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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陈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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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0:11: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8刑初某号

案  由: 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24日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8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文盲,案发时在连州市区拾荒为生。因本案于2017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某,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指定辩护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连州市某宾馆门口处一间店铺前面睡觉。被害人金某1和邱某(另案处理)来到陈某甲身旁将陈某甲叫醒问其要钱,陈某甲说没钱,金某1就抱着陈某甲,邱某搜陈某甲的衣服,陈某甲反抗,用挑蛇皮袋的木棍打金某1,将木棍打断,把金某1和邱某赶跑。不久金某1拿一根木质方条走回来冲到陈某甲身边,用方条对陈某甲进行殴打,陈某甲反抗二人摔倒在地上扭打,陈某甲从金某1手中抢到方条并用来打金某1,将方条打断,陈某甲将金某1按倒在地上,从其携带的蛇皮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金某1脖子的左侧用力来回割,金某1被割后倒地死亡。陈某甲杀害金某1后往河边方向逃跑,将水果刀丢弃在离案发现场二十多米路边的公交候车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1符合锐器切割颈部肌肉血管,致左颈内、外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涉案水果刀被公安机关起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陈某甲是激情杀人,其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凌晨,被害人金某1和邱某(另案处理)经过连州市某宾馆入口处的连州市某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看见被告人陈某甲正在睡觉,二人上前向陈某甲索要钱财被拒后,强行对陈某甲进行搜身,陈某甲反抗并用木棍将二人打跑。后金某1手持一跟木质方条折返上述店铺门口,并用该木质方条打陈某甲,陈某甲反抗致二人摔倒在地互相扭打。期间陈某甲夺过金某1手中的木质方条,并用该木质方条打金某1,接着从其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割了金某1的脖子一刀后又来回割了多刀,直至金某1不动才停手。后陈某甲往河边方向逃跑,并将水果刀丢弃在案发现场西面45米处公交站牌的北侧地面上。经鉴定,金某1符合锐器切割颈部肌肉血管,致左颈内、外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邓某证言:2017年11月3日1时许,我开车经过某宾馆前面的十字路口时,我看见有一具尸体在路边人行道上,于是我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我才下车去看,我看见是一具男性尸体,他身边有一条一米多长的木棍,已经断成两截了。

经辨认照片,邓某辨认出被害人金某1的尸体照片。

2、接警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材料证明,2017年11月3日凌晨1时21分许,公安机关接报警称连州市连州镇某宾馆门口有一男子全身是血躺在地上。经连州市公安局某大队调取案发地附近的监控视频,发现一名男子又重大的作案嫌疑。当日18时许,连州市北湖派出所民警在连州镇某电厂宿舍对面河边发现嫌疑人陈某甲。连州市公安局某大队侦查人员接报后,前往上述地点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抓获。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杀害被害人金某1的过程。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广东省连州市某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连州市某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平台。现场中心见一尸体(编号为1号)侧卧于某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平台,颈部有明显伤口,颈部对应的地面上有一滩血泊。对尸体周围进行勘验,在尸体西面150厘米处发现一条木条(编号为5号)、一可疑的滴状血迹(编号为6号)、一可疑的碎木屑(编号为7号)。在尸体西南面1米处发现一可疑的滴状血迹(编号为某号)。再对位于尸体东侧的未知路进行勘验,在地面上发现一条木条(编号为10号)、两个可疑的碎木屑(编号为11、12号)。接着对连州市东阪林泉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平台进行勘验,在平台距离尸体西面5米处地面上发现两条可疑木棒(编号为14号)。在平台距离尸体西面8米处地面上发现两块可疑的碎木屑(编号为16号)、一条可疑木棒(编号为17号)。在连州市东阪林泉腊味连州直销点店铺门口东侧距离尸体4米处地面上发现一条可疑的碎木条(编号为19号)。接着对中心现场周围进行勘验,在中心现场西面的人行道上发现一系列可疑的滴状血迹,滴状血迹从人行道往西面延伸,一直到距离尸体西面250米处即连州大桥桥东端止。在该段路面上分别提取了8处可疑滴状血迹(分别编号为21-26、28、29号)。在中心现场西面45米处公交站牌的北侧地面上发现一把小刀(编号为27号,原物提取),小刀为单刃的水果刀、刀长26厘米、宽为4厘米、刀刃长17厘米。在距离中心现场1100米处富华酒店门口的灯柱上发现两处可疑血迹和灯柱北侧地面上的一处可疑血迹(分别用拭子蘸取)。

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了水果刀、木条、木棒、短袖T恤、棉衣外套、裤子、凉鞋等物证。

6、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7〕某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现场地面血迹6号、某号、死者金某1左手腕部血迹、死者金某1皮带上血迹、现场地面上水果刀刀刃上血迹检材的STR分型与死者金某1血样(心血)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现场地面血迹21-26号、2某号、灯柱上血迹1号、2号、灯柱下地面上血迹、陈某甲左拇指、食指、无名指和右食指指甲内可疑血迹以及陈某甲外套、短袖、裤子、袜子等衣物上血迹、现场地面上水果刀刀柄上血迹的STR分型与陈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不排除死者金某1和梁某符合亲生关系。

7、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8〕某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号木条上可疑血迹拭子、10号木条上可疑血迹拭子的STR分型与死者金某1血样(心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

8、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连公(司)鉴(尸检)字[2017]某号鉴定书,证实死者金某1左颈部见一18厘米×8厘米切割创,创口从前至后位置为喉结上方往左延伸至后颈部正中,创角锐,创缘平整,创底深达颈椎。喉结下方见一7.5厘米切创,创角锐,创缘平整,创底深达肌层。左手拇指,中指,环指分别见1厘米、1.2厘米、0.8厘米、0.5厘米条带状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右手掌见大鱼际处见一5.5厘米条带状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深达肌层。虎口处见一2厘米切割创,创角锐,创缘整齐,深达肌层。经解剖分析,死者金某1颈部切割创内见,由外至内胸锁乳突肌肉、斜方肌、肩胛提肌、头夹肌、前斜角肌、中斜角肌、后斜角肌断裂,左颈内、外静脉断裂。第四颈椎骨折,见脊髓外露。分析死者颈部创口,双手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死者金某1符合锐器切割颈部肌肉血管,致左颈内、外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死者金某1符合锐器切割颈部肌肉血管,致左颈内、外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9、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化)字[2017]某号检验报告,死者金某1胃内容物未检出有机磷杀虫剂成分。

10、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连公(司)鉴(法活)字[2017]某号鉴定书,证实:伤者陈某甲左颧部见一3×3厘米皮肤挫擦伤,上有血渍覆盖。双手见散在皮肤创口0.3厘米,0.1厘米,0.2厘米。左手皮肤破损0.1×0.2厘米。根据检验所见及结合有关材料分析认为,伤者陈某甲左颧部损伤为抓捕过程中损伤,不列入此次鉴定。伤者陈某甲双手散在小创口,分析符合锐性暴力作用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该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

鉴定意见:陈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未达轻微伤。

11、证人邱某的证言:2017年11月2日12时许,我和“某仔”一起从连州大道往某大桥方向走,走到某门口处看见路口店铺门口有一个流浪汉在睡觉,他旁边放着一条棍子和一个蛇皮袋。“某仔”走过去问流浪汉有没有钱,流浪汉一直说没有钱,“某仔”去搜流浪汉的衣服,流浪汉反抗,“某仔”就打流浪汉,我也帮忙打。后来流浪汉拿起他身边的棍子打“某仔”,我怕被他打伤就走到一边去了。流浪汉拿木棍对“某仔”的上半身不知打了多少下,把他那条木棍都打断了。“某仔”看打不过流浪汉,就往某宾馆旁边那条巷逃跑了,我也跟着“某仔”一起往巷子跑。“某仔”从一间旧房子的窗户拆了一条方棍,然后拿着方棍折返去找那名流浪汉。我跟过去后站在商铺门口旁边的路口,看见“某仔”拿着那根方棍去打那名流浪汉,他们打起来后,我跑到了某宾馆对面马路。我看见“某仔”和流浪汉两人滚在相互扭打,“某仔”那根方棍被流浪汉抢了过去,然后流浪汉爬起来用那根方棍打了“某仔”几下,我听到了棍子爆裂的声音。再后来我看见“某仔”被流浪汉按倒在地上,流浪汉不知道拿了棍子还是刀打“某仔”上半身。我听到对面传来“啊”的一声惨叫,看见“某仔”倒在某宾馆路口商铺的空坪地面上没有动了。那名流浪汉背着一个蛇皮袋往河边方向走了。我因害怕也离开了现场。过了几天,我才听说“某仔”被流浪汉打死了。

经辨认照片,邱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及被害人金某1。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1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7年11月3日凌晨,我在某宾馆路口处的店铺前面睡觉,过了一会儿有一高一矮的两名男子来把我弄醒,那名高个子的男子很凶地问我拿钱,我说我没有钱。那名高个子的男子就抱着我,矮个子的男子翻我衣服的口袋,于是我用我平时挑东西的木棍打那名高个子男子的手背,打了几下后棍子断了。那名高个子的男子往某宾馆门前上坡处跑,矮个子的男子往车站方向跑。过了一会儿,那名高个子的男子拿了一根木质方条过来,那名矮个子男子也从车站方向走回来。接着那名高个子男子用方条打我的头和肩膀,我用装衣服的蛇皮袋去挡,他打了大概五、六下后,我把蛇皮袋扔到地上去抢那根方条,争抢过程中我摔倒在地,并顺势把那名高个子也拉倒,然后我们在地上扭打。后来我抢到了那根方条,我爬起来用方条打那名高个子的男子,打了两、三下后那根方条断了,我接着用断了的方条又打了他四、五下。我当时很生气,于是从蛇皮袋拿出我捡回来的一把水果刀朝他那名高个子男子的脖子左侧很用力割了下去,接着我还用刀来回使劲地割,不知道割了多少下,直到把他脖子都割断开了才停手。我看那名男子的脖子流了很多血,最后没有动也没有呼吸了。然后我马上拿着水果刀和蛇皮袋往河边方向逃跑,并随手将刀扔在离杀害那名高个子男子二十多米处路边的公交车候车亭。我跑到城西高速公路附近睡了一觉。整个过程,矮个子那名男子应该都在旁边看。我挑东西的木棍是圆形的,长约四十厘米。那把水果刀是我平时用来切菜煮饭的,长约二三十厘米,木质刀柄,单刃刀。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被害人金某1和证人邱某;辨认出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和木棍等。被告人陈某甲指认了杀害金某1、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以及逃跑方向和逃跑后睡觉的地点。

13、盘县公安局火铺派出所《关于对金某1被杀案协查函的回复》证明,侦查机关去函被告人陈某甲自报户籍所在地无法查询到有关户籍信息。

14、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中大法鉴中心[2018]骨鉴字第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某甲摄片时的骨龄大于20.5岁。

15、证人梁某证言:金某1是我儿子,他说在连州打工,一年到头都没回几次家,也没有打电话回家,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经辨认照片,梁某辨认出被害人金某1。

16、证人金某2证言:我弟弟金某1平时都在连州住,我已经很久没有见他了。他没有工作,平时经常偷东西、打架。

经辨认照片,金某2辨认出被害人金某1。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金某1的身份基本信息。

对被告人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金某1意图抢被告人陈某甲的财物,被陈某甲持木棍打跑后,又持木质方条折返打陈某甲,二人互相扭打过程中,陈某甲将金某1打倒后持刀来回割金某1的脖子致其死亡。陈某甲为制止金某1的不法侵害而还击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陈某甲在其还击行为已使金某1无法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后,仍持刀多次切割金某1脖子,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金某1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已不属于防卫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金某1先对陈某甲实施不法侵害,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且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某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胡某

审判员 谭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某

书记员 张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清远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官司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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