不清楚这份协议,没有在该协议中签过名。在2017年春节前的某天,我堂弟陈某6打电话给我,说有本以我的名义开、用来存赔偿款的银行存折要激活,要我跟他一起去某农村信用联社。我和陈某6到银行柜台前,用我的身份证激活存折,陈某6帮我按激活密码。后来银行打印了一些凭证让我签名,因为我眼睛老花,没看清楚凭证单的内容,以为是激活需要签名,就签了名字。当时在场的人我只认识陈某6,不认识某3村的村长陈某2,也不知道他当时有没有在场。对于2017年1月26日,从我名义的账户中将80万元转给陈某6、1641000元转给陈继英,我经手从陈继英的银行账户中提现某万元以及我经手从陈继英的银行帐户中转55万元给李某1等事情我都记不清楚了,我不认识陈继英和李某1,事后该存折由谁保管我也不知道,我在当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11、证人陈某6的证言:某3村在某岛某区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我家有多套房子都征用,也已经得到补偿。2012年下半年,我在某3村北边村庄距离村祠堂不远的地方用围墙圈占了面积约60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座面积约48平方米的平房。2016年2月的某一天,陈某2找到我,问我能不能把这块地让他建房,我说可以,他还问我之前建平房和围墙用了多少钱,我说用了4万元。当时某3村正在征地,他的目的是建造新房屋被政府征收,可以赚些补偿款。在这种征地的情势之下,我想着不建房也是浪费,且新房被征用后,他也会分给我一些钱。2016年3月的某天,陈某2联系了建筑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开工那段时间,陈某2给了我1万元,叫我购买施工用的木板、铁钉、铁线等。在施工期间,陈某2还叫我帮忙打理并监工,因我的空闲时间较少,在后期是陈某2的侄子陈某1打理较多。最后,陈某2在我的旧平房基础上加建成1栋两层楼房,另外还在院子里新建了2栋两层楼房,一共3栋两层楼房。新楼房的面积一共是1000多平方米。建房我只是提供宅基地,陈某2出钱,我听陈某2说3栋2层楼房一共花了约23万元。新建的3栋楼房已被征用,具体的征用手续都是陈某2一手操作的,我只是提供了我堂兄陈某5的户头给陈某2办理,具体补偿的金额、项目我不清楚,我和陈某5都没有在协议上签名。我是打电话给陈某5将自己的一些情况及想法告诉他,他同意我以他的户头补偿,他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楼房的补偿款拨付到陈某5的名下帐户后,当时我记得是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2叫我通知陈某5到银行激活存折,之后由陈某2填写银行凭证,陈某5在凭证中签名,将80万元转入我的私人账户,将其他的钱转入陈某2指定的账户。这80万元,我转给大嫂李才珍约32万元,转给陈仕仲约24万元。

12、证人陈某7的证言:在某区项目征地过程中,我有1栋在某3村的2层楼房被征用。被征用的房屋面积大约有5、6百平方米,该房屋包括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合计约115万元。检察人员出示的补偿协议,经我辨认是我在某3村的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协议,是真实的,该份协议的补偿款1156818元已经补偿到我的名下。当时某3村村长陈某4说我的房屋及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可以补偿到95万,他能帮我争取多补偿20多万元。后来,陈某2叫我给他9.1万元去送给征地人员,并以我的名义帮他签一份补偿协议,这9.1万元中送给王某乙4.9万元。在这次某3村被开发区征用期间,我将自己的房屋补偿事项交给陈某2负责办理,有关拍摄、丈量等征用手续均由陈某2帮忙。过了不久的一天晚上,在开发区“皇冠会”的停车场,陈某2在他的汽车里叫我在两份补偿协议上签名。陈某2说:“这次征地,某3村有户头的村民每人可以做2份补偿协议,你只有1栋房屋,就帮我签名一份吧。”我看他这么说,想到自己的房屋是陈某2帮忙的,所以不加考虑就帮他签名了,签名的时候只有我和陈某2在场。又经我辨认,检察人员出示的补偿协议等资料,是我本人所签名的,但不是补偿给我自己的,对于这笔946250元的补偿款,我按照陈某2的要求将其中93万元转入他提供的另一个帐户,余下的尾款16250元交给了我,我没有用过。在开发区纪委的同志向我了解情况后,我将余下的尾款16250元退还给湛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没有和陈某4在某3村建筑过房屋。2015年期间,陈某2因经济困难,陆陆继继向我借35万元,其中经我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给陈某2,现金15万元。我不认识陈某9杰,2017年1月的一天,陈某2打电话说有钱还给我,叫我去某农村信用社联社取钱。我到银行后,陈某2叫我把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给他转账,当时还根据陈某2的要求帮忙填单了,他最后留了50万元在银行卡里给我,其中的35万元是还给我的本钱,剩下15万元是利息。陈某2还让我从陈某9杰的账户转14万元到吴丽冰的卡里。春节后,我姐姐杨小娜在信用社里要工作任务,我向陈某2借50万元给她,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到杨小娜的账户。陈某2借给杨小娜的50万元和还给我的50万元都退给了开发区纪委。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2、3月份,我问某3村村长陈某2是否在征地补偿方面有什么可以做,陈某4说某3村一村民有一块空的宅基地,他愿意配合一起出资建房而获取征地补偿款,并让我出资某万元作为建设房屋的早期投资。我便通过银行帐户将某万元转给陈某2的妻子唐海玲。至于具体如何建房,如何签订补偿协议,我都不清楚,均由陈某2负责,2017年春节前陈某2转了55万元到我信用社账户。我收到55万元后用来做生意,开发区纪委找我谈话后,我将55万元退给开发区纪委了。

15、证人陈某8的证言:2015年,我分三次借给陈某238万元,第一次是20万元、第二次是10万元、第三次是8万元,我不清楚陈某2借钱的用途,他没有和我说过借钱用于建房,我也没有和陈某4在某3村建房。2017年春节前,陈某2叫我把信用社的银行卡带过去给他转钱,后陈某2转了47万元给我。

16、证人钟某的证言:某区项目征地工作是2015年4月开始驻村开展征地工作的,征地公告是在2014年2月发布,我不记得征地公告的内容了,但公告上有注明征收坐标范围和注明抢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给予赔偿等内容。我担任工作队队长,工作队分为两个工作小组,一个工作小组由常务副队长梁某甲带领,另一个工作小组是副队长吴某3樱带领。梁某甲征地小组有王某乙、唐能、窦林海等人,吴某3樱征地小组有尤盼、谭某、杨某3等人。王某乙是工作队的总资料员。某区项目征地范围包括某3村、调市村等5条自然村。陈某4是某3村村长,也是征地工作队员。陈某2家庭除了住家房屋外,还有很多抢建的房屋。这些抢建的房屋都是以陈某2的侄子等人的名义办理补偿手续的。陈某2还因为抢建房屋补偿的事情找过我几次,我都不同意给陈某2抢建房屋制作补偿协议。后来,梁某甲等人被调查后,我才知道陈某2这些抢建的房屋以他侄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补偿手续。最早的一次,梁某甲、陈某2找到我,说陈某2有些房屋被拆了,他想通过个案评估的方式走程序来申请补偿。我问他们,这些房屋在某3村的卫星影像图上有没有房屋的图斑,陈某2说没有。我对他们说没有图斑就不行,要找得到图斑并标得上才行。后来我就不理这件事了。第二次是在过后不久的一天,陈某2和王某乙、梁某甲带了已经做好的个案评估表到办公室找我。当时我问王某乙这些是不是都是有图斑的,王某乙说有些是有图斑的,但不明显,有些是无图斑的。接着,我问王某乙这些补偿协议是否真实的,王某乙不敢明确答复,所以我就叫王某乙把补偿协议拿回去,下去工作队核实再签。接下来的一次,是王某乙和陈某2一起拿着一些房屋补偿协议到办公室找我。我问他们这些协议有没有问题?陈某2、王某乙都说没问题,于是我准备签名,我看了协议资料中的房屋照片,发现照片中显示的房屋在某3村我没见过,而且补偿价钱明显过高,就问王某乙是怎么回事。王某乙用手指了一下陈某2,意思是说这些协议是陈某2。我便问陈某2是怎么回事,陈某2说他的几栋房屋已经被我带人拆了,拆了他这么多房屋,他想找点钱回来。我问他们有没有图斑,他们说没有。我当时跟他们说没有图斑不行,一定要找到图斑才行。我当时还批评他们了,并把协议丢到门口,说有问题的协议就不要拿给我签了,这样会害死我的。第二天,陈某2对我说,他已经把补偿资料撕烂了。2014年10月,开发区管委会拍下的某岛卫星图,图斑是卫星图上的斑点,某3村补偿房屋在该卫星图里没有图斑的就是抢建房屋,如果该房屋有图斑就可以制作补偿协议。陈某2、王某乙、梁某甲等人拿补偿协议给我签时,具体有没有图斑我也不懂,再加上某3村有几百栋房屋,他们是如何标注图斑我不清楚。图斑的具体核对由征地办审核小组审核。又过了一段时间,陈某2和梁某甲一起带着一些协议去我办公室找我签名,因为当时已经较晚了,我就说明天再签了。我准备离开时,陈某2说今晚找个地方一起吃饭,后来我们就约在赤坎区嘉瑞禾酒店吃饭。在酒店里,陈某2拿着协议跟我说这是他上次那些的房屋补偿协议,已经是按照个案评估的方式走程序了,让我签一下名。我签了一份之后发现房屋的照片一看就知道是抢建楼房,是没有图斑的房屋。陈某2跟我解释说这些房屋他当时也是花了不少钱来建的,但已经被拆除了,还说他以前很支持工作队的征地工作,现在要我帮帮他,让我签了这些协议让他获得些房屋补偿款来减少损失。当时我说“没有图斑就不行,要找到图斑标上去才行。”因为征地工作需要陈某2配合,所以我考虑了一下,就跟他说你的房屋补偿的问题留到征地拆迁赔偿工作差不多结束时再签吧。在征地工作已经开展到后期收尾阶段,陈某2和王某乙一起找到我,陈某2说王某乙那边还有十几份协议没有签名。我就对他们说现在补偿协议要签名,必须要先由经办人说清楚这份协议,然后全体人员同意才可以签,所以这十几份协议就还没有签。后来开发区纪委调查梁某甲、王某乙等人,我才知道王某乙、梁某甲把这些协议和其他村的房屋补偿协议放在一起给我签名。2016年7月我继续担任某区项目征地工作队长后,以前梁某甲已经签名,没上报征地办的,梁某甲要求我补签名,所以某3村部分群众的补偿资料中工作队长一栏的有梁某甲的签名,也有我的签名。当时我当征地办主任、国土局局长,很多工作要处理,对于某区项目征地村庄的具体情况不很了解,并且当时某3村很多实价补偿的房屋已经拆除,拆迁工作推得太快,所以无法具体核对,只能是通过找总资料员和副队长核实。我在签房屋补偿资料时都找总资料员王某乙和副队长梁某甲核实。

17、被告人陈某4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某3村抢建14栋房屋,补偿到12栋,还有2栋补偿款还没有下拨。2012年底,我和陈某8在某3村北边抢建了2栋三层楼房,这是属于违章建筑,2013年5、6月份,被东山镇以违建拆除;2015年6月,我和李某1、陈某6在陈某6家院子抢建了3栋两层楼房,这3栋楼房是违建的;以上5栋楼房我用陈某19、陈某5、陈某7户头申请房屋补偿款;2015年初,我和杨某1在某3村北边抢建了3栋两层楼房,我在陈某1宅基地旁边抢建了1栋两层楼房,这4栋楼房,我用陈某9杰、陈某1户头申请房屋补偿款;2015年5、6月,我在某3村北边抢建了2栋两层楼房,我用陈某18刚户头申请房屋补偿款;2015年底我在某3村南边何航、何海平的房屋旁边抢建了1栋两层楼房,在北边抢建了1栋两层楼房,这2栋楼房我用陈某2户头申请房屋补偿款;我在某3村北边陈某15、陈志向家旁边抢建了1栋两层楼房,以陈某18通户头申请房屋补偿款。因为征地工作队规定签订协议时,一个户头不能超过两处房屋申请补偿,我家已经用我妻子唐海玲的名义与管委会签订了两份补偿协议,我本人的户口不在村里,陈某8、杨某1、李某1等人不是我村村民,所以我想到用陈某19、陈某5、陈某1等人的户头来获取补偿款,但陈某5的户头是陈某6借给我使用的。湛江开发区某区征地工作队的办公室设在我家三楼和四楼,我也是开发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村干部,协助征地工作队员工作,平时和工作队员都比较熟。某3村村民小组的公章由我管理和使用,按照规定,我在要征用房屋所拍摄的照片上盖章、签名确认以及在征用登记表上盖章,才交由征地工作队上报征地办审核。2016年初的一天,我拿了几张楼房照片到征地工作队办公室找副队长梁某甲和队员王某乙,说我家建的那些房子被拆掉了,损失了很多钱,问他们能不能补偿。梁某甲便向王某乙了解我那些房子的情况,王某乙说我那些房子被拆了,在卫星图上没有图斑显示。梁某甲听后就跟我说这样做不了协议,但是梁某甲还是叫我把照片交给王某乙。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找到梁某甲和王某乙,问我的那些房子能否通过个案评估的方式获取补偿款,梁某甲说要问过钟某才能做决定。于是我和梁某甲去征求钟某的意见,钟某同意我们这样做。我就叫王某乙以个案的形式帮我制作资料,做好资料后,我和梁某甲约钟某到嘉瑞禾酒店吃饭。吃饭期间,我拿出王某乙帮我做好的那些协议给钟某签名。钟某也知道我用来申请补偿房子的情况,我忘记当时钟某有没有在那批资料里签名了,钟某只是叫我们等到征地拆迁赔偿工作差不多结束时再处理这件事。然后我将那些材料带回来,把材料放在王某乙那里。有一天,我问梁某甲能否将我那些房子的图斑标在已经拆除的房屋位置上,梁某甲跟我说只要我能在卫星图上找到图斑标上去就可以了。于是我多次找王某乙协商,看有什么方法能在卫星图上找到图斑。后来,我们拿卫星图来研究,发现了两个漏洞,就是航拍图上有些房屋实际已经拆除了,但由于拆除不完整,还会有残余结构,所以在航拍图上仍然显示有亮点,第二是有些村民的房屋面积较大,在航拍图上显示较为模糊,房屋之间空隙大,看起来就像是两个亮点。于是我和王某乙合议用这两个漏洞来做征地补偿。我叫王某乙用陈某19、陈某2等人的名义,以正常征地拆迁补偿流程帮我制作补偿协议。那时王某乙很忙,过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空帮我制作协议。我记得我当时从中拿了陈某9杰的补偿协议给尤盼帮忙制作,陈某18通的补偿协议给谭某帮忙制作。过了一段时间,王某乙跟我说我那些协议已经做好了,于是我叫王某乙尽快帮我拿给梁某甲签名和送到上级审批。没过多久,王某乙跟我说我的材料已经送上去审批了。又过一段时间,我申请的补偿款就陆续到位了。我以陈某19名义获取的补偿款2437422元到位后,我打电话给陈某4,让他带陈某19到某岛农村信用联社激活存折,我让陈某19把账户里补偿款中的2407422元转到我老婆唐海玲的账户,剩下的3万元留在账户里给陈某4及陈某19;我以陈某5名义获取的补偿款2441068元到位后,陈某6约了陈某5到农村信用社激活存折,我让陈某5把其中的1641000元转到我父亲陈继英的账户,另外的80多万元由陈某5转到陈某6的账户;以陈某7名义获取的两笔补偿款中,其中陈某7本人正常房屋补偿款110多万元,另一笔虚假的房屋补偿款是946250元,虚假的补偿款到位后,我让陈某7将93万元转到我父亲陈继英的账户,剩余的1万多元留给陈某7;我以陈某9杰名义获取的补偿款1935468元到位后,我让陈某9杰到某岛农村信用联社激活存折,我和杨某1一起到银行,我让陈某9杰把1665000元转到杨某1的账户,再转了14万元给吴丽冰,这14万元是我之前欠吴丽冰的,还提取10万元现金给我使用,最后剩下3万多元在存折里给陈某9杰,次日我让杨某1从他的账户转20万元给陈某10、90万元给唐海玲,提取65000元现金给我使用,存折里还剩下50万元给杨某1,这50万元是我和杨某1合资建房给他的利润,抢建房子的本钱50万元我已经通过唐海玲的账户转账到杨某1的姐姐杨小娜的账户了;以陈某1名义获取的补偿款1908288元到位后,我让陈某1激活存折,让陈某1转20万元给陈某3、50万元给陈某28、75万元给我儿子陈某18熙,转给陈某3、陈某28的两笔钱是我之前向两人借的,过了几天,我又和陈某1取出43万元现金给我使用,另外我给了陈某13万多元;以陈某2名义获取补偿款有两笔,一笔是1101275元,另一笔是755520元,后者未到位,我之前和陈某2说买一套房子给他并在江南世家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价格100多万元,这1101275元到位后,我让陈某2转60万元给房东唐清,50万元到我父亲陈继英的账户;以陈某18刚名义获取的补偿款1872692元到位后,我将70万元转到陈继英账户、转某多万元还款给陈某22义、转29万元给陈某1买车、50万元给陈某18刚做生意。这些补偿款中,我投资360多万元给深圳的朋友吴培文合伙做工程。我曾先后分两次送给梁某甲共10万元,每次给5万元。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甲坐我的车到某岛,经过某岛东山街道农村信用联社门口时,我在车上给了梁某甲5万元;2017年春节前,我打电话给梁某甲,叫他到城市假日小区门口,我在该处将事先装在纸盒里的5万元送给梁某甲。我还对王某乙说过,我准备在东山圩附近买一块地,如果能顺利办齐手续,我就从中划一块地给王某乙建房,但还没兑现。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18、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在某岛某区项目征地工作过程中,我作为征地工作队副队长兼征地小组第二组组长,参与东山街道某3村征地工作。2015年9月作为副队长主持工作队全面工作至2016年8月,负责推进某3村的征地拆迁工作,审核监督拆迁补偿协议资料等。我们队开始是租住在某3村村长陈某2家的,他家有四层楼房,我们队员都住在他家三楼和四楼,至2016年8月,陈某2家楼房被征用了,我们才搬出。某3村的被征土地400多亩,征地红线范围位于某岛中线公路南(某大厦对面)。我发现某3村有许多抢建房,政府安排我们队拆除,在拆除当时,陈某2带我到一排正在拆除楼房处,和我说这是他的抢建房,不要全部拆除,他保证不再建,于是我们就不拆了,但后来其他工作队不知这事,将陈某2的楼房全部拆了,2016年某日,陈某2拿了几张照片过来找我,说这是他们家里几个人位于某3村中线公路北边已被强拆房屋的照片,是否可以做赔偿协议资料上报进行赔偿。我说,这些照片在航拍图上没有,标示不出来,没办法做。陈某2叫我一起去请示钟某队长。我们找到钟某后,陈某2提出能否像吴某3樱小组那样操作,在没有航拍图显示的情况下,请评估组下来,现场核查后出示情况说明再上报。钟某当时没说什么。之后,回到征地小组办公室,陈某2就叫我这么操作,并叫王某乙开始做赔偿申请资料。不久,陈某2就联系征地办评估小组的叶某4、邓某等人下来实地勘察。评估小组下来评估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他们勘察的位置原来有房屋,现在已经拆除。凭着这份说明,我和陈某2办理好所有赔偿手续,就带着这8户赔偿协议资料去找钟某签字。陈某2约了钟某在赤坎吃饭,见面后,我跟钟某汇报了这些情况,钟某签了一份后就不签了,说太多了,明显是假的,容易出事,先放下吧,等征地工作差不多结束再处理。陈某2便带这些赔偿协议资料回去了。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陈某2都没和我提起这件事。在这期间,陈某2曾跟我提过,能否把图标在谢健书记他们已经理赔完并已经拆迁的几十栋房子的位置上,我不同意,认为原来别人已标注了,这种做法很难操作,容易被人发现,但我提出陈某2可在他原来的房屋中增加面积以增加补偿金,陈某2表示知道了,他看我不同意,就不再提出这事了。过了段时间,钟某准备不再任征地工作队长了,所以有许多协议需要尽快签。有一天,王某乙拿了很多份需要我签字的赔偿协议,都是王某乙制作的,王某乙和我说是“阿黑”村长(即陈某2)的,我就全部签了。不久,陈某2告诉我原先想通过评估得到征地补偿款的那些楼房已经上报征地办了,我当时就问他怎么操作的,他说标在别人的房屋旁边或是以前拆了的房子位置。这时我才知道,原来前面那些我签的赔偿协议就包括了陈某2这批骗补的资料。当时我问陈某2为什么要这么操作,他说已经问过征地办的人,他们都说可以,才这么操作的。我们有国土部门提供的一张航拍图,对整个地表物都有显示,其中有个别房子面积比较大,航拍图显示出来看着不像是一套房子,陈某2就把这套房子一分为二,当作是两套房子来操作,实际上那是一套房子,而且国家已经按整体面积赔偿过的了;还有的就是有些房子已经赔偿拆迁,但由于拆迁不完整,还留有一些残余,在航拍图上来看,就像是还没拆除,陈某2就利用这个漏洞,把他想骗补的房子标在这些位置上。陈某2把这件事告诉我后,我把此事向钟某汇报,当时钟某说标得上就得了,有航拍图图斑就行。我听后知道钟某是同意这件事了,而且陈某2也是我朋友,我们关系比较好,于是我也就默许了。后来直到区审计部门审核出陈某2骗补的协议有问题,钟某上午带我们并去现场核查,下午钟某没空了,让我带他们到现场核查。2017年春节前,陈某2利用上述8套作假的赔偿协议获得了国家的赔偿款。赔偿款发放到统一开设的被赔偿人(即户主)的个人账户里,一般由我们工作队到农信社领回户主的账户存折,再通知户主来领取,钟某说过我们工作组规定由我和陈某2两人一起领存折,但陈某2造假的这8套房子的存折都是陈某2自己去领的,他领取之后,我才去农信社补签领取手续。为感谢我在征地中对陈某2的帮忙,陈某2曾先后分二次给了我10万元,每次5万元。第一次是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坐陈某2的车到某岛,经过某岛东山街道农村信用联社时,陈某2下车取钱后在车上给了我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2打电话给我说送点年货给我,让我到城市假日门口找他,后在该处陈某2下车将事先装在纸盒里的5万元送给我。

19、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我是湛江某区东山中学教师。从2010年12月起作为转岗老师被抽调到湛江某区管委会征地办工作,主要负责某岛东某的征地拆迁工作,2015年6月至今在开发区某区征地工作队工作。征地工作队共有12人,分两个小组,队长钟某,协调员叶立财,副队长吴某4樱(兼任第一组组长)、梁某甲(兼任第二组组长),第一组成员有尤盼、杨某3、唐能,第二组成员有窦林海、谭某、王某6、吴某5和我。征地工作队主要负责某区的6条自然村征地、安置及拆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工作队员在进行拍照、丈量登记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时,物权利人、村干部都要在场,所有抢建抢种物,均不能丈量登记和拍照上报补偿。征地工作是钟某负责全面工作,梁某甲带领第二组负责某3村的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大约是2015年底至2016年7月,钟某曾经委托梁某甲负责征地工作队的全面工作。我主要负责两大方面的工作,第一是负责某区某3村搬迁人口的某登记、核实、上报、修正及安置房的户型选择;第二是负责某3村的拆迁房屋丈量、谈判、制作及签订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跟踪赔偿款的发放、拆除房屋的情况及群众生活费、租房费的发放等工作。我参与某3村征地工作后,因陈某4是某3村村长,征地工作就住在陈某2的房屋内,而且我们的工作要依靠陈某2的帮助进行,于是我和陈某2很熟悉了。2016年初的某天,当时我和梁某甲都在场,陈某2问梁某甲说他有8名亲属朋友,包括陈某1、陈某2、陈某18刚等人均有房屋,但已经被拆除了,能否也可以补偿。梁某甲让我去查陈某2说的这些人的房子是否在征地红线图内,在卫星图中是否显示图斑,我按陈某2说的名字及地点在征地红线图某3村范围内查了一下,答复梁某甲说均没有。于是,梁某甲对陈某2说没有图斑显示肯定不能补偿。过了几天,陈某2又来找我和梁某甲,说其他征地小组也有这种现象,即卫星图显示不明显的,通过征地个案评估作出证明也能办理补偿。梁某甲听了没答应,只是提议陈某2和他一起去找队长钟某商量这件事。后来应该是钟某也同意了陈某2的提议,梁某甲回来就吩咐我按陈某2的意思制作补偿协议,并依照个案评估的方法走流程。陈某2要求进行补偿的那几套房子两次都没有通过个案评估小组的审核,没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征地补偿。陈某2对此一直不死心,多次来找我协商,看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他骗到补偿款,我请示了梁某甲该如何处理,梁某甲当时跟我说“黑哥(指陈某2)的事,只要能有图斑都可以处理(指可以补偿)”,所以后来我和陈某2一起细细研究了卫星图,发现有两个漏洞,第一是航拍图上有些房屋实际已经拆除,但由于拆除不完整,还有残余结构,所在航拍图上仍然显示有亮点,第二是有些村民的房屋面积较大,在航拍图上显示较为模糊,房屋之间空隙大,看起来就像是两个亮点。于是我和陈某2就合议利用这两个漏洞来骗取征地补偿,我们用陈某18刚、陈某2及陈某1的名义虚构了房屋,制订了补偿协议,在航拍图上用我们之前找到的漏洞来操作,使得虚构的三人的房屋都有图斑显示。陈某18刚的是用第一种方式,就是在航拍图上找一个房屋已经拆除,但仍有残余导致有亮点的地点,然后作为陈某18刚的房屋进行标识;陈某1及陈某2的是利用第二种方式,在航拍图上找两户面积较大的房屋,把他们的房子一分为二,一边是原户主的,另一边就作为陈某1和陈某2虚构的房屋。上述三人补偿协议的制定人都是由我签字的,但实际上由于当时我工作比较忙,只是制作了陈某18刚的补偿协议,陈某1和陈某2的都不是我制作的,而是陈某2拿着协议来找我,说已经操作好了,让我在制作人处签字,我就签了。这是因为在2016年春节前,我在办公室工作,钟某队长和陈某2一起来找我,当时钟某队长就交待我说,以后陈某2一家的补偿协议都由我来操作。我知道陈某4之前在某3村北边旧村场(红线外)抢建过2套房子,具体他以谁的名义抢建,我不清楚,但这两套房子都已经作为抢建房拆除了,在卫星航拍图上是没有显示的。另外,陈某4还在某3村村民何航、何海平的房屋面前抢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后来作为违章建筑给拆除了,这套楼房是陈某2以其侄子陈某2的名义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的,当时在卫星图上,就是在何某3、何海航房屋附近定的图斑。经我辨认,协议编号分别为(2015)某3村房外80某CN号、(2016)某3村红线内房80某BN号、(2016)某3村房80某DN号、(2016)某3村房外80某DN号的四份补偿协议就是上述我所讲的我和陈某2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制作的征地补偿款协议,其中补偿给陈某18刚的是1872692元,补偿给陈某2的是1101275元和906800元,补偿给陈某1的是1908288元。这些征地补偿款基本上都拨付了,但我记不清楚,以拨款的银行流水为准。我还帮陈某2制作过三份虚假的补偿协议,分别是以陈某7、陈某19及陈某5的名义制作的。(1)陈某2在陈某6的宅基地里抢建了一栋房屋,抢建完成后,陈某2来找我,让我帮他去丈量并制作补偿协议,我知道这是陈某2抢建的房子,但考虑到陈某2与钟某、梁某甲的关系,也就答应他了,之后帮他以陈某7(陈某2的侄子)的名义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书,并在陈某6原有房屋附近处找了一个有亮点的地点,帮他虚假标注上图斑,最后陈某2通过这份补偿协议获得了国家征地补偿款946250元;(2)2016年中旬,陈某2带两张均为3层楼的两幢房屋的照片找到我,要我帮他制作征地补偿协议。当时我看这两张照片均为三层楼,就知道该房屋都不是某3村现有村民的房屋,因为我对该村村民的房屋较清楚,一看就知道。我问陈某2照片是从哪里来的,房子在什么地方,陈某2说照片中的房屋已经给拆除,领导交代帮忙办理一下补偿,我没有想太多,就问陈某4有没有某3村村民的户头,没有户头也没办法制作补偿协议书,陈某2说户头问题他来解决。过了几天后,陈某2再次到办公室找我,又带来2张均为两层楼的房屋照片。我问他照片中的房屋的具体位置在哪里,陈某2说房子都是在某3村祠堂的南边附近,但我知道陈某4所说某3村祠堂的南边也没有房屋,是虚构的,照片应该是套用别人的房屋照片。接着,陈某2向我提供了两个村民的名字,分别是陈某19、陈某5,让我用他们两人的名义制作补偿协议书。陈那龙、陈某5都是某3村村民,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是没有个人房屋的,他们都是某3村的外出人员。这些资料都是陈某2虚构的,所以我没有见过这些房子,也没有实际去过现场进行丈量。陈某2多次来催促我,我考虑到陈某2想骗取征地补偿款这些事队长钟某、组长梁某甲都知道,既然他们都默许了,我也不好为难他,于是就叫陈某2一起来商量如何制作这些虚假的补偿协议,当时陈某2问我他提供的这些虚假资料可以补偿多少钱?我说一幢三层楼的补偿金额不会超过150万元,一幢两层楼的补偿金额不会超过95万元,不过为了不引人注意,我建议将4张照片拆散组合,1张3层楼的照片和另1张2层楼的照片放在一起办理,陈某2听了表示没有意见。之后,我根据与陈某2的商量结果,虚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面积等项目有关资料,以“陈某19”、“陈某5”的名义制作了两份“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其中虚构的资料包括:①制作“保证书”,调取人口某编码;②“某区房屋及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费统计表”;③“搬迁安置协议”;④“某区房屋及其它附着物丈量登记工作表”及“某区房屋及其它附着物丈量登记确认工作表;⑤“宗地调查平面图表”。我制作补偿协议后,交给陈某2找“陈某19”、“陈某5”签名。事后,我也在登记、拍摄、绘图等项目栏签名后交回给陈某2,由陈某2找其他征地工作队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确认。当时我在“某3村征地红线图”即卫星图中找出一些看起来似有房屋图像的“亮点”,因为卫星图拍摄比较模糊,有亮点通常就是代表有房屋或者存在已经拆除的房屋,然后在上面标注“陈某19”、“陈某5”房屋的编号。经我辨认,协议编号分别为(2015)某3村房外8025BN号、(2015)某3村房外8118AJ号、(2015)某3村房外8145AJ号的三份协议就是以上我和陈某2通过弄虚作假手段以陈某7、陈某19及陈某5名义制作的补偿协议,其中补偿给陈某7的是946250元,补偿给陈某19的是2437422元,补偿给陈某5的是2441068元。我共帮助陈某2以陈某18刚、陈某1、陈某2、陈某7、陈某19及陈某5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征地补偿协议骗取了国家征地款10706995元。我帮陈某2办理上述虚假的补偿协议,梁某甲是肯定知道的,陈某2也多次找到梁某甲,我们也在一起商量过应该如何操作,当时陈某2来找我们谈想通过假协议赚钱的时候,梁某甲也在场,他是同意的;陈某2和梁某甲去请示钟某回来后,也是梁某甲吩咐我为陈某2以陈某1、陈某2、陈某18刚的名义制作补偿协议,以便让陈某2的房屋可以走个案特别程序;陈某2和我通过上述弄虚作假的手段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后,我每次把这些虚假补偿协议拿去给梁某甲签字时,都会给他打招呼,提醒他这些协议是陈某2家里的房屋,请他签字,梁某甲每次都会看一下,然后就帮我签名,所以梁某甲每次都知道这些协议就是陈某2通过他人名义作假骗取补偿的协议。我认为钟某也是知道的,毕竟他是组长,没有他的默许,我们绝对办不了这件事。在我帮陈某2以陈某18刚、陈某1、陈某2、陈某7、陈某19及陈某5的名义制作的虚假征地补偿协议里,所标注的图斑号上都是没有存在与该补偿协议里要求补偿的房屋相对应的建筑物。陈某2事前虽然曾经说过会好好感谢我,会送给我一块宅基地,但至案发前,我都没有收过他给的好处。

二、受贿的事实

(一)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万元。

1、2016年6、7月的一天,陈某9为了感谢梁某甲对他家房子获得征地补偿的帮忙,约梁某甲到霞山区湛新市场附近见面。当梁某甲驾车来到两人约定的地点后,陈某9坐上梁某甲的私家车,将事先装在塑料袋里的5万元现金送给梁某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9的证言:我在湛江开发区东山街道办某3村有2处房屋被征用,第1处是祖屋,是以我儿子陈乃源的名义补偿,第2处是我自己的房屋,分别用陈乃源和我妻子黄韦英的名义签订2份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补偿款均已经到位。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我找过梁某甲,希望他帮忙办理我家房屋补偿手续。梁某甲是硇洲镇人,我熟悉他的父亲梁马兴。2016年6、7月的一天上午,天气比较热,在我以上所说的第1处房屋收到征地补偿款后,我打电话约梁某甲到旧四中与综合市场的十字路口处,当梁某甲开小汽车到那里时,车上只有他一人,我上车坐到后座,将事先装好现金5万元的塑料袋放在车的副驾驶座位上,说这是一点心意和一些感谢的话,梁某甲也说一些客气话就收下了,之后开车离开。我送给梁某甲5万元,是感谢梁某甲在我家房屋的补偿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忙,而且我家还有其他房屋没有办征地补偿,还需要他帮忙。因为梁某甲的关照,使得我家的房屋全部顺利得到补偿款。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陈某9原是麻章区法院副院长,他和我很早就认识了,也认识我爸爸。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9邀请我和我们工作队员一起在开发区皇冠酒店吃饭。吃饭时,陈某9希望我们工作队支持一下他房屋补偿的事情。过后不久,王某乙拿着陈某9的房屋补偿协议让我签字,并对我说,陈某9的房屋是以陈继赖的名义放在一份协议里面进行赔偿。王某乙还透露,他和陈某9在敲定赔偿总额的时候,王某乙想要帮陈某9增加赔偿总数额,陈某9表示拒绝,我当时就在陈某9的房屋补偿协议上签名。后陈某9打电话给我,约我到霞山区湛新市场附近见面。我开车到了湛新市场后,陈某9上我的车,他将一个塑料袋放在我车上并问我爸爸的身体状况,叮嘱我好好照顾我爸爸。陈某9还指了指塑料袋,说感谢的话,然后下了车。我随后打开了塑料袋,塑料袋装着荔枝水果和现金5万元,我就收下了这5万元。陈某9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担任某区征地小组副组长,负责某3村征迁日常工作,他是某3村村民,他家族在某3村有房屋,想让我关照他。

2、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10为感谢梁某甲在其房屋拆迁补偿中给予关照和帮忙,陈某10找到陈某2,将2万元交给陈某2,让陈某2帮忙送给梁某甲。几天后,陈某10、陈某2约梁某甲在开发区皇冠酒店吃饭,饭后到附近的皇冠会唱歌。在梁某甲离开前,陈某2在皇冠会包厢的门口,将事先装在塑料袋的2万元现金放到梁某甲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送给梁某甲。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0的证言:我及家人有6栋房屋被征用。在征地工作小队入驻某3村不久,梁某甲是某区征地小组的副组长,负责某区某3村的相关征地工作,房屋的补偿协议都是由梁某甲签字确认的,其中我家的房屋补偿协议也需要梁某甲签字确认。我和王某乙商量好房屋的补偿款后,由王某乙制作补偿协议,然后交给梁某甲签名。我是某3村副村长,在征地迁置工作上,我们村民小组配合征地工作小组工作,我们私底下的交往比较多,所以梁某甲很快就签名确认我和我儿子的房屋补偿协议。某3村村长陈某4告诉我梁某甲很支持我和我儿子的房屋补偿,我要好好感谢他。我知道陈某2和梁某甲的关系比较好,房屋补偿款拨付到我妻子和儿子的名下后,为了感谢他,我通过陈某2请梁某甲在开发区皇冠会唱歌。唱歌期间,因我和梁某甲关系不是特别好,担心直接送钱给他,他会拒绝,所以就将准备好的2万元交给陈某2,并对他说是感谢梁某甲的。这2万元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的。我没看见陈某2送这2万元给梁某甲,但在第二天上午,陈某2打电话告诉我已经交给梁某甲了。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0是某3村村干部,主要负责某3村财务。我在担任征地小组副组长期间,陈某10托陈某2送给我现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10房屋赔偿协议资料的具体情况、具体数额等我记得不是很清楚,我知道他的房屋补偿款到位比较早。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陈某2和陈某10在开发区皇冠酒店吃饭。饭后,我、陈某10和陈某2等人到开发区皇冠会唱歌。当晚,由于我喝得有点多就想早点回家,我和陈某10、陈某2告别后,陈某2送我到皇冠会包厢的门口,陈某2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塞在我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面。第二天早上,我醒来时,打开黑色塑料袋发现里面装了现金2万元。在收到陈某10给我的现金后两三天,我和陈某2去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我坐陈某2的车回家,我提起了前几天2万元的事情,陈某2对我说,这是陈某10委托他送给我的。当时,我考虑到陈某2家的房屋补偿款还没到位,他手头可能比较紧,我就从陈某10委托他送给我的2万元中,拿出1万元给陈某2。陈某2收下了这1万元。剩下的1万元,我用于自己日常的开销了。陈某10送钱给我应该是想利用我的工作职能关照他。

3、某3村外出人员陈某11为了让其侄子陈某12房子补偿款尽快到位,其本人送给梁某甲共2万元,另受陈某12委托,经手送给梁某甲2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梁某甲和陈某11在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陈某11在园中园酒店停车场送给梁某甲现金1万元。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2委托陈某11送烟酒给梁某甲,该烟酒用袋子装着,袋子中还放了2万元现金。随后,陈某11和梁某甲约定乘坐梁某甲的车从某岛回市区,梁某甲将陈某11送到开发区银地绿洲小区门口时,陈某11将该装有2万元的礼品袋送给梁某甲。

2016年底的一天,陈某4通过电话和梁某甲约定在赤坎区金沙湾广场停车场见面。双方见面后,陈某2帮陈某11送给梁某甲1万元现金和一瓶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2016年6月15日,湛江某区管委会与某3村村民小组村民陈某12签订协议,因某区建设需要,管委会征收土地,补偿给陈某12共2632980元。

(2)证人陈某11的证言:我在办理我老家某3村房屋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曾经给某3村村民小组长陈某4、湛江某区某区征地工作队的梁某甲送过好处费。具体情况如下:①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我朋友请我在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时,陈某2说有事找我,我便叫他过来一起吃饭。陈某2便和梁某甲一起过来找我,饭后,梁某甲还主动买单支付了饭钱,当时我考虑到和梁某甲不是很熟,而且他又是征地办的工作人员,我就决定把买单的钱还给梁某甲。于是在园中园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我特意把梁某甲叫到一边,从口袋里拿出8千至1万元的现金交给梁某甲,说这是买单的钱,梁某甲客气几句就收下了。当时我们在园中园吃饭的花费大约是3、4千元。②2017年春节前某天中午,我回某岛参加朋友的入伙喜宴,席中,我的侄子陈天翼打电话给我,说他家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几个月了,现在还没领到补偿款,想让我帮他找村长陈某2问情况,还说已经准备好了一些礼物,委托我交给陈某2,我们当时就约好在东山街的东山鹅饭店附近见面。饭后,我和陈天翼在约定的地方见面。陈天翼交给我一个装满东西的袋子,我看了一下,里边都是些烟酒茶之类的礼品,就没再仔细看了。陈天翼离开后,我联系陈某2说我在东山。过了一会,梁某甲开车载着陈某2到了,我上梁某甲的车,在车上,我跟他们说了我侄子的房屋补偿款还没下拨的事,让他们想办法催促一下,并把陈天翼给我装满礼物的袋子拿出来,说马上过年了,一点小礼品而已,当时陈某2说这个给梁某甲就可以了,并让梁某甲送我回市区,然后他就下车离开了。梁某甲把我送回到银地绿洲,下车的时候,我把陈天翼给我的装着礼品的袋子递给了梁某甲,梁某甲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后来我问了陈天翼里面是否有钱,陈天翼说他确实在里面放了2万元现金。③2017年春节前某天,我去中南酒店吃晚饭,当时在中南酒店的停车场我碰见陈某2,我考虑到陈某2和我关系一直很好,而且在我们家办理征地补偿时也帮了不少忙,现在又马上过年了,于是我就从车上取了一袋礼品送给了陈某2。这袋子里的东西是我一个表侄子吴国立送给我的。具体里面有什么东西,我没仔细看。后来纪委找我谈话时,我问了吴国立,才知道里面还装着一个红包,金额是1万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3)证人陈某12的证言:在某岛某区项目某3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我有1栋2层房屋被征用,是以我的名义签订协议的,房屋的补偿款共260万元。2016年底,我了解到某3村很多村民都已经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而我的还没有到位。2017年春节前某天,我知道我叔叔陈某11回某岛喝喜酒,我就打电话给他,说为了催促房屋补偿款早点到位,我想通过他帮忙送些东西给征地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同意帮忙。当天中午,我约他在东山街道东山鹅饭店附近的路口见面。见面后,我要陈某11帮我送些礼品给征地工作组的人,同时将一个环保袋交给他,袋里装有2块普洱茶、2条软中华烟、1瓶1.4升的洋酒和现金2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放在环保袋底部。陈某11接过环保袋并打开来看,问我里面是什么,我说是些烟和酒。陈某11承诺会把这些东西拿给征地组工作人员,帮我搞定我的房屋赔偿一事。过了一个多星期,我的房屋补偿款拨付到位。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1在霞山区监察局任局长,是陈某2介绍我认识他的。我在担任某区征地工作队副队长期间,多次收受陈某11及其侄子好处费,合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第一次是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2、陈某11和我在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我想让陈某11作他未签协议家人的房屋搬迁思想工作,陈某11也提出让我们尽快办理他家人中已签协议的征地款。饭后我买单,后我和陈某11步行到园中园酒店停车场,陈某11拿出现金1万元塞到我的裤袋里说“这是你买单的钱”。我考虑到当时停车场人来人往,就收下了。第二次是在2016年临近春节的一天,陈某11在某岛吃饭喝酒,打电话给我,说坐我的车回市区。我接到陈某11之后,陈某11在车上跟我说他侄子陈某12的房屋补偿问题,希望我给予关照。我将他送到开发区银地绿洲门口,陈某11下车时,将一个环保袋送给我,说是帮陈某12给的,让我关照一下。我收下后,发现环保袋里除了两条硬盒中华烟、一瓶酒和茶叶外,还有2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6年底的一天,我当时和我老婆在赤坎区金沙湾广场购年货,陈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想过来找我。我和陈某2在金沙湾广场停车场见面,陈某2把一礼物袋放到我的车后备箱,对我说这是陈某11送给我的一点小意思。我打开礼物袋,里面装了一瓶酒,还有现金1万元。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陈某11及其侄子送钱给我,是因为我在某区征地工作队任副队长,负责某3村征迁日常工作,陈某11想让我在征地工作中关照一下他们。陈某11曾跟我说过陈某12的房屋已经被拆了很久,但补偿款迟迟没到位,我曾帮陈某12问过征地办,跟进过此事,后来征地办办理了补偿给陈某12。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3为让其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能得到高额补偿款,约梁某甲在开发区金辉煌酒店吃饭并提出要求,梁某甲答应给予关照和帮忙。饭后,陈某13在金辉煌停车场,送给梁某甲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3的证言:在我的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因为我的房屋在某3村比较大,但是价格一直谈不拢,我很心急多次找到梁某甲要求帮忙。2016年下半年7月的某天,我又找梁某甲帮忙,梁某甲提出要我给10万元才安排人员办理。过了段时间,我父亲的房屋补偿款到位了,约在2016年8月的某天,我约梁某甲在金辉煌酒店门前的停车场见面。见面后,我把一个装有7万元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他的车尾厢里,对他说,尽快做我房屋的补偿协议让我签名,梁某甲表示会尽快安排。过两天,我打电话给梁某甲问我房屋协议的事情,梁某甲告诉我找王某乙,于是我就找王某乙要求他帮我制作协议。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3是某岛某3村人,我很早就认识他了,他是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站副站长。陈某13的楼房较多,但未签协议,王某乙和他是同学,我让王某乙多次追他办理。陈某13的妹夫叫余巨强,余巨强以前和我是同事。在陈某13的房屋赔偿标准问题上,余巨强曾经多次打电话让我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量关照陈某13,我都表示会尽力的,我也交代王某乙关照陈某13。后来我们和陈某13商量,按2000元左右一平方补偿陈某13的楼房,王某乙便办理了陈某13征地的相关手续。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3约我在开发区金辉煌酒店吃饭。饭后,陈某13邀请我去唱歌喝酒,我因有事要回家。陈某13便送我到金辉煌停车场,放了一个装有东西的塑料袋在我的车后备箱,并对我说,送给我两盒茶叶。陈某13离开后,我打开陈某13送给我的塑料袋,里面装有现金7万元,我就收下了这7万元。我不清楚陈某13有没有抢建房屋,他送钱给我是想让我在征地中关照他。我曾交待征地工作队员王某乙,在丈量房屋面积时,人为地增加房屋面积,从而提高陈某13及其家人征迁经济补偿总额。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6为感谢梁某甲在征用其家房屋中的关照,通过陈某2约梁某甲到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陈某6让陈某2帮忙送给梁某甲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6的证言:我父亲陈进林名下有一栋房子,约在2016年4月已经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了,因为我老婆生病,需要用钱动手术,我就通过陈某2找到征地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帮忙把我父亲的补偿协议放到第一批,好早点拿到补偿款。到了2016年8月,在征地工作队梁某甲的帮忙下,我拿到了补偿款,为了感谢梁某甲,我叫陈某2约梁某甲吃饭,当时陈某2约我在开发区园中园吃饭,参加吃饭的有很多人,我认识的有陈某2、梁某甲、唐某2。吃完饭后,因为之前陈某2建房子的时候给钱给我买材料还剩下的5、6千元被我花了,我就给陈某22万元,并和陈某2说1万元是我还给他的,另外1万元是感谢梁某甲帮我早点拿到补偿款而送给他的,叫陈某2给梁某甲。一开始陈某2不肯收我还给他的1万元,在我的坚持下他才收下。之后,陈某2离开,他是怎样给钱梁某甲,给了多少我不清楚。

(2)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陈某6叫我帮忙请梁某甲吃饭,我问过梁某甲有空后约他在开发区园中园吃饭。当晚,我开车接梁某甲到园中园,与陈某6、陈某6的亲戚唐某2一起吃饭。饭后,陈某6交给我2万元,该2万元装在塑料袋中,让我送给梁某甲。于是,我在园中园的停车场,在梁某甲上我车后,我在车上送给了梁某甲,对梁某甲说是陈某6送给他的,梁某甲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初的一天,我与林某2、唐某2在民安街道办的一间饭店吃饭。席间,陈某6的妹夫唐某2让我帮忙处理陈某6用于经营饭店的房屋补偿事宜。之后,我交代王某乙统计陈某6该栋房屋的丈量数据。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6通过陈某2约我们等人到开发区园中园酒店吃饭。饭后,陈某2在园中园酒店的停车场将用塑料袋装着的2万元送给我,并告知我这2万元是陈某6送给我的,我便收下了这2万元。

6、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陆某为感谢梁某甲在办理其房屋征地补偿中的关照,送给梁某甲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陆某的证言:2015年,因湛江某区建设某区的需要,梁某甲带队征收我村部分土地,我有一栋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刚好在征地范围内,为了加快得到征地补偿款,我找到梁某甲让他关照一下,梁某甲在征地丈量及附着物补偿等方面应该增加点补偿内容。2016年7月,我收到了征地补偿款,为感谢梁某甲,我准备了3万元送给他。在我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几天的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梁某甲约他吃饭,他说没时间,我就约他午饭后在我村(调市村)路口见面。当日中午,陈某9平开车送梁某甲到我村口,梁某甲没有下车,我就在车旁边和梁某甲交谈,说了感谢他的话,然后将准备好的3万元递给梁某甲,梁某甲收下后,陈某9平开车载着他离开。

(2)证人陈某9平的证言:“偶”是我的朋友,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梁某甲也认识他。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我在某岛东山鹅饭店吃饭时,遇见梁某甲也在隔壁房吃饭。饭后,梁某甲坐我的车回霞山,在路上梁某甲让我送他到调市村路口见下“偶”,我就开车到调市村路口,“偶”已在路边等了,我打开车窗让梁某甲和“偶”交谈,我当时没有留意他们在说什么,隐约听到是与征地补偿内容有关,然后“偶”说感谢的话,并从车窗外递给梁某甲一个塑料袋包着几叠钱状的东西,接着“偶”就走了,我送梁某甲回霞山。事后,我偶然听到“偶”说过送给梁某甲的是3万元。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担任某区征地工作队副队长期间,陈某9平让我帮助其一名绰号叫“偶”的亲戚在调市村的房屋征地补偿款尽快到位。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乘坐陈某9平的车从某岛回市区。为了感谢我,陈某9平在车上将事先装在塑料袋里的3万元送给我。

7、2016年6、7月的一天,东简街道办的叶某1为得到梁某甲在征地补偿中的关照,通过其表弟陈某2约梁某甲到开发区海市山庄吃饭。饭后,叶某1拿着一个装有现金3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2,委托陈某2送给梁某甲。后陈某2开车送梁某甲回家,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袋子转送给梁某甲,并告知是叶某1送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叶某1的证言:2014年3月,为得到征地补偿款,我与某3村村民陈茂球合作建楼房,为了感谢梁某甲在征地补偿上的关照,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我表弟陈某2约梁某甲到开发区海市山庄吃饭,当时我准备了3万元人民币和2条香烟装在袋子里送给梁某甲。饭后,陈某2送梁某甲回家,我就拿着这个装有3万元和2条香烟的袋子给陈某2,当着梁某甲的面说是给梁某甲抽的烟,让陈某2拿着给梁某甲,后陈某2开车送梁某甲回家。

(2)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叶某1是我表哥,在东简养虾,在我村和陈茂球合作建有房屋。约在2016年6、7月的一天,叶某1叫我约梁某甲吃饭,当晚我、梁某甲、叶某1和叶某1的司机阿某一起在开发区海市山庄御庄园吃饭。饭后,叶某1给我一个袋子让我送给梁某甲,我见袋子有二条烟,至于里面是否还有其他东西我不知道,我便在车上将袋子递给梁某甲,说是叶某1送的,梁某甲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7月份的一天,东简街道办的叶某1通过其表弟陈某2约我到开发区海市山庄吃饭。饭后,叶某1拿着一个袋子给陈某2,说是给我抽的烟,让陈某2送给我。陈某2开车送我回家,在车里把袋子给我,并告知是叶某1送给我的烟。我回到家后发现袋子里还装着3万元,便将钱收下了。叶某1送钱给我是为了让我在征地补偿中对他或他亲戚朋友进行关照。

8、梁某甲在东某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征地工作队长钟某安排梁某甲带领尤盼、谭某等人负责东某虾池的征迁工作,在制作补偿协议过程中,梁某甲、尤盼、谭某等征地队员通过帮助黄某1虚增虾池管道、排污和虾池水泥板厚度等方式,以及放任黄某1等人在上述虾池抢建房屋、抢修改建虾池硬底化,达到钟某事先要求的赔偿总额。通过梁某甲等人帮忙,黄某1顺利获取虾池补偿款58666479.38元。事后在2014年底或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某1约梁某甲在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对面马路见面,在黄某1的车上送给梁某甲某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5年初的一天,我去霞山区文明居农信用社取钱。当天晚上,我打电话给梁某甲约他到湛江市交通局附近的海洋国际酒店海滨大道旁见面。梁某甲开车到后,他下车上到我车的副驾驶座,我对梁某甲说虾池的补偿款下来了,这是你的辛苦费。我就将事先用一个袋装好的某万元人民币送给梁某甲。梁某甲打开袋子看了看,推辞说不要,我劝说了他一下,梁某甲就收下这某万元,然后提着袋子下车离开。这某万元是部分虾池补偿款到位之后,我从我的银行账户取出来的。

(2)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在东某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征地工作队队长钟某安排我带领尤盼、谭某等人负责东某虾池的征迁工作,在制作补偿协议过程中,我、尤盼、谭某等征地队员通过帮黄某1虚增虾池管道、排污和虾池水泥板厚度等方式,达到钟某事先要求的赔偿总额,通过我们帮忙,黄某1顺利拿到了虾池补偿款。在2014年底或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黄某1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市交通运输局附近,黄某1就约我在市交通运输局对面马路见面,不久黄某1开车过来接我,在黄某1的车上,黄某1将事先装有东西的一个有拉链的编织袋给我,我打开拉链一看,里面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我便推辞,黄某1压住我的手,说钟某和尤盼、林某2、谭某都有了,我推辞不过,就收下了,后来我回家清点,黄某1送给我的是某万元人民币,这笔钱我用于生活消费。

9、2010年,梁某甲所在的石化园征地工作队租用黄某2的楼房使用。黄某2为了能及时收到租金,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2委托村长黄某3在东参村征地工作队驻村办公室送给梁某甲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2的证言:石化园区征地工作队进入东参村工作后,2010年底的一天,钟某对我说征地工作队要租用我的整栋房屋,每月租金5000元,水电费由工作队自付。我表示同意。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征地工作队租用了我的楼房。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向黄某3提出,征地工作人员入村后一直拖欠我的房租,快要过春节了,希望他能够帮忙。黄某3叫我去找负责东某征地工作的副队长梁某甲解决。我表示和梁某甲不是很熟悉,害怕梁某甲不肯接我的电话,不接受我的邀请去吃饭,而他是东某民小组长,与梁某甲关系比较好,所以想请他出面帮忙送点好处给梁某甲,快点解决这件事,黄某3当场表示愿意帮我解决这件事情。不久,我在东某拿现金1万元给黄某3,请黄某3转送给梁某甲,希望解决房租的事情。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黄某3对我说,我委托他送给梁某甲的1万元,他已经给梁某甲了,梁某甲会尽力帮我协调处理房屋租金的问题。此后,经梁某甲协调,开发区征地工作队在2014年、2015年共给我房屋租金1.5万元,还欠我16.5万元的租金。

(2)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0年12月,石化园区征地工作队进驻我村开展征地工作,工作队租用了黄某2的楼房作为办公室,但租金一直拖欠,没能及时支付给黄某2。另外,黄某2家也有房屋被征用。黄某2请我出面帮忙送1万元给梁某甲,希望通过梁某甲的帮助,能早点收到租金和加快对黄某2家被征房屋的补偿进度。2012年春节前某天,黄某2拿给我1万元现金,让我转交给梁某甲,并叮嘱我不要跟梁某甲说,这1万元是他要我转送给梁某甲的,怕梁某甲不肯收。我拿到黄某2的1万元后,就打电话问梁某甲在哪里,梁某甲说在驻村办公室,我就到征地工作队在东参村的驻村办公室找到梁某甲,将黄某2的1万元送给梁某甲,并对他说,征地工作辛苦了,这是给他过年用的。同时我还当场提出,希望征地工作队加快支付黄某2的房租和房屋的征迁进度。梁某甲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并对我表示会将黄某2的房租和房屋的征迁进度情况向上面汇报。事后,梁某甲向工作队反映了黄某2房租的事情,但黄某2的房屋征用补偿并不属于梁某甲这组。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征地工作队曾租用东参村一村民家,但钟某一直以经费紧张为由拖欠村民房租。2012年春节前一天,黄某3到我在东参村征地工作队驻村房间,送1万元给我,让我帮忙追讨房租给其村民。

(二)被告人王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6600元。

1、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4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帮他获取多点补偿款,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14的要求虚增陈某14的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14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3月的一天,陈某14约王某乙到东简镇的饭店吃饭。陈某14在王某乙的车上送给王某乙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4的证言:在某区征地过程中,我家有2栋屋被征用,以我的名义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这两栋屋是相连在一起的,建在村集体分配给我的宅基地上,位于某3村征地红线范围内,1栋是三层楼,另1栋是两层楼。这两栋房屋都补偿了,补偿款为280多万元,具体金额以协议为准。开始是由征地工作队队员尤盼等人负责办理的,但他们说最多补偿160万元,我认为价格偏低不同意,于是找到了王某乙帮忙,经我和王某乙商量,他同意以280万元左右的价格帮忙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这两栋房屋的补偿协议是由王某乙按照事先和我讲好的补偿价格制作,然后给我签名,我不清楚王某乙是如何制作协议以及拿给其他征地工作队员签名的,也不清楚王某乙是否丈量过我家的房屋和拍照。2017年3月的一天,我家的房屋补偿款到位后,我拿到存折一看,补偿款合计289万多元,因为比事先协商的280万元多了9万多元,我很高兴,于是叫我老婆王某1去农村信用社取出了9万元交给我,同时打电话联系王某乙。当天,王某1将取回的9万元用一个布袋子装着交给我,随后我和王某乙约定在东简街道路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并送给了他。当时我是上了王某乙的私家车坐在后排,将装有9万元的布袋交给王某乙,王某乙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

(2)证人王某1的证言:在某3村征地期间,我的住屋被征用了,补偿金额大约280多万元,是以我丈夫陈某14的名字签订协议的,我不清楚房屋的补偿经过,是陈某14与征地工作队员办理的。刚开始征地时,工作队员唐能、尤盼、王某乙、吴某5、杨某3等人都参与,也丈量过我家的房屋,但是由于价格谈不下来,一直拖延。后来,陈某14找王某乙帮忙,由王某乙负责办理我家房屋补偿的有关手续。在2017年3月的一天,我的房屋补偿款到位后,陈某14叫我到银行取款,说是要送给王某乙,于是,我到湛江市农村信用社取出了10万元现金,除留下1万元作为日常费用外,另外用一个布袋装着9万元交给陈某14,当时陈某14说要去东简街道送给王某乙。我听陈某14说补偿款多出了9万多元,为了感谢王某乙,所以决定将多出来的9万多元送给王某乙,我和王某乙没有其他的经济来往。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某3村村民陈某14找到我,他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有两栋房屋,与我们工作队一直没有谈拢补偿金额,他想我帮他尽量获取多点补偿款,并答应事后会“感谢”我。经过我们商量,我按照陈某14提出的280万元补偿金额帮他制作补偿协议,2016年8月13日,陈某14签订补偿协议,最终他获得了280万元的补偿金额。我没有到陈某14的房屋处帮他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丈量,而是按照陈某14要求的补偿金额,对他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14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陈某14取得征地补偿款后,于2017年春节后约我到东简吃饭,他上了我的车,坐在副驾驶座上,把一个装着现金的布袋交给我,说是给我的感谢费。事后我回家清点,布袋里装着9万元。

2、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5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他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虚增陈某15的房屋补偿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令陈某15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15约王某乙在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陈某15在王某乙的车上送给王某乙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5的证言:在某岛某区征地过程中,我家有4栋房屋被征用,四份补偿协议合计补偿了我家某0多万元。四套房屋的补偿协议都是在2016年8月9日至10日这两天签订的,我记不清楚拆迁的日期,是征地工作组的王某乙负责处理我家补偿协议的。当时,我与征地工作组的其他人都谈不拢补偿费用,后我找到王某乙,请他帮忙制定补偿协议,我还许诺如果能帮我顺利取得补偿款,我一定会感谢他,王某乙听我说之后就答应帮我处理这件事。我们经过商谈,就每套房屋的补偿金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乙开始帮我制定补偿协议,他没有对每套房屋进行实地丈量,如果按照实地丈量肯定补偿不了我们约好的金额,所以王某乙只需要按照金额自己虚构房屋数据即可,四套房屋的照片也是王某乙拍摄的。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以我的母亲黄某12及妻子李某6名义的补偿款到位后,我打电话联系王某乙,约他在东山街道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王某乙驾驶他的白色私家车过来,我上了王某乙的车坐在副驾驶座位,然后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乙,王某乙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5万元是我在补偿款到位后从李某6的帐户拿出来的,但李某6不知道此事。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某3村村民陈某15有3户,分别是陈某15的母亲黄某12、妻子李某6、胞弟陈某29共6栋房屋需要进行征地补偿,但因价格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当时陈某15找到我,想我帮他制作补偿协议,在补偿价格上能定高点,并许诺事后会感谢我,于是通过和陈某15商量,我按陈某15要求的金额虚构并增加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面积,制作了补偿协议,然后陈某15在我办公室代签了以上三份补充协议,陈某15如愿获得了高额的补偿金。2017年上半年,陈某15约我到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在我的车上,陈某15将一个装着现金的塑料袋交给我。等陈某15离开后,我清点发觉是5万元。经我辨认,协议编号分别为(2015)某3村房外8127BN号、(2015)某3村房8127BN号、(2015)某3村房8127AN号、(2015)某3村房外8127BN号、(2015)某3村房8126AN号、(2015)某3村房外8126AN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黄某12、李某6、陈某29,签订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9日和10日,补偿费分别为1496250元、274424元、1545660元、796600元、1498100元、999200元,这六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和陈某15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黄某12、李某6、陈某29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陈某15要求的补偿金额,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黄某12、李某6、陈某29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

3、2016年,某3村村民小组长陈某2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帮他的侄子陈某7制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按照陈某7要求的金额虚增房屋面积数据,许诺事后会送给王某乙好处费。之后王某乙虚增陈某7的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7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4和陈某7约王某乙到东山街道办农村信用社附近见面,在王某乙的车上,陈某2叫陈某7送给王某乙4.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7的证言:在某区项目征地过程中,我有1栋在某3村的2层楼房被征用,被征用的房屋面积大约有5、6百平方米,该房屋包括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合计约115万元。检察人员出示的补偿协议,经我辨认是我在某3村的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协议,是真实的,该份协议的补偿款1156818元已经补偿到我的名下。当时某3村村长陈某4说我的房屋及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可以补偿到95万元,他能帮我争取多补偿20多万元。后来,陈某2叫我给他9.1万元去送给征地人员,并以我的名义帮他签一份补偿协议,这9.1万元中送给王某乙4.9万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2)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和辩解:陈某7是我的侄子,平时很少回某3村。在征地期间,陈某7的房屋是吴某3樱负责的,吴某3樱只同意补偿95万元。后来陈某7找到我,让我将他房屋补偿协议交给王某乙办理。于是,我拿着陈某7房屋的相关资料找王某乙商量,王某乙看过陈某7的房屋资料后,说可以补偿到110多万元。陈某7获悉后表示同意,他将房屋补偿手续交给我帮他办理,陈某7名下只有一栋楼房,于是我叫王某乙帮忙将我和李某1、陈某6修建还没有申请补偿的另一栋楼房以陈某7的名义制作补偿协议。王某乙制作两份协议后,我拿去找陈某7签名并对他说明情况,陈某7没有说什么就在两份协议上签名了。2017年春节前,补偿款到位后,陈某7得到的补偿款比我和他之前说的金额高,由于陈某7的协议是王某乙制作的,我就叫陈某7感谢王某乙。陈某7从他的账户里取了几万元出来后,我联系王某乙过来,陈某7上了王某乙的车将钱交给王某乙,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的某天,陈某2找到我,让我帮某3村村民陈某7制作补偿协议,要求补偿金额做到120万元左右,我当时没有答应他,说要先看看。之后我调出陈某7的资料,发现他是瓦房加砖瓦结构的两层楼房,我就答复陈某2说可以按120万元帮陈某7制作补偿协议,陈某2当时许诺事成之后会让陈某7给我“5粒数”的好处费。于是,我按照陈某7要求的金额虚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面积进行制作补偿协议书。陈某2找到我说陈某7在外打工,让我把补偿协议交给他,由他找陈某7签名,我就把补偿协议交给陈某2。不久,陈某2把补偿协议交回给我,上面已经有陈某7的签名。陈某7获得补偿款后,2017年上半年,陈某2约我到东山街道办的湛林路农信社附近见面,当时陈某2和陈某7一起上了我的车,陈某7将4.9万元现金交给我,说非常感谢我的帮忙让他获得了高额的补偿金额,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4、2016年,某3村村民庄某1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她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为庄某1虚增其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庄某1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庄某1在其家门口送给王某乙3.4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庄某1的证言:在某区项目征地过程中,我家有7幢房屋被征用,分别是用我的名义、我大儿子陈某18绘的名义、二儿子陈某18航的名义以及三人共户的名义签订协议,房屋的补偿金额合计500多万元。我家的征地“包干”工作队员是王某乙,我是通过村干部陈保文等人要求征地工作队来我家帮我丈量登记房屋的,5、6名工作队员和村干部来将我家的房屋全部丈量后,王某乙和我商量房屋的补偿价格,然后由王某乙私下制作补偿协议,让我分别在这几份补偿协议上签名。至于王某乙在补偿协议中如何填写这些房屋及其其他附着物的数据、补偿金额等,我都不清楚。2016年上半年,分别以我和陈某18绘、陈某18航的名义办理的房屋补偿款到帐后,我打电话联系王某乙,约他下班前到我家门口等我。王某乙开他的私家车到我家门口后,他坐在车里打开车窗见我,我在车外感谢他帮我办理我家的房屋补偿手续。说完,我把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的3.48万元人民币丢进他的车里。当时他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某3村村民庄某1找到我,说想我帮她、她大儿子陈某18绘、二儿子陈某18航三户共六套房子制作补偿协议书,把补偿价格定高点,她取得补偿款后会感谢我,于是我按庄某1要求的金额虚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面积制作补偿协议书,庄某1在我的办公室签了上述三份补偿协议。2016年上半年,庄某1获得补偿款后约我到她家见面。当时我驾驶自己的小汽车去到庄某1的家门口,庄某1已经在路边等待,她站在我的车旁,感谢了几句,就从车窗外递进来一个塑料袋,我客气几句就收下了,然后驾车离开。事后经过清点,我发现塑料袋里装着3.48万元。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8023AN号、(2015)某3村房8023CN-1号、(2015)某3村房8023CN-2号、(2015)某3村房8023BN-1号、(2015)某3村房8023BN-2号、(2015)某3村房8G260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庄某1、陈某18绘、陈某18航,补偿款分别为1182450.00元、794586.00元、971350.00元、998194.00元、896950.00元、849080.00元,这六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庄某1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庄某1、陈某18绘、陈某18航的房屋进行丈量,而是按照庄某1要求的补偿金额,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庄某1、陈某18绘、陈某18航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

5、2016年,某3村村民陈某16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乙。之后王某乙为陈某16虚增其房屋面积及地上附着物,使陈某16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16在王某乙开车搭载其前往北坡鹅饭店的路上,送给王某乙3.9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6的证言:在某区征地项目征地过程中,我有五间房屋被征用,以我名义的有三间、以我母亲王某7名义的有一间、以我和我母亲共有的房屋有一间。以我的名义签订的补偿协议有三份,第一份协议的房屋补偿款1680408元和第二份协议的房屋补偿款97950元已收到,第三份协议的房屋补偿款783382还没拨付,这三份协议的房屋都是王某乙丈量的,也是王某乙叫我签名的;用王某7名义签订的协议补偿了1295694.40元,补偿款是在2017年2月拨付到位,该房屋也是王某乙丈量的,是我帮我母亲代签协议的,我母亲不识字;以我和王某7共户签订的协议补偿款是90多万元,该房屋的补偿款还未到位,协议的签名是我一人代办代签的。房屋的补偿金额是我和王某乙商量好后由王某乙私下制作好协议,让我分别在上述几份协议上签名的,我见协议上的价格和我们商量好的价格差不多就签了,至于王某乙是如何填写这些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数据、补偿价格等内容,我不是很清楚。2016年下半年,我的房屋补偿款已到帐,有一天,王某乙到某3村,我约请他吃饭,他答应晚上和我一起吃饭,我约他之后,就到东山农村信用联社在我的补偿款专用帐户里提取了一笔钱,准备吃晚饭的时候送给王某乙。回到家后,我将其中的4万元抽出200元后,将39800元用报纸包好,放入一个塑料袋。当天下午,我找到王某乙一起去东简街道北坡鹅饭店,在王某乙的车上,我把装有现金39800元的塑料袋交给王某乙,并感谢他在我家房屋征迁补偿事上的帮忙,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然后我们到饭店吃饭了。这3.98万元是我主动送给王某乙的,送钱是感谢他的帮忙,另外,还有部分补偿款未到位,也想通过他的帮忙快点拿到。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某3村村民陈某16找到我,想我帮他制作王某7、陈某16母子俩的两户五套房子的补偿协议书,并说事后会感谢我,于是我就按陈某16要求的金额虚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面积制定补偿协议书。陈某16取得补偿金额后,约我到东简的北坡鹅饭店吃饭,在我搭载陈某16到饭店的路途中,陈某16拿出一个塑料袋交给我,说是送给我的好处费,感谢我帮他制定补偿协议书,我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事后经过清点,我发现塑料袋里装着3.98万元。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97BN号、(2015)某3村房8097BN号、(2015)某3村房8G220号、(2015)某3村房8097AN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16、王某7,补偿款分别为97950元、1680408元、959376元、1295694.40元,这四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和陈某16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16、王某7的房屋进行进行丈量,我是按照陈某16要求的补偿金额,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16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

6、2016年,某3村民陈某23的妻子吴某1向王某乙要求以她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其要求将这栋楼房分别以“陈某23”、“陈某4”制作补偿协议,使陈某2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1在某3村陈继英卖农业肥料档口前,送给王某乙1万元和两盒月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1的证言:在开发区征收某3村土地开始之后,征地工作队员王某乙找我到他的办公室商谈我的房子征收问题。一开始王某乙对我说要按照实际测量房屋的面积和开发区的征收标准来征收我的房子,我当时听了他说的价格后,觉得太低而不同意,我提出要他按照170万元左右收购我的房子,因为我的房子从外面看是一栋,但实际上是两栋,只不过是连在一起。王某乙经过与我多次讨价还价,最后他同意以总价140万元左右收购我的房子。然后王某乙提出要分开两个户头来搞这个征地协议,如果以一个名字搞这个征地协议,金额太大。我便提供我堂侄“陈某4”的名字给王某乙搞补偿协议。于是,王某乙就以陈某4和我丈夫陈某23的名义搞了两份协议,我叫我女儿陈某某在这两份协议上签了陈某23和陈某4的名字。我不记得我房子的面积了,房子是在2016年拆除。我收到陈某23名义的房屋补偿款70多万元后,在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某3村陈继英卖农业肥料的档口遇到王某乙,我把1万元现金偷偷塞在装月饼的袋子,然后把装有1万元和两盒月饼的袋子送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当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刚开始王某乙还不知道我送了1万元给他,后来他打电话给我,我才说是我送给他的,之后他也没有把钱退还给我。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陈某23原来是其他工作队员的包干户,因协商不一致,陈某23曾经到征地工作小组办公室,当着梁某甲、陈某2的面,要求我来制作他房屋的补偿协议,梁某甲当场表示同意。陈某23有一处宅基地及一栋大面积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经我和陈某23夫妇多次协商,最后定下陈某23的房屋补偿数额在150万元左右。由于早期的征地工作抓得比较严格,按照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陈某23的房屋达140万元以上,超过了120万元比较敏感。随后,我向梁某甲和陈某23的妻子吴某1提出,在补偿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用两个户头制作补偿协议,梁某甲对此做法表示同意。接着,吴某1在某3村找到陈某23亲人陈某4的户头,我便在人口某资料库里调取了陈某4的人口某编码、身份证号码等某,用于制作陈某23的房屋补偿协议。我制作协议后,吴某1带她女儿陈某某到我的办公室,让陈某某代理陈某23、陈某4在补偿协议上签名。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044AJ号、(2015)某3村房外8108AG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23、陈某4,补偿款分别为749920元、749760元,这两份协议就是我上述所说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23、陈某4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吴某1要求的补偿金额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23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1的房屋补偿款到位后,她打电话给我,说想要送点月饼给我过节并约我在陈继英卖农业肥料的档口前见面。随后,我开车到约定的地方,吴某1拿了一个礼盒放在我车的副驾驶位置,对我说感谢我在制作资料过程中的帮忙,我当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回家发现里面有两盒月饼和现金1万元。

7、2016年,某3村民陈玉在政府征收某3村土地范围内有四栋楼,陈某24的妻子王某2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王某2要求制作征地补偿协议,使陈某24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6、7月的一天,王某2在其家里,送给王某乙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5年,因湛江某区某区建设的需要征收某3村的土地,我家有4栋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来我以陈某24的名义和陈某31的名义分别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每份协议涉及两栋房屋,一共收到征地补偿款某0多万元。一开始王某乙多次找我,就征地的事情和我协商,对我说以每栋60万元补偿,我和我儿子都不同意,认为价格太低,后来村里的干部来劝我,再加上我身体不好去看病需要一笔钱,我向王某乙提出,要求陈某31名下的两栋房屋按照每栋80万元标准来补偿,陈某24名下的两栋房屋按照每栋90万元的标准来补偿,一共补偿款340万元,王某乙也同意了我的要求,并且制作补偿协议,因为我的丈夫陈某24和大儿子陈某31不在家,所以我就代替他们分别在两份征地协议上签名。此后,我只收到了陈某31名下两栋房屋的补偿款159万多元,陈某24名下的补偿款还没收到。在我收到陈某31的补偿款后,2016年6、7月的一天,为了感谢王某乙在我家征地补偿上的帮助,我准备了现金3万元,用塑料袋装着。我打电话给王某乙,让他下班后过来我家。王某乙下班后,开车到我家门口,我在他的车上,将准备好的3万元送给他。他刚开始推辞,但我还是坚持把钱塞给他,后来他就收下开车离开。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王某2家涉及两个户头,分别是陈某31、陈某2陈某24是陈某31的父亲,王某2是陈某24的妻子,陈某31和陈某24原是窦林海的包干户。王某2代表陈某31、陈某24和窦林海对接,两人曾就房屋的补偿价格协商多次,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王某2主动联系我,要求我制作房屋补偿资料,我请示窦林海、梁某甲后,窦、梁同意由我负责王某2家房屋补偿协议资料的制作。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2到征地工作小组办公室找我,我和她先定下房屋和户头搭配的事情,即哪些房屋放在哪个户头下制作补偿资料。随后,王某2就“陈某31”名下的两栋砖混2屋房屋,要价90多万元,经我和窦林海商量后,每栋79万元左右;对于“陈某24”名下的两栋房屋,王某2和我多次讨价还价,最后商定的价格我不记得了。接着我做好协议,王某2到我的办公室签名。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8007BN号、(2015)某3村房8007AN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31、陈某24,补偿款分别为1599425元、1865494元,这两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和王某2签订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31、陈某24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王某2要求的补偿金额,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31、陈某24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2016年6、7月的一天,王某2的房屋补偿款到位后,王某2打电话给我,叫我下班经过她家门前。当天下班后,我开车到她家门口,王某2坐上我的车,对我说我帮助她家太多了,感谢我帮忙并当场送给我一个塑料袋,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后我打开塑料袋,经清点有现金3万元。

8、2016年,某3村民陈某18成的父亲陈某22怀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22怀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陈某18成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22怀在征地工作队办公室送给王某乙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的陈某22怀证言:从2015年开始,湛江某区征收某3村的土地,其中我家涉及赔偿的房屋有4栋,其中3栋是以我和陈某18龙的名义签订两份补偿协议,另1栋是以陈某18龙的名义签订赔偿协议。以陈某18龙名义签订的一份补偿协议是我和征地队员王某乙签的。2016年4、5月,王某乙带征地工作小组人员到我家对陈某18成名下的房屋进行丈量,经过我多次和王某乙协商,最后我们都同意补偿金额为108万元左右。王某乙制作陈某18成名义的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后,经他通知,我去他办公室签约。签约后,我将2000元现金放到王某乙手里,对他说,这是我给他吃饭的钱,王某乙就收下了。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陈某22怀家涉及3户,分别是陈某22怀、陈某18成、陈某18龙,陈某22怀是陈某18成、陈某18龙的父亲。陈某22怀、陈某18龙是吴某5的包干户,陈某18成是我的包干户,他名下有一栋房屋。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22怀到征地工作小组办公室问我陈某18成名下的房屋可以补偿多少钱,我以丈量陈某18成房屋的实际面积为依据,计算出大约可以补偿90万元,陈某22怀表示可否调大补偿数额。由于在早期征地工作时,钟某、梁某甲曾经强调,微调房屋的长度/宽度不能超过某CM。我根据陈某22怀的提议,对陈某18成名下房屋的面积进行微调,补偿数额达到100万元左右,陈某22怀对此表示满意。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8083BN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18成,补偿款为1079424.80元,这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和陈某22怀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18成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陈某22怀要求的补偿金额,虚增了陈某18成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18成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22怀到征地办公室签约后,塞一沓现金到我的裤袋,对我说是请我吃饭的费用,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陈某22怀离开后,我清点有2000元。

9、2016年上半年,某3村民陈某13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乙以其提出的金额制作补偿协议。之后王某乙按照陈某13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陈某1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陈某13收到房屋补偿款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13在金辉煌的包房内,送给王某乙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3的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曾对王某乙说我的房屋这么大,需要某0万元才同意补偿,但王某乙说不行,后我提出最少要280万元,王某乙同意。2016年下半年6、7月份的某一天,我打电话给王某乙要求他帮忙办理补偿协议,王某乙在电话里说要我给他“10数”,意思就是10万元。之后的一天晚上,我约王某乙在金辉煌酒店吃饭,饭后,我就拿装有5万元的黑色塑料袋给王某乙,叫王某乙尽快制作房屋补偿协议,王某乙什么都没说就收下了。几天后,王某乙通知我回去签字办理房屋补偿手续。这5万元是我叫我父亲给我的。我和王某乙在征地工作组办公室签完补偿协议后,我提议一起去吃饭,当我们在饭店见面后,王某乙要我去他车里讲几句话。我上了王某乙的车,他对我说“你多拿几万块钱来用用咯”,我就从我的随身背包拿出1万元现金给他。我不清楚王某乙在办理房屋补偿中是否为我虚构或虚增房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但树木是有虚增的。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3家涉及3户,分别是陈某13、陈某22奇、刘某1,陈某22奇是陈某13的父亲,刘某1是陈某22奇大媳妇。这3户原本是吴某5的包干户,3户的代表陈某13跟梁某甲多次反映,吴某5无法沟通,梁某甲指定我负责陈某13家3户房屋补偿协议资料的制作。刘某1名下两栋,第一栋位于红线图内,砖混两层,西至288省道,北至陈某22锟家房屋;第二栋位于红线图内,砖混两层加瓦房,东至陈某13家房屋,南至陈少卿家房屋;陈某22奇名下两栋,第一栋在红线图内,砖混两层,南至陈少卿家房屋,北至陈某22锟家房屋;第二栋位于红线图内,砖混二层加瓦房,西至陈某22右家房屋。陈某13名下一个院子两栋房屋,红线图内,西至刘某1房屋,东至高志金家房屋。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13邀请我还有梁某甲、吴某5等人到开发区金辉煌酒店吃饭。席间,陈某13和我们工作队商量哪些房屋放在哪个户头名下,还有每一栋房屋补偿金额。考虑到陈某13家族涉及的5栋房屋其中两栋靠近省道288公路的房屋面积超大,我和陈某13商定,为不惹人注意,这两栋超大面积的房屋各放一栋在刘某1和陈某22奇名下。吃饭的时候,双方就补偿的金额讨价还价,最后,梁某甲定调,刘某1名下两栋分别是109万元、89万元左右;陈某22奇名下两栋分别是129万元、89万元左右;陈某13名下的一个院子两栋房屋做成一份协议,补偿金额为280万左右。事后我做好补偿协议,陈某13就来我的办公室签了他自己名下那套房屋的补偿协议,吴某5把陈某22奇、刘某1名下四套房屋的补偿协议拿去找陈某22奇签名。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8024AN号、(2015)某3村房8175AJ号、(2015)某3村房8158AJ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22奇、刘某1、陈某13,补偿款分别为2393845元、1996004元、2832079.80元,这三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上述所说的与陈某13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22奇、刘某1、陈某13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陈某13要求的补偿金额,对陈某22奇、刘某1、陈某13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构面积和数量,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22奇、刘某1、陈某13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2016年6、7月的一天,陈某13的房屋补偿款到位后,陈某13和我到开发区金辉煌吃饭。吃饭前,陈某13在吃饭的房间对我说,感谢我帮忙他家的房屋补偿款才可以这么快到位,送5万元给我当作感谢费用。陈某13当场送给我一个塑料袋,我收下后立即到金辉煌停车场,在我的车上,我清点是现金5万元。我曾经和陈某13在东简街道办一个饭店吃过饭,但当时陈某13没有送过1万元给我。

10、2016年上半年,某3村民陈某25的妻子王某3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按其意思获取补偿。之后王某乙按照王某3提出的要求制作协议,使王某3获得了高额补偿金。2016年7月的一天,王某3在其家门口,送给王某乙2000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3的证言:在某3村征地过程中,我家有两栋楼房被征用,其中一间铁皮屋是与其他的征地队员(我不认识)签订的,另外一栋两层楼因为没有征地工作队员找我商谈补偿协议的事,于是我就找到王某乙,叫他帮我做补偿协议,一开始我对王某乙说要某0万元的补偿款,王某乙不同意,经过我多次找王某乙讨价还价,最后王某乙同意以97万元的价格补偿这栋两层楼房,这栋两层楼房面积大约是600平方米,是王某乙带队去丈量的。上述的两栋房屋都是我以我丈夫陈某25的名义签订的。2016年7月的一天,我收到房屋补偿款后,从补偿款中拿出2000元准备送给王某乙。有一天,我叫王某乙到我家,在我家门口,我把装着2000元的信封交给王某乙,对他说感谢他在制作我家的补偿协议中给予的帮助,王某乙收下了这2000元。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陈某25原是杨某4的包干户,他名下有两栋房屋,第一栋是位于红线图外的铁皮屋,尤盼已经制作了这栋房屋的补偿协议;第二栋位于红线图内,砖混结构,由我来制作房屋补偿协议。2016年上半年,王某3多次找过我和杨某4,就这栋房屋,王某3起初要价150万元,经过多轮讨价还价,我和杨某4决定控制在90多万元,王某3表示同意。之后我制作协议,陈某25到我的办公室签约。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8067AN-2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某25,补偿为979758元,这份房屋补偿协议就是我与陈某25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陈某25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王某3要求的补偿金额,虚增了他的房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陈某25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3打电话给我,叫我上班前到她家一趟。当天上午上班前,我到王某3家中,王某3对我说感谢我在制作协议过程中帮忙,送给我一个“红包”,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后我打开红包,里面有2000元。

11、2015年年底,某3村民陈某10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要求王某乙在处理其妻子王某5、儿子陈秋景、侄子陈某33、陈某26等四户10栋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时能给予关照和帮忙,并表示如果能按照其的要求制作补偿协议,会给予王某乙好处。后陈某10在王某乙办理其家族相关人员的征地补偿协议期间,先后5次送给王某乙共4.9万元,具体为:1、2015年底,在某3村路口,以送红包给王某乙儿子过新年为由送给王某乙4000元;2、2016年过年前,在湛林路某信用联合社门口送给王某乙5000元;3、2016年初,在湛林路路口送给王某乙1万元;4、2016年5月前后,在征地补偿工作小组办公室送给王某乙1万元;5、2016年7月,房屋补偿款拨付下来后,在王某乙办公室送给王某乙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10的证言:在某岛某区项目某3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我及家人有6栋房屋被征用,分别是我有3栋房屋被征用,以我妻子王某5的名义签订一份协议;我儿子陈秋景也有3栋房屋被征用,以陈秋景的名义签订二份协议。我和陈秋景的房屋补偿“包干”征地队员是王某乙,王某乙曾带征地工作队人员丈量我家的房屋,经我和王某乙多次商量确定了各栋房屋的价钱后,王某乙私下制定补偿协议让我签名,我不清楚王某乙是否按照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实际数据和实际项目填写。王某乙负责了我家族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其中有我妻子王某5、儿子陈秋景、侄子陈某33、陈某26等4户10栋房子在办理拆迁赔偿协议过程中,王某乙等人做了大量工作,我向王某乙表示如果能顺利拿到补偿款,会送点钱感谢他。在征地期间,我先后5次送人民币共4.9万元给王某乙。①2015年底我在某3村路口遇上王某乙和他儿子,我以送红包给他儿子过新年为由送他4000元;②2015年底,我家族的房屋补偿工作都是王某乙负责,为了感谢他,在过年前,我在湛林路某信用联社门口送5000元给王某乙买年货;③2016年初,为了快点签订协议,我在湛林路口送给王某乙1万元并要求他尽快办理,不久我和我儿子的房屋补偿协议就签订了;④2016年5月前后,为了快点拿到补偿款,我到征地补偿工作小组的办公室找王某乙,交给他1万元,希望能够快点拿到补偿款,王某乙收下后表示会帮忙,2016年6月29日,我和我儿子陈秋景的补偿款就拨付下来了;⑤2016年7月,为了感谢王某乙的帮忙,我去王某乙的办公室找他,见到他后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送给他,并对他表示感谢,王某乙客气几下就收下了。我送钱给王某乙都是自愿的,是为了感谢他帮忙快点办理和拿到补偿款。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陈某10家涉及6户,分别是陈某10胞弟陈某18銮、儿子陈秋景、妻子王某5、侄子陈某33、陈某26、陈某32,其中我制作了陈某33、陈某26、陈秋景、王某5的房屋补偿协议。2015年末的一天,陈某10到征地工作队办公室找我,主动和我聊他家族10栋房屋补偿的事情,多次带我到10栋房屋的现场看。陈某10向我提出10栋房屋放在4个户头下,顺利获取房屋补偿。经我和他商量,10栋房屋分别以4个户头申报补偿,陈某33名下2栋、陈秋景名下3栋、王某5名下3栋、陈某26名下2栋。在确定每个户头申报的房屋之后,陈某10和我商量每一栋房屋的补偿总价,经过讨价还价,我和他达成一致,即瓦房20多万元1栋,红线图内砖混楼房90多万元1栋,红线图外的砖混楼房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我在做资料的时候,通过增大房屋面积、虚增树木等项目,达到我与陈某10协调的补偿总额。2016年2月,陈某10代表陈某33、陈某26、陈秋景、王某5在征地小组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签完补偿协议后,陈某10对我说,到时候一定会感谢我。经我辨认,协议编号为(2015)某3村房外8120AN号、(2015)某3村房8120AN-2号、(2015)某3村房外8139AJ号,甲方为湛江某区管委会、乙方为陈秋景、王某5,补偿款分别为1401194元、957650元、2284500元,这三份协议就是我与陈某10所签的协议。我没有到陈秋景、王某5的房屋进行丈量,我是按照陈某10要求的补偿金额,虚增了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使他们获得了高过按补偿标准应得的赔偿款。陈某10为了得到我的关照,曾多次送给我好处费,合计4.9万元,但陈某10送钱的具体情况我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有一次是在东山镇农村信用社附近,陈某10上我的车给了我一个塑料袋,里面装有一沓人民币。

三、滥用职权的事实

2010年,被告人梁某甲被湛江某区管委会抽调参加中科炼化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收中科炼化重点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2011年4月,征地办印发并张贴“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用地预征收土地公告”,其中公告第五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栽)长期作物、采砂、挖沙、取土等行为,凡属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0年初,黄某1(另案处理)与黄法、黄振、李康佑、黄增强等人合股从什二昌村民黄某5手上转包东山街道东参村1000多亩集体虾池进行经营。2010年底,由于经营不善,黄法、黄某8、李某4等人决定退出虾池经营,交由黄某1个人经营,但约定虾池被政府征收时应按他们所持的股份给予补偿。随后,黄某1联系谢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投入资金对虾池进行改造,对原有的虾池进行挖深并重新分割成各小块虾池及新建一些围堤。2011年,黄某1得知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地公告开始征收东参村包括他们承包经营虾池在内的土地时,为了获得更多政府补偿款,与谢某1、李某2等人商量将虾池抢修建为硬底化,并伙同东参村村民黄永越、黄江等人在其上述承包的东参村虾池抢建了多栋房屋。

2011年至2013年期间,钟某、梁某甲等人在工作中,违反征地补偿工作相关规定,接受黄某1等人吃请及承诺给予好处费后,明知黄某1等人在上述虾池抢建房屋、抢修建虾池硬底化,而故意不如实丈量、登记补偿项目。2013年,驻东参村征地工作队对东参村虾池开展具体征收工作,黄某1为了上述虾池、房屋能得到高额补偿款多次请驻东参村征地工作队队员尤盼、谭友桥、副队长梁某甲、队长钟某等人吃饭、唱歌并许诺给予好处费。钟某等人承诺关照和帮忙后,与黄某1达成按每亩平均约45000元的征地补偿价格办理补偿协议,钟某、梁某甲安排尤盼、谭某按上述标准为黄某1等人制作丈量表、登记表、相片、绘图、房屋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协议等征地补偿手续。梁某甲等人提出补偿金额过大会引起怀疑,建议黄某1等人将虾池分为多户办理补偿手续,接着黄某1、谢某1、李某2等人将虾池拆解成几十小块,以黄某1、谢某1、李某2、唐某1、李某5、吴某2、陈某27等52人为户主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然后由尤盼、谭某、叶某3、梁某甲以及队长钟某、村长黄某3等签名完善资料,上报征地办办理虾池征收补偿款。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9月29日,开发区管委会将虾池征收款58666479.38元拨付到黄某1等人名下账户。其中经梁某甲签名上报的黄某1等人抢建房屋共9574.89平方米,补偿款共7286571元;抢建改造虾池共1177.42亩,增加的补偿款共5077349.79元。黄某1在取得征地补偿款后,送给梁某甲某万元。梁某甲在上述为黄某1等人办理征地补偿工作中接受吃请,故意违反工作规定,不如实丈量、登记补偿项目且虚增补偿面积,滥用职权为黄某1等人进行了征地补偿,共造成国家损失12363920.79元。2017年7月17日,谢某1向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征地补偿款3502791.4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东某)统计差额表(梁某甲)》,证明:经梁某甲以组长或队长身份签名的东参虾池补偿协议共计53份,总补偿金额57046767.56元,其中房屋测绘与实际补偿的面积差额为9574.89平方米,补偿差额7286571元;虾池以Ⅰ、Ⅱ、Ⅲ类补偿面积共1177.42亩,补偿差额为5077349.79元。

2、《关于湛江某区某岛石化产业园预征收土地公告》,证明:2011年12月14日,湛江某区管理委员会发布该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用地西侧;南至规划东城大道,东山镇山罗尾村南侧、后边村和企沟村北侧;西至规划石化大道,东山镇文参村和民安镇迈旺村东侧,北至调埠、调文和文参村北边海滩涂;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养殖水面和建设用地60万元/公顷。自本公告之日起,未经批准,严谨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栽)长期作物、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凡属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关于某岛石化园区部分建设用地所在位置的证明、采购合同,证明: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湛江办事处于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进行了测绘,并于2017年10月9日绘制湛江某岛石化园区部分建设用地勘测地形图一张,红线面积为1295.40亩。湛江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证明,证明该红线图用地位于湛江某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湛江某区某岛石化产业园区预征收土地公告》范围内。根据该红线图,房屋面积共计552.56平方米。

4、湛江某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科炼化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拆迁安置(驻东参村工作队)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明确各相关单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的通知》、关于印发《湛江某区征地工作队整合方案》的通知二份、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新建某岛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证明:2010年12月16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区组建征地拆迁工作队(驻东山镇东参村)负责征收重点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钟某是队长,梁某甲是副队长,尤盼、谭某均为队员。工作队由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管理,日常工作由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队负责重点项目配套产业园区建设用地东参村的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在十六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征地工作队长应认真负起本队征地拆迁工作的总责,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工作队员必须服从工作队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方案制订的标准,积极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合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工作队员要廉洁奉公,严禁接受征地村庄及群众的请吃送礼。2013年12月26日,石化园区征地工作队整合为1支工作队,更名为“石化园区征地工作队”,钟某任副队长,梁某甲是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组组员。2015年7月8日,石化产业园区整合组建成2支工作队,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队负责东参村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梁某甲担任队长,谭某是该队队员。

5、《关于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拆迁房屋及其它建(构)物附着物补偿方案的批复》、《关于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证明:该标准于2009年11月19日发布,Ⅳ类虾池(池某使用薄膜的、用水泥砂浆抹面的无砖壁)补偿标准为土建7553元/亩,机械设施为800元/亩。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瓷砖装饰外墙的按850元/平方米补偿。

6、石化产业园项目征收虾池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统计汇总表,证明:梁某甲为黄某1虾池补偿协议签名的53份协议的补偿款,均已经到各户头的账户。

7、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相关的补偿费统计表、登记表、虾池宗地调查平面图表、实物相片等资料,证明:梁某甲以组长、队长的身份在黄某1、梁某、唐某3、谢某1等人的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上签名,完善了相关的征地补偿手续。

8、承包虾田合同书、协议书、合作经营协议书,证明:黄某1、黄振、黄法、李康佑承包经营调山村民委员会东参村民小组西片大堤约1000亩的虾池,合同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7月13日,黄某1、黄法、黄某8、李某4和梁某、唐某3、谢某1、王某4等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以股份形式合作投资经营东某约1000亩的虾池,如虾池被征用,所征用的虾池亩数按投资比例分配,相应的分配款按比例拨入股东账户;2013年7月8日,黄某1与黄某8、黄法、李某4、陈某34签订协议,约定由黄某1全权负责处理涉及政府征用虾池的赔偿事宜,黄某1分给黄某8、黄法、李某4征用虾池赔偿款6554500元,其余事项与黄某8、黄法等人无关。

9、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2017年7月17日,谢某1向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款人民币3502791.47元。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0年5月,我和黄某9、黄某13以80万元的价钱向黄某5转包东某约1000亩的集体虾池进行经营。因为黄悦是东山街道办干部、黄增强是什二昌村长,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黄某1黄某9都没有在合同上签名,黄某9作为暗股持有股份,签名的是我和黄某8、黄法和李某4,合同倒签到黄某5承包东某集体虾池时间的2010年1月1日。在经营虾池约一年左右,黄某9和黄某13有矛盾,黄某13提出他退出承包虾池经营,不需要退钱,但虾池被开发区管委会征收时,应计算他所占的股份份额补偿给他。黄某13退出虾池经营几个月后,我和黄某9找到谢某1让他以200多万元的价钱入股。经商议,我和黄某9、谢某1三人分别占有虾池的三分之一股份。我又将我所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中的五分之一转让给李某2,李占虾池全部股份的十五分之一,我占虾池全部股份的十五分之四。黄某9也将他所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中的五分之一转让给郑某1,郑某1占虾池全部股份的十五分之一,黄某9占虾池全部股份的十五分之四。自此虾池实际经营的有五个股东,分别是我、谢某1、黄某9、李某2和郑某1。我们开始承包东某约1000亩虾池时,整片虾池都是泥土底,各块小虾池的很多围堤都已经损毁,虾池的平均水位才40厘米。因为在做基建时,需要排空虾池的海水后晒半年才可以动工,所以实际施工是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我和谢某1、黄某9等人投入资金对虾池进行重新分块整理,请钩机把虾池挖深并筑小堤把虾池分成一块块,把虾池底水泥硬底化,共50多口虾池。在虾池周围也建造房屋,我个人出资建造80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我还和东参村民黄江、黄永越在虾池旁共同建造约2000平方米的房屋。我们新建房屋的目的是在政府征用虾池时获取多点补偿,在征用之前平时可以存放虾料和给工人住。为商议虾池的补偿款问题,我们几个虾池的股东约征地工作队的人员吃饭。吃饭的地点在赤坎区的大天然酒店,一起吃饭的人员有我和钟某、梁某甲、谭某、尤盼、李某2、黄某9等。在吃饭过程中,我们虾池股东提出虾池的补偿要做到4万多元每亩。梁某甲、谭某等征地工作队员说价格太高,虾池是泥土底,没有什么房屋,补偿价钱做不了那么多,除非我们把虾池做成水泥地,再建一些房屋,才能做到4万多元每亩。饭后,我和黄某9、李某2等股东商量投资把虾池泥土底铺设水泥底,但投资建新房屋,东某要拿三成的补偿款,投资建房屋不合算,他们不同意新建房屋。从2011年底开始,我们对虾池进行改造铺设水泥底。2013年至2014年我和黄某1黄某10投资建设一些房屋,我个人也投资建了一些房屋。因为我们承包虾池的面积比较大,有一千亩左右,补偿金额比较大,把补偿金额分摊开来,可以顺利地通过审核而拨付补偿款,同时征地工作人员也要求我们提供多些人员的户头签订补偿协议。我用梁某、唐某3等29人的户头,李某2用唐某1、李某5等5人户头,谢某1用谢某2等6人户头,黄某13用6个人的户头申请补偿。承包虾池共拿到补偿大约5000多万元,东某拿了1200多万元、黄某13分得650万元、谢某1分得980万元、李某2500多万元、黄某9某0多万元、郑某1150多万元,剩下是我的。虾池补偿协议是征地工作人员尤盼和谭某制作的。虾池补偿项目有虾苗、房屋、沙某、打氧机和塑料管等配套设施及附着物,我不清楚这些补偿项目是否有虚构或虚增的情况,我只是提出要4万多到5万元每亩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是尤盼和谭某制作的。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0年10月,黄某1找到我,说在东某有一块虾池,问我有没有兴趣投资,还说谢某1会投资改造虾池,改造后应该效益不错,我同意后就和黄某1商定,我以40万元购买黄某1所持的五分之一股份。当时股份结构是除去黄某13几兄弟的原始股份后,剩下的股份分三股,黄某1、黄某9、谢某1各占一股,我占黄某1股份的五分之一。2011年春节开始,谢某1开始出资对虾池进行改造,改造持续到2011年6月。2014年,征地工作队已完成对我们承包虾池的测量,准备制定协议,这时股东黄某13几兄弟不同意之前和黄某1、黄某9等人商定好的条件,不肯签名。后来经过协商,黄某1同意给黄某13等人650万元。因为谢某1投资入股时黄某1没说要给650万元给黄某13等人,所以对黄某1意见很大。谢某1和黄某1商量好,如果征地补偿款到位给谢某1900多万元,剩下的钱由黄某1和其他股东分配。我投资入股东某虾池的时候,虾池状况很差,虾池底部和堤坝是泥沙的,水很浅,水质差,设备落后。谢某1和黄某1等人是2011年底或者2012年春节过后开始改造虾池的,一直持续了7-8个月。他们叫挖机将虾池挖深,然后将虾池晒干,再请工人用水泥加固、加宽虾池堤坝,在虾池底部用水泥抹平,当时黄某1还在虾池旁边的空地挖了4、5口大概10亩左右的高位池。我开始经营虾池的时候,虾池周围只有100多平方的瓦房和平房,2013年谢某1投资改造虾池后在虾池东面建2栋约1000平方的房屋放虾料,黄某1也在虾池周围建大概3栋约1000平房的房屋。黄某1等人在2014年还叫人在虾池周围和防汛大堤中间建了8000平方左右的房屋。黄某1等人抢建的房屋补偿款是黄某1拿走的,是从虾池补偿款里面直接扣走的,一共有400多万元。我一共在东某虾池投资了50万元左右,征地补偿得到490万元。在我和黄某1、黄某9、谢某1等人商量虾池征地一事时,黄某1提出要请征地工作人员、东参村干部、国土资源局测量人员吃饭、喝酒和送好处费,我们几个股东都表示同意,自2013年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和我们接触起到2016年春节前虾池补偿款到位期间,我们经常请征地工作人员、东某干部等人吃饭、喝酒。在制定补偿协议的时候,我提供了我本人、弟弟李某5、弟媳方晓、妻子唐某1、姐姐李某3等5个人的户头,因为黄某1说我一个人的户头补偿金额过大没办法通过政府征地工作组的审核。在补偿协议中,虾苗、虾池基础设施、机械设备和挡土墙的补偿是真实的,其他补偿项目是虚构或者抢建的。

12、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0年6月,黄某1通过我表弟李某2找到我,说在东某有一块虾池,问我有没有兴趣投资,后来我回到某看了虾池后同意投资。2010年11月,我分几次投资43万元在东某虾池,占全部原始股份的八分之一。2011年4月,东某虾池的状况很差,设施十分简陋,养不了虾,黄某1提议我继续增资。我和黄某1商量好,我出资150万元对虾池进行改造,占除去黄某13等人一半原始股份后剩下股份的三分之一。2011年6月,我开始往东某虾池投资,对虾池进行改造,改造时间持续到2012年底,我共投资170万元左右。2013年初,因为征地工作队已经进驻东某开始征地工作,黄某1找到我向我要钱说送礼给征地工作队的人员打点关系,当时我不同意送钱送礼给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如果要送钱送礼我就不参与,黄某1怎么送钱送礼由他自己操作。黄某1就自己拿钱去送礼打点关系了。春节过后,黄某1找到我,说如果我不肯拿钱打点关系就退出经营,将我的股份转让给他。我同意,但是我在2010年至2012年底一直不间断投入170多万元改造虾池,我就和黄某1等人商量决定以3万元一亩的价钱,按1200亩左右面积将我股份转让给黄某1,其中,除去东某占的三成,黄某13等人原始股份作价的650万元,剩下的钱我占三分之一,也就是作价600万元左右转让股份给黄某1。2013年5月,黄某1就按我和他商量的结果拟定股份收购合同,我签了合同后退出虾池的经营。我投资入股东某虾池的时候,虾池状况很差,泥沙底,堤坝也是泥沙的,水很浅,水质差,设备落后。我们将虾池挖深,用水泥加固、加宽虾池堤坝,在虾池底用水泥抹平,并改造进出水管和电路,时间是2011年6月持续到2012年底。我们改造虾池后,2012年期间我们还共同出资在虾池东边建两栋约50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存放材料和给工人居住,并在虾池西边建一间500平方米的机房,这三栋房屋产权是属于东某的,合同期满后要交还给东某。黄某1在2011年初的时候叫人在虾池和防汛大堤中间建了500平方左右的房屋。2013年我退出虾池经营后,黄某1等人又在虾池周围建了很多房屋。东某虾池被征收补偿,理论上我应得98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我借给黄某9,黄某9还给我的,180万元是我投资的本金,剩下的600万元是我和黄某1之前商量好的,即黄某1收购我所占股份的钱,但我只是收到5某万元;在制定补偿协议的时候,黄某1说要6个户头,我提供了我本人、谢某3、谢某2、谢某4、王某4、李某7的户头,其中我和谢某3、谢某2的补偿协议是我确认并签字,其他人是不我签的。补偿款到位后,我将5某万元转到我个人账户,2017年7月,我将其中的350多万元退给开发区纪委。

13、证人黄某4的证言:我于1999年至2011年任东参村村长。2010年1月1日,东参村将村所有的大堤西面约1000亩虾池进行对外招标,当时是什二昌村黄某5中标。黄某5中标后,对虾池堤坝进行改造,将虾池堤坝加高。2010年6月,黄某5将中标的约1000亩虾池转包给黄某1等人,黄某1等人提议重新和村签订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的时间写成黄某5中标的日期2010年1月1日。之后,该约1000亩虾池一直由黄某1等人经营。当时承包者签名的是黄某8、黄法、黄某1和李某4。黄某8、黄法是黄某13的兄弟,黄某13是真正的股东,因为承包虾池的具体事务都是黄某13操作的。2011年底,黄某1等人将虾池分割成一块块;2012年中,将虾池的泥沙底、泥坝用水泥抹平、加固,改造时间持续到2013年。2010年12月16日,征地工作队开始入住东某,2011年6月8日,东参村民小组代表就已经和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同意政府征用东某土地,包括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黄某1等人承包的时候虾池是泥沙底、泥坝,虾池旁边只有一间150平方左右的房子。政府补偿给黄某1等人的时候,黄某1等人已经将虾池分成一块块,并用水泥将虾池堤坝抹平、加固,还在虾池周围抢建10000平方米左右的楼房,当时黄某1等人还将我村农田和虾池之间的排水沟登记为虾池进行补偿,排水沟于2011年6月已经被政府征收了,黄某1等人和村签订虾池承包合同的范围没有包括排水沟。虾池周围的房屋是黄某1、黄某1黄某10、黄某14、黄某15、黄某16等人抢建的,其中2012年底建了1000平方左右,2013年建了某00平方左右,2014年建了6000平方左右。黄某1还承包了我们村的一块空地,该空地在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旁边。2012年底,黄某1将空地改造成了高位虾池,并在该高位虾池周围抢建了很多楼房。改造的高位虾池和抢建的楼房全部被征收并补偿了。

14、证人黄某5证言:我是2010年1月1日和东某签订虾池的承包合同。2010年5月,我将虾池以80万元转包给黄某1、黄某9和黄某13,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我当时只是将我和东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给了黄某9,黄某1、黄某9和黄某13后来又重新和东某签订承包合同。我和东某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承包面积是1000亩左右,虾池是泥沙底,堤坝也是泥沙的,水很浅,虾池旁边只有一间瓦房,没有楼房,该虾池在2012年被政府征收了。

15、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0年1月1日,我们村将村所有的西片约1000亩虾池对外招标,当时是什二昌村的黄某5中标。黄某5对虾池进行了改造,将虾池比较低的部分堤坝进行加高。2010年6月,黄某5又承包了他们村的虾池,因资金不足,就将承包我们村的约1000亩虾池转包给黄某1等人,当时黄某1等人提议重新和村签订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的时间写成黄某5中标的日期2010年1月1日,其他条款不变,此后虾池一直由黄某1等人经营。在承包合同签名的是黄某8、黄法、黄某1和李某4。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的时候,虾池单池面积比较大,是泥沙底和泥坝,水很浅,状况很差,虾池旁边只有一间100多平方的瓦房。2011年,黄某1等人将虾池分割成一块块;2012年,黄某1等人将虾池的泥沙底、泥坝用水泥抹平、加固。黄某1等人改造虾池的时候,征地工作已经开始了,我村已经和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包括了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我们村和黄某1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如果虾池被政府征收,虾池原有固定资产补偿归村所有,新增固定资产补偿按三、七分成,村占三成。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周围的那些楼房是在征地工作已经开展,征地公告已出的情况下建的。黄某1另外还承包了我们村的一块空地,该空地在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旁边,2012年底,黄某1将空地改造成高位虾池,在该高位虾池周围抢建很多楼房。

16、证人黄某3的证言:我于2011年底起任东参村村长。2010年12月,征地工作队开始入驻东某,2011年春节刚过,工作队就正式开展工作,2011年6月,东参村村民小组代表就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同意政府征用东某所有土地,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也在征用范围内。从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到征收我都没有去过该虾池,都是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在协议上签名后拿给我签名的,协议数量很多,我没办法核实,也从来没通知我们村干部去过虾池。我作为村干部是要挂名在工作队里的,但我从来都没有参与过征地工作组进行的相关实地测量、核实等工作,那些政府工作人员从来不让我参与这些工作。黄某1等人承包的虾池被政府征收、补偿,属于我村应得的补偿款已经到位,我记得的项目有堤坝的补偿、虾池原有固定资产补偿、沙某和新增资产补偿等。

17、证人谢某2的证言:我没有虾池及地上附着物在湛江石化产业园区征地中得到过补偿。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上谢某2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我曾经将身份证借给我哥哥谢某1,我不知道谢某1有没有拿我的身份证去进行虾池及地上附着物登记和签补偿协议。我没有和黄某1等人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书。

18、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没有虾池及地上附着物在湛江石化产业园区征地中得到过补偿。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上杨某2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我的老板郑某1以前帮我办理过社保,知道我身份证号码,也叫我拿身份证在南粤银行开账户,存折一直都是郑某1使用。我没有和黄某1等人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书。

19、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没有虾池及地上附着物在湛江石化产业园区征地中得到过补偿。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上王某4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谢某1是我的老板,我曾经将身份证借给谢某1,谢某1说借身份证用作政府征地补偿。我没有和黄某1等人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

20、证人谢某3的证言:我没有虾池及地上附着物在湛江石化产业园区征地中得到过补偿。虾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及相关资料上谢某3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2014年,我曾经将我的身份证借给我弟弟谢某1。我没有和黄某1等人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

21、证人唐某1、李某3、黄某6的证言,与谢某3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均否认签补偿协议及拿到补偿款,否认与黄某1等人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

22、证人陈某17的证言:我是2014年5月到东某虾池工作的,工作到2014年底。当时有11口左右虾池是水泥堤坝,池底是泥沙。还有几口虾池是塑料薄膜堤坝,池底是泥沙。其他的虾池都是泥沙堤坝和泥沙底。当时虾池周围还抢建很多楼房。这些楼房都很新、很矮,没有梁,没有排污和进水管,随时就要倒的样子,一看就知道不是人住的。我没有虾池及地上附着物被征用,也没有拿到补偿,但我曾经将我和我儿子陈某27的身份证借给我老板黄某1,我没有和黄某1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

23、同案人尤盼的供述和辩解:政府是在2010年12月发布征地公告征用东某的土地。我于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参与东某征地,负责东参村人口某登记、房屋丈量数据录入、资料申请。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在征用东某虾池中,我主要负责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征收工作,负责部分虾池协议制作。据我了解,东某虾池有四个股东,包括黄某1、黄某1李某2、谢某1。虾池的实际面积大约为1000亩,后来通过钟某、梁某甲等人的操作,虚增虾池面积200多亩,最终虾池是以1200多亩进行补偿。东某征地工作开始后,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黄某1伙同东参村村长黄某3的弟弟黄江、黄永越、黄永进、黄某2的大儿子等人在虾池周边抢建20多栋楼房。1200多亩是按国土测量面积,多出来的200多亩是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周围的水沟和高位池面积。我听黄某1说抢建楼房是钟某、梁某甲、谭某叫他建的。2012年的某天,黄某1请钟某、梁某甲、谭某到大天然酒店吃饭,钟某、梁某甲、谭某说他承包的虾池里没有房屋,补偿不了多少钱,他们叫黄某1想办法利用虾池周边,东某集体的排水沟及堵海大堤空地改造养殖高位池,并在虾池周边多建些房屋获取更多补偿款。黄某1就联系黄某11等人将排水沟、堵海大堤空地改造成高位池,并合资在虾池周边抢建20多栋房屋。黄某1等人将东某淡水沟及堵海大堤旁边空地开发成高位池后,通过钟某等人联系国土部门进行重新测量,将这些高位池纳入虾池的整体范围内,使虾池的补偿面积从原来1000多亩扩增到1200多亩。虚增的200多亩虾池,我听黄某1说是他和黄某11一起出资改造的,黄某3是东参村的村长,应该也有股份。虚增的200多亩虾池以11个人的名义制作成11份补偿协议,其中包括黄某1、吴某6、黄某1黄某10、陈某35、黄某18等人。我负责制作黄某10和黄某182份补偿协议,这两份协议补偿资料属正常虾池登记赔偿,剩余的9份补偿协议是谭某负责制作的。虚增的200多亩虾池补偿款有三分之一归东某集体所有,剩余部分由黄某1、黄某1黄某3、黄某2等人分配。2014年4月,钟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从龙腾工作队过来东参征地工作队帮梁某甲处理东某虾池补偿工作,我便到东某征地工作队报到。梁某甲叫我和谭某一起负责东某虾池的补偿工作,随后他从他的U盘中复制部分丈量数据、相片、户头资料到我的电脑上,这些资料是梁某甲等人早已测量、登记、统计好的,同时交给我东某虾池承包合同书、委托证明书、合作协议书、部分户头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是,我向征地办了解梁某甲之前上交的5份虾池协议的整改情况,梁某甲在我回来之前,曾向征地办上交过5份虾池协议,但因排污管太长、房屋面积大,水井深,补偿金额太大而被退回;并对应梁某甲之前统计的每口虾池亩数及户头姓名在国土测量图上标示出来。我与梁某甲、谭某商量就征地办给出的整改意见如何制作虾池协议的事情,建议梁某甲将谭某负责的那部分名单也像我一样标示在国土测量图上。梁某甲同意我的说法,马上叫谭某将其负责的名单标在了国土测量图上。我整改完成征地办退回的那5份虾池协议并打印出来,交给梁某甲,同时提出虾池里的房屋如何搭配的问题,梁某甲当场打电话给黄某1过来工作队商量此事。黄某1和李某2过来后,梁某甲介绍我们认识,并说李某2也有股份在虾池里。接着,我拿出东参虾池测量图,让他们在测量图上把哪栋房屋搭配哪一户头指出来,然后我负责一部分,剩下的由谭某负责。我和谭某就按照梁某甲定出的每亩5万元的标准开始制作协议,协议做好之后由梁某甲拿给黄某1签名,再交回工作队拿给征地办审核。当时有26份协议通过,但由于28份协议梁某甲定价太高,征地办审核不通过,退回这28份协议。钟某召集我、梁某甲、谭某开会商量,钟某对梁某甲定出的虾池每亩5万元的标准很不满,并指责梁某甲将虾池房屋的面积定得太大,害得审核不通过,最后钟某定调按照每亩4.5万元以内的标准来整改退回的28份协议。钟某定下标准之后,我和谭某就按那个标准开始重新调整那28份协议,将之前房屋不合理的面积缩小、深水井的深度减少、大型沙某改为中型沙某,同时删掉4栋被台风摧残的房屋。最终28份协议整改后按照每亩约4.3万元来补偿,征地办也审核通过。黄某1等人承包虾池总共有54份协议,我制作了28份协议。该虾池是以54人的名义申请补偿的,虾池的周边20多栋抢建房屋也是放在这54人的名下进行补偿的。我和谭某是按照黄某1和梁某甲提供的户头制作补偿协议的。谭某制作的26份协议也经我签名确认。虾池的总补偿款5800多万元,其中实际面积1000多亩的补偿款约5000万(含房屋的补偿款约700多万元),虚增200多亩虾池的补偿款约800万元。黄某1抢建的房屋补偿有700多万元。我知道这5800多万元虾池补偿款中的三分之一是归东某集体所有,剩下由黄某1等几位股东分配。

24、同案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0年12月到东某参与湛江某岛石化园区项目的征地工作,当时征地工作队队长是钟某,副队长是梁某甲、窦林海、陈某36,工作队分三个工作组,副队长挂组长。2011年中,东参村征地工作队和东参村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东某被全部征收,梁某甲组负责虾池的征收工作。我于2013年底加入东某虾池的征收工作,负责数据录入、制作协议、部分项目拍照、房屋测量和数据核实等。梁某甲安排我负责黄某13等人提供户头的三份协议,我记得当时黄某13提供的是黄法、黄某8、李某4三人的户头。2014年初,我制作好协议后,通知黄某13到征地工作组办公室签名,黄某13到办公室后,向我抱怨补偿的金额太少,但黄某13还是代黄法、黄某8、李某4签了协议。黄法、黄某8、李某4三人的协议送交梁某甲审核,一个星期后,梁某甲和我说黄法、黄某8、李某4三人的协议格式不对,不符合征地办要求,要我先放一放。大概一个月后,梁某甲对我说东某虾池股东已经达成一致,虾池征收事宜由黄某1负责,要我以后有关虾池征地工作找黄某1协调,并交代我以后制作协议时按5万元左右一亩的幅度制作,面积较大的虾池制作时将补偿金额做少点,面积较小的虾池将补偿金额提高,还说如果虾池的补偿金额达不到5万元左右一亩,可以适当增加进出水管的长度、金属管水井深度,还要求每一口虾池一定要配套沙某或增加沙某数量。接着,黄某1提供了黄法、黄某8、李某4、余某等20多个户头给我制作协议,我按梁某甲要求的幅度制作了协议交给黄某1,再由黄某1代签或者拿给户主签,签完名后,黄某1把协议拿给我,我再交给梁某甲。2014年年中,尤盼由龙腾征地工作队回到东参征地工作队,梁某甲交待我把东参虾池剩下未制作的协议交给尤盼跟进制作,我和尤盼交接后便去负责东某公共财产征收工作了,后来尤盼所制作的协议都找我和叶某3签名确认,以达到征地规范要求。我制作的东参虾池协议有二十多份,户头都是黄某1提供给我的,一共制作了两批协议,在制作第一批协议和第二批协议的过程中,东参虾池状况没有变化,第一批补偿协议金额和第二批补偿协议金额相差了1000多万元。2012年,东参虾池股东黄某1、黄某9、李某2等人请我和钟某、梁某甲、尤盼等人到赤坎区大天然酒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钟某或梁某甲提出东参虾池的补偿标准不准超出3.5万元一亩,当时黄某1等人不同意,其中一个征地工作人员对黄某1等股东说虾池是泥池,又没有什么房屋。2013年底我正式参与虾池征收时,虾池已是水泥底、水泥堤坝,虾池周围还建很多房屋,有十几栋,除2、3栋房屋是旧房外,其他的房屋都是新建,很简陋的房屋,大部分没有通水、通电,不具备居住条件。2016年春节期间,黄某1给了我5万元。

25、同案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石化产业园项目东某的征地公告大约是在2011年4月公布,公告上有注明征收坐标范围和注明抢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赔偿等内容。我是驻东某征地工作队队长,征地补偿的程序是副队长带3名以上工作队员及村干部到实地丈量、拍照,包干资料队员根据丈量的数据及补偿标准制作补偿资料表格,补偿资料表格先拿给群众签名,然后由制作补偿资料表格的工作队员签名确认,再先后经丈量人、拍照人签名确认、村干部签名并加盖村公章确认、副队长签名确认,所有人签名后送给队长审核、签名确认,所有手续完善后送到征地办审核,再交征地办主任、区纪委领导、区分管财政副主任签名,最后交财政局拨款。黄某1虾池补偿具体工作是梁某甲、谭某、尤盼负责,按照征地工作的部署,我安排梁某甲、尤盼和谭某具体负责办理黄某1承包虾池的补偿工作。经工作队与黄某1多次商议,包含沙某、水管、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按照事前商定单价4.2万元每亩的价钱为黄某1办理虾池的补偿手续,而不是按照实际地面上附着物办理补偿工作。2013年7月,在工作队与黄某1虾池的股东接触商谈虾池补偿之前,我和梁某甲、尤盼、谭某等人去过黄某1的虾池实地看过。黄某1的虾池基本是泥土底虾池,原有已建好的旧屋很少,当时发现黄某1将虾池的旧屋面积扩大,并有很多抢建房屋,我当时提醒梁某甲制止黄某1抢建房屋的问题,梁某甲对我说没办法制止。黄某1的虾池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是没有那么高的,虾池最低标准是8000元/亩,最高的标准是1.7万元/亩。在东某刚开始征地时,为顺利征用黄某1虾池,梁某甲说最多可以按照1.9万元/亩左右的价格签订补偿协议,但黄某1因补偿标准太低不同意,梁某甲等人也完成不了签约工作。后来,黄某1和其他几个股东请我和梁某甲、尤盼、谭某等人在赤坎区的新大天然酒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们就补偿单价进行商量,我说包括虾池、房屋等补偿项目最多按照3.2万元/亩的价格补偿,黄某1和股东都嫌钱少,提出他们虾池补偿单价是否可以做到5万多元/亩。我当时就和黄某1他们说,按照虾池的情况,大部分是泥土底虾池和房屋又少,做不到5万元/亩,我叫梁某甲等人再去现场重新核查一遍,再确定价格。梁某甲等人重新核查之后,告诉我把黄某1所有补偿项目加上去计算,可以做到4.2万元每亩。我叫梁某甲征求征地办审核组的意见,征地办审核组尤兆建同意按4.2万元每亩标准征用黄某1的虾池,黄某1也同意按照这个标准补偿。我就同意让他们去做协议了。我听梁某甲说黄某1的虾池补偿时已经改造成水泥底虾池,抢建10多栋新建造的房屋。黄某1承包的虾池面积大约是1000多亩,最后补偿面积应该是约1某0亩,这是应黄某1和东参村村长黄某3的要求重新测量的,由我出面协调征地办和国土局有关部门。新的测绘数据除了承包的虾池面积外,还包含东某虾池的公共使用进出水沟、排污沟、蓄水池、堤坝等面积,所以虾池面积重新测绘的数据比原来的多了约某0亩,按规定,黄某1虾池补偿面积是不能包含上述东某虾池的公共使用进出水沟、排污沟、蓄水池、堤坝等面积的。我们工作队把虾池分成几十块分别办理补偿手续,虾池(包括地上附着物等)的平均补偿价格最终按照每亩4.2万元,并按补偿亩数计算出总补偿金额,分摊到上述几十块虾池办理补偿资料,其中配套有房屋的虾池,补偿价钱高一些,没有配套房屋的,补偿价钱低一些,黄某1的虾池共补偿了5800万多元。经我辨认,黄某1虾池的51份补偿协议里面的签名“钟某”是我本人所签;经我核对,经我签名的黄某1虾池房屋补偿有9655.8平方米,共补偿7339094元,

26、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东某征地公告是2011年4月公布的,东某征地工作队的队长是钟某,副队长是我、窦林海、陈某36,工作队分三个组,由副队长挂组长,我组有队员尤盼、郑某2。2012年6、7月,钟某安排我带谭某、尤盼负责黄某1虾池补偿工作,当时我们到实地简单核对国土提供的面积图,东某虾池是2014年初被征用,我知道东某虾池由黄某1、谢某1、黄某1李某2等人承包。在虾池被征用过程中,虾池股东黄某1等人约征地工作队到赤坎区的大天然酒店吃饭,一起吃饭的人员有我和钟某、尤盼、谭某、黄某1、李某2等人。在吃饭过程中,我和尤盼、谭某等人提出虾池按每亩不超过3.5万元补偿,让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快点签订补偿协议。黄某1等人不同意,提出虾池的补偿要做到每亩5万多元。我们征地工作队员就说这个价格太高,做不了。当时有征地工作队员说,黄某1等人的虾池是泥土底、又没有什么房屋,补偿价钱做不了那么多,除非虾池是水泥底,另外有多些房屋,才能做到4万多元每亩。我们是根据征地办提供的东参村虾池的卫星航拍图确定东参村虾池面积的,我记得补偿了1200多亩,虾池的实际面积有1100多亩,多补偿的部分,钟某和我说过,虾池面积可以增加3%以内来补偿。由于虾池面积大,补偿金额大,尤盼和谭某说虾池给40多户人经营。东某虾池是尤盼、谭某办理登记、拍照等相关手续,虾池股东主要是黄某1参加协调,办理补偿手续。尤盼、谭某等征地队员通过帮黄某1虚增虾池管道、排污、虾池水泥板厚度、虾池面积等方式,达到黄某1事先要求的赔偿总额,我在补偿资料中签了名,黄某1顺利拿到了虾池补偿款,该虾池共补偿了4000多万元,具体以补偿协议为准,我收受了黄某1所送某万元。经我辨认,黄某1、梁某、刘某2等53份虾池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以及相关资料中的签名“梁某甲”是我所签,这53份协议是为黄某1办理的,每亩以约45000元来进行征地补偿,这是我们根据虾池面积及目测虾池建筑和附着物的补偿项目来决定价格的。黄某1等人虾池2014年与2012年相比,房楼增多,虾池变坚固。

另查明,在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发区监察局调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分别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2017年6月12日,梁某甲向开发区纪委退缴赃款3万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本案的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湛江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0日决定对王某乙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立案侦查;6月12日,对梁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立案侦查;6月19日,对陈某2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对群众举报反映梁某甲涉嫌贪污和受贿问题进行调查,5月13日对梁某甲采取“两规”措施,在调查初期,梁某甲对纪委已掌握其违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随着调查的深入,梁某甲才交待其与陈某2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487.849万元的事实,同时,梁某甲主动交代了其在征地工作期间收受其他人员送的人民币共103万元等情况。湛江某区监察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群众举报反映王某乙涉嫌贪污和受贿等问题进行调查,5月13日对王某乙采取“两指”措施。在调查初期,王某乙对监察局已掌握的违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某乙才交待其与陈某2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692.6015万元的事实,同时王某乙主动交代了其在征地工作期间收受其他人员送的人民币共45.96万元等情况。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对群众举报反映陈某2涉嫌贪污和受贿问题进行调查,5月13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2017年5月16日,对陈某2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经查陈某2在参加区某区征地工作期间,与征地工作队副队长梁某甲、队员王某乙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10769771元,遂将该案和陈某4其他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开发区检察院处理。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3、陈某2简历、基本情况、关于某3村陈某2参加征地工作情况的证明、户籍资料,证明陈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2012年10月起任某2足某3村民小组长兼合作社社长、东山食品站职工,2013年10月10日起,陈某2作为村干部列名参加某区征地工作,根据《某岛某区(核心区)征地工作方案》的规定,涉及被征地村庄每条村可配备若干名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协助开展工作,所配备的人员列为队员。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资料、关于梁某甲参加征地工作情况说明,证明梁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梁某甲于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在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征地拆迁第二工作队(东简镇崩塘村)任队员;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在中科炼化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队第三工作队(调屋下村)任队员;2010年12月起在中科炼化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驻东某工作队(2011年12月更名为“石化产业园征地第一工作队”,2013年12月更名为“石化产业园区征地工作队第一工作组”,2015年6月更名为“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队”),先后任副队长、副组长、队长;2015年7月起在某岛某区征地工作队,先后任副队长、代理队长、副队长。梁某甲案发前的职务为湛江某区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5、干部履历表、户籍资料、关于王某乙参加征地工作情况说明,证明王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王某乙是东山中学教师,2010年12月起在中科炼化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驻东某工作队(2011年12月更名为“石化产业园征地第一工作队”,2013年12月更名为“石化产业园区征地工作队第一工作组”,2015年6月更名为“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队”)任队员;2015年7月起在某岛某区征地工作队任队员。

6、关于印发《某岛某区(核心区)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2013年11月18日,湛江某区决定组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队,负责征收某岛某区东山片区的建设用地。队长为谢某5,副队长黄开秋,队员王某8、杨某3、庄某2等。根据工作需要,涉及被征地村庄每条村可配备若干名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协助开展工作,所配备的人员列为队员,按工作队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村民小组干部代表任务与职责为,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严格控制抢建抢种,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配合工作队做好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登记、确认、补偿工作,配合工作队按照区党委、管委制订的责任目标依时完成征地工作任务。该文附件,某3村陈某4、陈志盛、陈某10等人名列某岛某区(核心区)征地工作配备村干部或代表名单。

7、关于印发《中科炼化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驻东某工作队)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湛江某区征地工作队整合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湛江某区某区征地工作队组成人员的通知》、委托书、辞职申请,主要内容:2010年12月16日,湛江某区组建征地拆迁工作队(驻东山镇东参村),负责征收重点项目配套产业园建设用地,钟某是队长,梁某甲、窦林海、陈某36是副队长,王某乙、尤盼、谭某等人均为队员;2013年12月26日,石化产业园区征地工作队整合为1支工作队,更名为“石化园区征地工作队”,钟某任副队长和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组组长,梁某甲、陈某36等人是第一工作组副组长。2015年7月8日,石化产业园区整合组建成2支工作队,石化园区征地第一工作队负责东参村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梁某甲担任队长,窦林海任副队长,王某乙、谭某是该队队员。2015年7月14日,湛江某区管委会对某区征地工作队组成人员进行调整,队长为钟某,副队长为谢某5、吴某3樱、梁某甲,成员为窦林海、杨某3、陈某37、王某乙、谭某、王某6、唐能、尤盼;2015年10月26日,钟某委托梁某甲负责某区工作队的全面工作,2016年6月某日,梁某甲向钟某申请辞去该职务。

8、关于印发新建某岛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建某岛铁路项目拆迁房屋及特殊青苗、附着物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关于湛江开发区某区被征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价格补偿的标准,证明涉案房屋、土地、地上附着物、养殖水面等的补偿标准。

9、湛江某区关于明确各相关单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的通知[湛开办(2014)21号],主要内容:一、征地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受区党委、管委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总体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五)负责审核征收土地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坟墓补偿费等征地拆迁中有关补偿资料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手续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负责审核安置房和过渡房选择登记、人口某登记、奖励金发放等有关资料……。二、征地工作队工作职责,(一)工作队是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队长对本队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总责,实施工作责任制,按照区党委、管委确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和谐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四)工作队员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有关文件标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拍照、丈量登记房屋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时,物权利人、村干部要在场,工作队组长、记录人、丈量人、拍照人应不少于3人要在场。拍照、丈量登记的房屋及其它附着物的方位要准确,四至要清楚。拍照、丈量登记完成后,有关人员要在确认表、工作表、相片表上签名确认。签名应字迹清楚、端正。所有抢建抢种物,均不能丈量登记和拍照上报补偿。(五)负责征收土地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坟墓补偿费、安置房和过渡房选择登记、人口某登记、奖励金发放等有关资料的具体审核工作。审核完毕后,统一加盖审核章,完善签名确认手续后,报送征地办……。

10、关于核查陈某14等人征地补偿款情况的复函、湛江开发区某岛某区征地补偿相关人员(陈某14等32人)情况表、某3村征地红线图、某3村拆除房屋后现状相片,主要内容:湛江某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取了陈某14等32人的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汇总制表反映补偿情况,由于某3村征地红线内整村房屋已于2017年8月前全部拆除,拆除的房屋包括了陈某14等32人的被征收房屋,且该征地项目当时没有进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测量固化数据,故无法查证上述人员是否虚增房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数量多获取补偿款。

11、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暂扣梁某甲退款3万元。

综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陈某4是某3村村民小组长,协助政府从事某3村的土地征收工作,梁某甲、王某乙分别是征地工作队的副队长、队员,三人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贪污犯罪的适格主体。陈某2在协助征地工作队开展征收本村土地的过程中,与梁某甲、王某乙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继而向梁、王两人提出对其抢建且已被拆除的房屋予以补偿,梁某甲、王某乙明知抢建的房屋不能补偿却不予拒绝,仍配合陈某2提出以个案评估的方式制作虚假的资料,在个案评估未能获得审批后,梁某甲明知陈某2欲骗取征地款,仍然在和陈某2商议中提示补偿的前提是房屋在航拍图上有图斑显示,随后陈某2、王某乙通过利用航拍图上的漏洞以他人名义办理了虚假的征地补偿协议,梁某甲在王某乙告知其是陈某2的征地补偿协议后,仍以征地工作队负责人的身份签署姓名完善相关手续,审核上报而致陈某2骗取征地补偿款得逞。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梁某甲、王某乙明知陈某2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相互配合,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实施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三人显然已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在共同贪污过程中,陈某2分给梁某甲10万元,应当认定该款为梁某甲贪污犯罪所得。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甲犯贪污罪定性不当、应认定梁某甲受贿10万元以及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应定滥用职权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陈某2以补偿自己抢建的房屋为由提起犯意,提供虚假的房屋相片和“户头”资料用于制作补偿协议,并占有绝大部分赃款,显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乙、梁某甲应陈某2的要求,分别与之配合制作征地补偿协议和审核上报,鉴于王某乙尚未分得赃款、梁某甲仅分得少量赃款,故可认定两人是帮助陈某2骗取征地补偿款,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梁某甲、王某乙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两人是从犯的意见,可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梁某甲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本案中,梁某甲是东某征地工作队的副队长,带领队员尤盼、谭某负责黄某1虾池的征收补偿工作,明确知道黄某1虾池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该虾池楼房少、泥土底等实际状况,但在征收补偿过程,接受黄某1等人的吃请,违反征地工作的操作流程、放弃执行征地补偿的相关文件标标准,与黄某1等人商定每亩约45000元的高额补偿标准,尔后安排尤盼等人按此标准制作包含抢建房屋、改建虾池在内的补偿协议,经其审核后上报征地办。据已查明的事实,梁某甲超越职权,审核上报办理的征地补偿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2363920.79元,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被告人梁某甲是征收黄某1虾池的主要负责人,在违规给予该虾高额补偿中起到重要作用,辩护人提出其在滥用职权罪中是从犯不能成立。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3、关于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是否自首的问题。

附案的到案经过反映纪委、监察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对群众举报反映梁某甲、王某乙涉嫌贪污和受贿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初期,梁某甲、王某乙对办案单位已掌握的违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随着调查的深入,梁某甲、王某乙才交待与陈某2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同时,梁某甲主动交代了其在征地工作期间收受其他人员送的人民币共103万元,王某乙主动交代了其在征地工作期间收受其他人员送的人民币共45.96万元。在案的纪委、监察机关谈话笔录亦反映在向行贿人询问前,梁某甲、王某乙已向办案单位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鉴于上述到案经过并未明确在对两被告人调查前是否已掌握具体的受贿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梁某甲、王某乙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对所犯受贿罪以自首论处。至于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梁某甲自首所犯的全部罪行,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梁某甲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问题。

2017年7月4日,梁某甲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书面检举了他人犯罪的事实,但该检举揭发未能查证属实,依法不予认定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政府征地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某2虚构征地补偿资料,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613795元(其中10706995元既遂,906800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梁某甲、王某乙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其中梁某甲受贿57万元,王某乙受贿406600元,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甲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宴请、收受他人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为他人办理征地补偿,造成国家损失12363920.7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均犯数罪,应予并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梁某甲、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另贪污所得已被追回部分赃款,亦应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梁某甲、王某乙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对两人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贪污分得赃款10万元、受贿57万元,其退出赃款3万元,仍需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64万元;王某乙在贪污犯罪中未分得赃款,受贿406600元,在本案中尚未退赃,应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4066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王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由中共湛江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梁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元,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4066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某

审判员 何某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某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八条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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