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孙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案 由: 玩忽职守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6月01日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副镇长,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某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某甲在任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副镇长期间,分管该镇某、某工作,是该镇辖区内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2012年7月至2014年底,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在对某镇辖区内土地进行巡查过程中,先后发现黄某1、文某、李某1、陆某1、林某1分别在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下片”、某镇某村“某片”、某镇某村“某片”、某镇某村“某片”承租农用地共计117.875亩(其中基本农田65.006亩)进行填土、基建厂房等土地违法活动。在发现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后,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政府先后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孙某甲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底,在接到某某某管理所的汇报后,未能及时组织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造成上述部分农用地被非法基建成厂房、水泥地面,造成土地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面积共计62.909亩,丧失耕作功能。2015年10月,在潮州市潮安区委、区政府部署依法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下,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五宗违法违规用地上的部分地面构建物进行清理拆除。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6年3月某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土地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材料。
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本案中,当被告人孙某甲得知黄某1、文某违规占地建设时,违规建设的房屋已基本完成,被告人孙某甲基本不用承担责任;李某1、陆某1、林某1案件中,当时被告人孙某甲已抽调去潮安县某铁路某火车站某物流中心建设指挥部,按当时文件是脱离本单位日常工作,所以该段时间某镇辖区内发生违规占用土地问题从责任来说与被告人孙某甲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有关系,也是微乎其微的。三、被告人孙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正确面对自身问题,仍以极大工作热情,对分管的规划、某和教育等工作坚持依法、正确履职,较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四、根据本案有关笔录及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孙某甲在得知辖区内有违规占用地后,有及时向上一级某部门反映。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应该由县级以上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被告人孙某甲作为镇级政府主管人员是无权作出的。五、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地域管辖不明也是导致违法用地、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六、被告人孙某甲没有前科、系初犯,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孙某甲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孙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自2012年8月开始任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副镇长,分管该镇某、某工作,是该镇辖区内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2012年7月至2014年底,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在对某镇辖区内土地进行巡查过程中,先后发现黄某1、文某、李某1、陆某1、林某1分别在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下片”、某镇某村“某片”、某镇某村“某片”、某镇某村“某片”承租农用地共计117.875亩(其中基本农田65.006亩)进行填土、基建厂房等土地违法活动。在发现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后,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政府先后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0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孙某甲在接到某某某管理所的汇报后,未能与该所及时组织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造成上述部分农用地被非法基建成厂房、水泥地面,造成土地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面积共计62.909亩,丧失耕作功能。2015年10月份、2016年6月份,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组织实施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对某镇徐某5黄某1、文某,某村林某1的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并复耕复绿。
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黄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l9.240亩,其中属基本农田15.601亩,属建设用地3.639亩,均属农用地中的一般耕地。文某非法占用土地9.635亩,搭建成两个一层铁结构厂房和两个砖混结构房屋共4.997亩,铺设水泥路2.0某亩,空地面积2.62亩。其中属耕地的水田2.305亩,属可调整坑塘水面7.33亩,规划用途属基本农田9.585亩,属建设用地0.049亩;该宗地搭建厂房和铺设水泥路面的范围内已被压占,土地已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已经丧失耕作功能;已硬底化的7.1亩耕地已被破坏。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委会非法转让的土地实际面积49.375亩,经校对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1、属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面积39.858亩;2、属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面积7.691亩;3、属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工矿用地的村庄面积1.823亩;4、属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的其他草地面积0.003亩。经校对潮安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上述49.375亩土地中,16.043亩属于农用地(全部属基本农田),33.332亩属于建设用地。李某1基建面积和铺设水泥地面土地面积为16.296亩。陆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7.79亩,其中属基本农田7.766亩,属建设用地0.024亩。林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30.289亩,经校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述30.289亩土地中12.533亩为农用地中园地的可调整果园(属耕地),0.365亩为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属耕地),17.384亩为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0.007亩为建设用地中居民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农村居民点。经校对潮安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上述30.289亩土地中16.071亩为农用地(全属基本农田),14.2某亩为建设用地。林某1非法占用土地基建和铺设水泥埕面积14.113亩全部属耕地,其中5.564亩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8.549亩土地属规划中的建设用地;空地面积16.176亩。
经潮州市某某局鉴定:黄某1非法占用土地19.24亩,其中17.6亩耕地已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已丧失耕种功能。李某1实地基建厂房面积1.377亩,水池面积1.237亩,水泥地面面积12.524亩,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其他面积1.158亩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陆某1非法占用土地7.79亩,已全部实地硬底化,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林某1占用的20192.66平方米(折30.289亩)土地中基建为水泥框架结构楼房面积8715.64平方米(折13.074亩),水泥地面积692.92平方米(折1.0399亩),已全部实地硬地化,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空地面积10784.10平方米(折16.176亩),按当前状况,原来耕作层已改变,不宜种植粮食作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某镇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关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某镇机关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职能配置。其中某办公室是镇政府综合管理全镇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加强非农用地管理,依法拟订本镇土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等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规划。(3)协助有关部门对本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4)负责镇建筑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招标和投标活动、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工作。(5)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的审查工作;协助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土地权属确认和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及查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用地案件。(6)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2、中共潮安县委、潮安县某《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中共潮安县委文件,安委发[2008]20号),证实2008年10月21日中共潮安县委就潮安县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工作下发通知,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其中各镇(场)党委、政府是辖区内(或所属土地)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镇(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镇(场)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某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某管理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辖区内无土地违法行为。
某委会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如辖区内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某委会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镇政府(场)。镇政府(场)在接到某委会报告或某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制止。镇政府(场)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某某部门报告。县某某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对乡镇规划区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3、《某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某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某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证实各级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某某管理所的工作职责及对某某违法行为的报告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某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
4、被告人孙某甲任职证明,证实孙某甲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任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副镇长,分管村镇某、某工作;2013年1月至今任潮州市潮安区某镇党委委员、某镇某副镇长。
5、中共潮安县某镇委员会文件(浮委[2012]某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某某管理工作的通知、会议记录,证实中共某镇委、某镇某于2012年10月1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某某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加强某镇某某管理有关事项作出通知。要求各村党总(支)部、村委会、各有关单位明确职责,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规范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加强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其中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要求“(1)建立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某、规划、纪检、公安、法庭、供水、供电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用地较大案件施行联合查处,确保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土地的清理、查处以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确保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验收。(2)建立动态巡查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做好“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发现有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责令违法用地者进行整改,并分别上报所在工作片领导、某所、规划办,镇根据反映情况予以核实,并按程序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制止无效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某某局,依法追究违法用地主体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强化执法工作。对未经镇审核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擅自出租、转让土地,分配生活用地、宅基地的,镇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违法违规操作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镇将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4)实行年度考核制度。(5)加强信访维稳工作。2012年10月10日中共潮安县某镇委员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孙某甲参与会议,对某管理工作加强提交方案,作了简单汇报并提交会议讨论。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6、潮安区委、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材料,证实2012年10月12日、2014年8月13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4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0日潮州市潮安区开展全区农村违法用地专项整改工作。
潮安县某某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紧查处整改2012年度违法用地的通知》、《某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核实2013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突出地区有关情况的通知》、《广东省某某厅转发某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核实2013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审核发现问题突出地区有关情况的通知》、《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办公室、潮州市潮安区某办公室关于开展潮安区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承诺拆除的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证明材料,证实潮州市潮安县某镇存在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承诺拆除的违法用地图斑尚未拆除,某某部办公厅、广东省某某厅、中共潮州市潮安区委办公室、潮州市潮安区某办公室发文要求进一步核实并做好查处整改。
7、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提供的《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情况明细表》、《潮安县2013年度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某某管理信访件处理情况表,证实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对文某、黄某1、陆某1违法用地的检查情况进行了登记。
8、《2014年度卫片执法图斑明细表》(填报单位某镇某)显示卫片图斑编号615,图斑位置某镇某村某片,用地者陆某1,用地时间2014年2月,面积6.9亩,其中耕地6.66亩,实地基建成三层框架、砖混结构;卫片图斑编号633,图斑位置某镇某村某片,用地者李某1,用地时间2014年1月,面积24.7亩,其中耕地19.91亩,实地基建成气库;卫片图斑编号887,图斑位置徐某5某下片,用地者文某、黄某1、杨某1、苏某2,用地时间2014年1月,实地基建情况厂房,实地基建面积51.6亩。
《某镇2015年度部点卫片遥感监测情况表》,证实2016年1月8日,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向某镇党委、某镇某报送某镇2015年度部点卫片遥感监测情况表,汇报了李某1、林某1、文某、黄某1的违法用地情况。
《2015年度土地卫片明细表》(填表人:郑某1、审核人:冯某、主管领导:孙某甲,填报时间:2016.1.28),证实2016年1月28日,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向潮安区某某局报送2015年度土地卫片明细表。
《区政府、区某局要求拆除的2015年度卫片点》,证实文某、黄某1违法用地部分拆除,已复绿。
9、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执法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大队没有接到某某某管理所上报关于黄某1、文某、林某1、陆某1、李某1违法占地建设的要求查处专项报告。
10、《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某某某管理所于2012年7月4日、2012年11月25日向黄某1、徐某5委会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浮某所通[2012]067、068号);2014年10月8日、2014年12月25日、2015年5月12日、2016年3月1日向某村委会、林某2、林某1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2月17日、2013年7月3日向陆某1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12月12日向李某1、某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李某1、某村委会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李某1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
11、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12年以来,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除了每年汇报卫片执法图斑点情况外,对发现的徐某5“某下片”黄某1、文某,某村“某片”林某1,某村“某片”陆某1,某村“七亩半片”李某1等五宗违法用地行为,无以专项报告向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等相关部门汇报。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黄某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订租地合同,《关于某镇某村黄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书》、《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黄某1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证实黄某1与潮安县某镇徐某5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徐某5二委会议同意将地租给黄某1时间是2012年5月25日。后黄某1在未经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并基建厂房及铺设水泥路面,致使农用地被严重破坏。2015年10月27日,黄某1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黄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l9.240亩,其中属基本农田15.601亩,属建设用地3.639亩,均属农用地中的一般耕地。经潮州市某某局鉴定:黄某1非法占用土地19.24亩,其中17.6亩耕地已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已丧失耕种功能。
13、潮安区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该局于2015年7月10日对黄某1未经批准擅自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黄某1未缴交罚款也未进行拆除,该局于2015年9月22日发函请某镇某加强巡查监管,跟踪监督黄某1的拆除整改工作。
14、文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订租地合同,《关于凤凰镇南坑村村民文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书》、《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文某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文某与潮安县某镇徐某5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落款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徐某5二委会议同意将地租给文某时间是2012年9月21日。文某于2012年7月开始,在未经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后基建厂房及铺设水泥路面。2015年10月27日,文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文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共9.635亩,基建和铺设水泥埕面积7.11亩;其中属基本农田9.585亩,属建设用地0.049亩。经潮州市某某局鉴定:(1)潮安区某镇某村位于该村某下片的土地未经批准被搭建成两个一层铁结构厂房和两个砖混结构房屋;(2)通过对现场测量、勘查和对照规划图件,该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9.635亩,搭建成两个一层铁结构厂房和两个砖混结构房屋共4.997亩,铺设水泥路2.0某亩,空地面积2.62亩。其中属耕地的水田2.305亩,属可调整坑塘水面7.33亩,规划用途属基本农田9.585亩,属建设用地0.049亩;(3)该宗地搭建厂房和铺设水泥路面的范围内已被压占,土地已硬底化,耕作层被破坏,已经丧失耕作功能;(4)鉴定结论为:已硬底化的7.1亩耕地已被破坏。
15、潮安区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该局于2015年7月3日对文某未经批准擅自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文某未缴交罚款也未进行拆除,该局于2015年9月22日发函请某镇某加强巡查监管,跟踪监督文某的拆除整改工作。
16、李某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租地协议书,《关于某镇某村村民李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书》、《某镇某村李某1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2013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关于潮安区某镇某村李某1图幅号:F50G010042地块的调查报告》、《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李某1于2010年5月31日承租了某镇某村“某”的50.11亩土地,后未经某等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农用地上搞非农建设,基建楼房,铺设水泥地面,致农用地被严重毁坏。2016年4月12日,李某1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委会非法转让的土地实际面积49.375亩,经校对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1、属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面积39.858亩;2、属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面积7.691亩;3、属建设用地中城镇村工矿用地的村庄面积1.823亩;4、属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的其他草地面积0.003亩。经校对潮安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上述49.375亩土地中,16.043亩属于农用地(全部属基本农田),33.332亩属于建设用地。李某1基建面积和铺设水泥地面土地面积为16.296亩。经校对潮安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上述16.296亩土地中,15.983亩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0.313亩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经潮州市潮安区某局调查:李某1实地基建厂房面积1.377亩,水池面积1.237亩,水泥地面面积12.524亩,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其他面积1.158亩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
17、潮安区某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证实该局于2015年7月10日对李某1未经批准擅自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李某1未进行拆除,该局于2015年9月1日发函请某镇某加强巡查监管,跟踪监督李某1的拆除整改工作。
某、陆某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关于枫溪区云步村村民陆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书》、《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某镇某村陆某1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潮州市潮安区某局《关于潮安区某镇某村陆某1图幅号:F50G010042地块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2011年3月1日,陆某1承租了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村“某片”的8.某亩农用地土地,后在未经某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基建框架结构厂房、楼房、铺设水泥地面。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陆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7.79亩,其中属基本农田7.766亩,属建设用地0.024亩。经潮州市潮安区某局认定:陆某1非法占用土地7.79亩,已全部实地硬底化,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
19、林某1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租赁附加合同,《关于某镇某一村村民林某1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书》、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某镇某村林某1违法用地的地类说明》、潮州市潮安区某局《关于潮安区某镇某村林某1用地图幅号:F50G010043地块的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林某1于2014年1月5日向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承租了该村“五支渠西浮新路南某片”30亩土地,后在未经某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基建厂房。经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认定:林某1非法占用的土地实际用地面积共30.289亩,经校对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述30.289亩土地中12.533亩为农用地中园地的可调整果园(属耕地),0.365亩为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可调整坑塘水面(属耕地),17.384亩为农用地中耕地的水田,0.007亩为建设用地中居民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农村居民点。经校对潮安县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局部),上述30.289亩土地中16.071亩为农用地(全属基本农田),14.2某亩为建设用地。林某1非法占用土地基建和铺设水泥埕面积14.113亩全部属耕地,其中5.564亩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8.549亩土地属规划中的建设用地;空地面积16.176亩。经潮州市潮安区某局认定:20192.66平方米(折30.289亩)土地中基建为水泥框架结构楼房面积8715.64平方米(折13.074亩),水泥地面积692.92平方米(折1.0399亩),已全部实地硬地化,按当前状况,原有耕作层已改变,不宜耕种农作物;空地面积10784.10平方米(折16.176亩),按当前状况,原来耕作层已改变,不宜种植粮食作物。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2015、2016年某镇依法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工作方案、情况汇报,证实2015年10月份、2016年6月份,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组织实施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对徐某5黄某1、文某,某村林某1的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并复耕复绿。
21、中共潮安县委办公室《关于设立潮安县某铁路某火车站某物流中心建设现场指挥部的通知》(安委办[2013]17号)、中共潮州市潮安区某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2013年5月某日区委办、区政府的上述通知,孙某甲作为该指挥部的成员之一,按文件要求必须集中到指挥部办公,脱离本单位正常工作,但由于某镇党政领导班子没有重新分工,孙某甲原分管的规划、某线条工作没有明确其它班子成员负责。
2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5月份至2016年上半年担任潮安区某某局某某所所长,负责所内全面工作,某所有工作人员郑某1、陈某1,郑某1协助其巡查、土地确权、地质勘查等工作;陈某1主要负责所内的内勤工作,整理材料文书等。某所的职责包括协助上级某部门开展工作、开展动态巡查及监测任务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某所受潮安区某局和某镇政府的双重领导,某镇政府负责某工作的分管领导是孙某甲,他是2012年6、7月份到任的。郑某1负责日常巡查工作,某所每周都要到辖区进行巡查及不定期巡查二种,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先口头制止,后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行为人,责令行为人进行整改,并通知行为人接受调查,并将相关违法情况上报区某局和镇政府。发出的《责令通知书》都有将违法情况通过《上报某某局及某政府巡查或信访违法用地情况表》传真给区某局并将书面材料报孙某甲签名,正常情况都是每周汇报一次,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是通过《上报某某局及某政府巡查或信访违法用地情况表》上报,2013年、2014年部分是通过《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情况表》上报。如行为人经某所制止后拒不执行整改,某所只能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区某局和镇政府,由上级部门决定如何处理。巡查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也没有巡查信息系统,直到2015年底才开始建立台账,之前都是在报表中体现,没有详细登记。2012年7月经巡查发现某镇徐某5某下片黄某1填土,其有现场口头制止,也有反映给某村村书记徐某1,并立即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违法用地者,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当时有向镇分管领导反映,事后该所也没有进一步跟进。至2012年10月初该所再次对该点进行巡查,发现该违法用地继续在扩大填土面积,其将相关情况通过《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情况表》汇报镇分管领导孙某甲镇长,但没有签名;并传真给区某局执法监察大队。2012年11月因卫星图斑表下发,某所再次到现场查看,见该地已经搭好钢结构,其再次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过《卫星图斑明细表》上报给镇政府孙某甲和区某局执法监察大队,因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上级部门,某所也没有能力去制止、拆除,直到2013年卫星图斑表下发才再次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且通过报表上报上级部门。文某违法用地点与黄某1相邻,某所在2012年7月份、11月份有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村委会,并将情况通过报表上报给镇政府和区某局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过程与黄某1一致。2014年10月份,该所巡查发现某镇某村“某片”存在填土违法行为,其口头制止,并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违法用地者林某2(林某1)和村委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2014年12月因收到卫星图斑表对该点进行调查,并发《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将调查后的卫星图斑表情况上报上级部门。2015年5、6月份,该所再次巡查发现该点基建厂房,该所再发《责令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2015年度《卫星图斑明细表》下发,直到2016年3月再次处理。某某所平时主要是按照广东省某某厅发布的“关于在某某执法监察中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某资发[2015]12号)”、“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巡查、登记及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的工作。因为基层某所工作量大,人手不够,有进行巡查但没有完全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巡查及案件报告备案工作。
2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9月至今在某镇某所工作,负责内勤工作。2012年5月份之后所长是冯某,工作人员是本人和郑某1。其不清楚某所的动态巡查工作,该项工作是冯某和郑某1在负责,其在所内也没见过相关巡查台账或报告备案材料。按规定,如发现辖区内有土地违法行为,应立即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方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后汇报镇政府分管领导,一般还要口头汇报区某局监察股。2012年11月底某所接到上级下发的某镇遥感图斑检测资料,其才知道徐某5“某下片”存在土地违法行为,之前也没听冯某、郑某1说过,某所收到图斑资料后,对徐某5“某下片”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形成笔录材料后开具《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违法行为人,并把所有档案材料送区某监察。某所也没有收到徐某5“某下片”相关手续材料。
24、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10月至今在某镇某所工作,负责协助所长开展土地巡查、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信访等工作。2012年5月之前某所长是王某1,之后所长是冯某,工作人员是其本人和陈某1。某所有开展巡查工作,但没有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工作。按规定,发现辖区内有土地违法行为,应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行为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后汇报给镇政府分管领导,一般还要汇报区某局监察股。2012年7月,其巡查发现徐某5“某下片”有人在填土,其立即汇报冯某所长,所长到现场看后开具《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1月底,某所接到上级下发的遥感卫星图斑资料后,对徐某5“某下片”土地开展调查工作,并把档案送到区某局。2013年底,其巡查发现某村“五支渠西浮新路南某片”有人在填土,后汇报冯某所长,因该处位于某镇和某镇交界处,上级某部门将该违法点列入某某所管辖范围,所以某所没有进行跟踪调查。2014年之后上级某部门将该违法点列入某某所管辖范围,2014年年底某所收到上级下发的遥感图斑资料后,对该违法点进行调查,并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给违法用地者和某村委,并将情况汇报给上级某部门和镇政府领导。
2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至2012年5月期间,其任某某某管理所所长,当时分管领导是李某2锐、工作人员是郑某1、陈某1,2011年之前还有副所长莫某源。某所的职责包括协助上级某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章用地,对辖区内进行动态巡查,对巡查发现的乱占土地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跟进并及时报告。某某所平时主要是按照广东省某某厅发布的“关于在某某执法监察中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某资发[2015]12号)”、“关于严格执行土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巡查、登记及案件查处报告备案制度的工作。某某所有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巡查工作,但不规范,没有建立专门的台账,有发现问题时,才会做相关记录。某镇某所发现辖区内有土地违法行为,应立即发出《责令停止某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方停止违法行为,但对方不停止违法行为,就汇报镇政府分管领导,涉及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区某局报告,但某镇某所一般只是向镇政府报告处理,没有向区某局报告。在其任某镇某所所长期间,没有发现某镇徐某5“某下片”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继任某镇某所所长是冯某,是2012年5月中旬到任的。
2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担任某村村主任兼书记,2012年5月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前租给吴某1的19.95亩土地转让给黄某1;2012年9月21日,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前租给王某2的20亩土地转让给文某(10亩)、杨某1(10亩);2011年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将前租给吴某2泳的土地25亩转让给苏某2。经村委同意后,由其代表村委重新与黄某1、文某、杨某1、苏某2签订合同。王某2、吴某1、吴某2泳三人转让之前均没有基建,但部分土地有填土。黄某1、文某、杨某1、苏某2大约在2012年上半年开设基建,2012年年底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黄某1、文某均建成砖混铁棚厂房,四周建围墙。合同内容是将土地用做厂房,上述四人在“某下片”建厂办厂房没有经某部门批准,村委会也没有去制止,某镇某部门在基建过程中是没有去制止的,等到2012年年底厂房已基本建成,某镇某所所长冯某才去制止,并发文书到村委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直到厂房建成时,某镇政府才有要求承租者停止违法行为,后来也没有怎么处理,直到2015年下半年全区开展土地违法行为执法行动,镇政府才组织对苏某2、文某、杨某1部分厂房进行拆除。
27、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王某2在某镇徐某5“某下片”租了一大片地,后王某2将该地转让给本人和另外二人,其转让其中10亩。2012年承租时,土地上长满杂草,2012年8月份签订合同后,其叫方某1负责平整土地和修建厂房,到2012年11月底就已经建成一个约2700多平方的简易铁皮厂房和一条水泥路。其没有经某部门批准,因为村委合同写明让其办企业的。在徐某5土地基建过程中,某镇某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去制止,也没有人告诉本人不能基建厂房。2012年年底厂房基本建成,镇政府和某相关人员去制止,但也只是送一张责令停止通知书,通知书是其公司人员代签的,之后某镇某所没有再到其公司查处,某镇政府也没有要求其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直到2013年年底,其公司再次收到政府相关部门发出的责令停止通知书,要求其公司拆除违章建筑,一直到2015年下半年,潮安区开展“两违”执法行动,某镇政府相关人员到其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现已大部分被拆除。
28、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跟某镇徐某5承租“某下片”土地,后吴某1将该片土地19.95亩转让给本人。2012年5月承租时该地没有耕种,部分被平整,签订合同后其叫方某1去负责平整土地和修建厂房,建一个10多亩的厂房,部分地面也铺上水泥,还有几亩土地平整后闲置,并于2012年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其基建厂房没有经某部门批准,因租地合同写明让其办企业,且有交配套费。在厂房基建过程中,其没有收到某某所相关文书,也没印象某工作人员去制止,2012年年底厂房基本建成,镇政府和某所相关人员才去制止,但只是送一张责令停止通知书,也通知其到镇政府做笔录。之后镇政府和某所没有再对其公司进行查处,直到2015年下半年,潮安区开展“两违”执法行动,某镇政府相关人员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2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将原向某徐某5委承租的“某下片”19.95亩土地转让给黄某1使用。
3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将原向某徐某5委承租的“某下片”10亩土地转让给文某。
31、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初开始在某镇某下片先后为杨某1、文某、黄某1承建厂房。文某是2012年年初跟本人签订合同,其对文某租的土地进行测量和定点后就开始施工,大概基建六、七个月,于2013年初交付文某使用,其为文某基建时,10亩土地已经填土平整好,其将该处建成3000平方的钢结构铁棚、铺设一条水泥路,围上围墙。2012年初黄某1跟本人签订合同,后其开始施工,大概基建一年时间,2013年中才交付黄某1使用。其施工之前该地已经被填土平整好,面积19.95亩,在该地搭建一层1000平方的钢筋水泥结构宿舍楼,铺设水泥地面,搭建围墙,黄某1在该地搭建铁棚工厂。这三块地都是紧挨着,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见过相关部门阻止施工或责令停工。
32、证人徐某2、徐某3、洪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某村委将某村“某下片”的土地转租给黄某1、文某、杨某1、苏某2,上述人员约在2013年开始在该地建厂房。
33、证人洪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村凤二村民小组长,其村位于“某下片”的土地于2006年出租,有收取配套费,土地平整和基建由用地者负责。
34、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某村庵三村民小组长,“某下片”的土地于2006年出租给苏奕权,2007年听说转租给其他人后,开始填土平整。后在该地建有四家厂,听说是“大只浩”去承建的。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气库位于某村一个叫某的地方,该气库用地是其在2010年5月份通过李某2坤转让后跟某镇某村承租的,总面积约50亩,租用该片土地后自2011年就开始进行基建,到了2013年4、5月份气库办公楼及天然气库就基本完工,另外其原已注册成立的潮州市潮安区豪全陶瓷制造厂也在该用地范围内,目前已经打桩、树柱子。2010年5月份其到某村委办理手续,没有重新拟定新的合同,只是在李某2坤一方跟某村签订的三份合同上注明原土地转让给其使用,当时合同上注明出租该地给其办企业使用,其承租后在2011年就开始基建,在2013年底的时候,某部门的同志有到现场进行制止,但当时其基建已经接近尾声,所以就没有去停工及做复绿工作。其在承租该片地之前,土地已经被初步填整过,但由于长期闲置,以前具体是什么形状及具体土地性质其就不清楚。其和李某2坤转租该片土地时,李某2坤也没有告知其该片土地的性质,上述土地基建厂房也没有经过县级以上某部门批准。
3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2坤曾在2003年向潮安区某镇某村属下的某主村承租过一片土地,后来这片土地在2010年转让给朋友李某1,李某1承租后对土地进行基建,现在经营“豪全燃气有限公司”。该片土地位于一个叫“某”沙质荒埔旱园的地方,总面积50亩左右,当时其和父亲李某2坤、母亲刘某珠三人跟该村村委会及主任签订了三份合同,内容为其一方向该村民小组承租该地,面积50亩左右,分三份签订。之后该地一直闲置。后来李某1找到本人进行协商,看是否可以将该地转租给他,后经双方协商,由李某1支付其之前所缴纳的费用,其和李某1达成协议后就跟某村委书记郭某说要将该地转让给李某1,后来郭某也同意该事,之后其和李某1就按约定一起到某村委办理手续,当时某委的干部均在场,郭某还有叫村委文书在原有合同书上注明这片地一次性转给李某1使用,今后的一切费用和事宜由李某1负责,合同的内容还是沿用原来的内容,并由郭某和村主任佃某龙二人在合同书的见证人上签名。当时李某1支付了其先前交纳给某村的租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就将先前的票据交给李某1,办理转租手续后,李某1就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及基建,并证实当时其将该土地转给李某1基建办公楼及库区并没有报县级某部门批准。
37、证人郭某、佃某龙、李某2龙、刘某1的证言,证实某村有将土地转租给李某1,该地原系李某2坤在2003年5月31日向其村委属下的某村民小组承租的,位于主村“某”,面积约50亩地,是沙质荒埔旱园。李某2坤承租了该片土地后,对该片土地进行填土及平整,但一直空置,2010年5月份,李某1从李某2坤手里转租了该片土地,当时双方有到村委会办理转租手续。李某1承租该土地后于2011年4、5月份就开始对该土地进行基建,大概基建了一年的时间,即在2012年4、5月份完工并投入使用,现在该片土地已被李某1基建“豪全燃气有限公司”,用于宿舍、办公及气库区。
3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08年开始任某镇某村某小组的会计,该村原在前任村长刘召奇时期有将“某”租给李某2坤使用。2010年5月份的时候,某村委通知说李某2坤要将土地转给李某1。李某1在承租该地前,该地还是空地,尚未基建,李某1在租用该地的第二年就开始进行基建,目前该地部分已经被建成楼房和气库。
39、证人陆某1的证言,陈述其朋友陈某1城在2003年年初承租了某镇某村陈厝村“大排片”8亩多的土地,租期为50年,每年租金2万多元和400元的管理费。2011年年初,陈某1城得知其需要土地,就说要将上述土地按原价转让给本人。2011年3月1日,其跟陈某2村重新签订合同,但合同沿用老合同的内容,只是将承租人改为本人,同时还把合同拿到某村委盖章见证。合同约定“大排二至五片”的8.某亩土地租给其办厂,租期为50年。2011年8月份,其对土地平整后基建成简易沥青棚。2012年12月其就将沥青棚推掉,重新打桩,基建框架结构的厂房,并于2013年底基建完成,建了一栋面积约1亩的五层框架结构楼房和一幢面积约7亩二层的框架结构楼房,并正式投入使用。在其进行基建前该片土地部分堆满了陶瓷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他大部分已经平整好,但都在荒废。当时其基建了几个月后,某村的干部陈某1华有通知其不能基建,其也有到镇某所接受调查,某所要求其不能基建,并做好复绿工作,因其当时已经打桩好,开始铺第一层楼板,加上陈厝村干部明确跟其说该片土地村规划为工业用地,其租用的时候也已经无法种植,所以其就继续基建。当时村有说该片土地的性质是园地,合同有也写明这片地是园地,其在基建的时候虽然有要求村帮其办理某手续,但他们表示手续难以办理,加上其看到附近都已经建工厂,所以才去基建。
40、证人陈某1华的证言,证实其自2000年至今在某村委会工作。某村共有杨厝、陈厝、曾厝三个自然村,陆某1在大排乾的土地和陈某1滨在某后园的土地都是在2011年跟陈某2小组承租的,陆某1的土地是由陈某1城转租的。上述两片土地原来是村的农田,但长久没有耕作都在抛荒,长了很多杂草,现大排二至五片已由陆某1建成4、5层高的厂房,某后园的土地已盖成厂房。2013年年底时,陆某1和陈某1滨在基建,某部门有向村委会和用地者发了停建通知书,其有签名,并将通知书送给陆某1、陈某1滨,叫他们停工,等候政府处理,但他们还是将土地建成了厂房。陈厝自然村将上述土地租给陆某1、陈某1滨作非农建设没有报政府某部门批准,但应该有缴交某镇政府的配套费,每亩好像是5000元。
41、证人陆某2、陈某1喜、陈某1庆、陈某1波的证言,证实陆某1承租的土地是2011年左右从陈某1城转租来的,位于某片园地的地方,面积8.某亩,当时村民小组有重新与陆某1签订合同,合同书还有到村委加盖公章。该片土地属于水田,但一直在抛荒,村民小组租给陈某1城后,陈某1城也没有去基建,直到租给陆某1后,陆某1才去建厂房,用于生产陶瓷产品。
42、证人陈某1城的证言,证实2000年其就在某镇某村办厂。2003年底,其工厂隔壁的土地,即“大排片二至五片”的土地在抛荒,当时的陈某2小组组长让其承租该片土地去建厂办企业,其就在2003年12月跟陈某2小组承租了陆某1目前的工厂用地,总共是8.某亩。其租用该地后,一直闲置,由于长满杂草,对其工厂有影响,其有叫人除掉杂草,并拉了一些陶瓷垃圾进行填埋。2011年年初陆某1让其把上述土地转让给他,其也同意。2011年3月1日,陆某1就跟陈某2村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沿用原来的老合同内容,只是把承租人改成陆某1,同时还把合同拿到某村委盖章见证。其本人也不清楚该片土地的具体性质,只听说原来是抛荒田,但村是租给其办企业的。陆某1租用了土地的当年就对土地进行平整,基建成简易沥青棚。2012年年底,陆某1将上述基建的沥青棚推掉,重新基建框架结构的厂房,并于2013年底基建完成正式投入使用。
43、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某镇某村主任纪某1问其办企业是否需要再租地发展,并说他们村五支渠西浮新路南某片有一块地,其大概于2013年年底与对方谈妥后开始对这片土地进行平整基建。2014年1月份,其与某镇某村委会签订合同,承租某村五支渠西浮新路南某片30亩土地,由某村委会主任纪某1代表村委会与其签订了合同,同时刘某3祥、刘某3浩、李某2兴、林某3生四人作为转租人签名,其他村委人员作为见证人签订。在没有报建,没有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成了约13亩的水泥框架结构的厂房和宿舍,准备作为生产食品、化妆品使用。基建前土地已被初步填土,平整,杂草丛生,道路排水等设施已建设好。2014年年初,某村委第一次到其建设工地转达某部门关于责令其停工整改通知时,其已将厂房及宿舍楼的地基建好;2014年底,某村转达镇某所发出对其基建的厂房及宿舍的停工整改通知书,当时厂房及宿舍己基本完工,也就没有停工和做复绿工作;2015年初,其对厂房进行装修,某镇某所再次发停工整改通知书给本人,其就停了下来,后多次通知其去配合调查;一直至2016年5月底,某所再次发拆除通知书给本人,其按某所的要求拆除部分违建建筑物及约600平方米的水泥地面并复绿。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44、证人纪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其代表某村委会与林某1签订合同,将2006年刘某3祥、刘某3浩、李某2兴、林某3生承租的“某片”30亩土地转让给林某1。林某1承租土地后开始基建,现建成二幢4层的水泥结构的厂房,基建面积约10亩。转租土地时没有经过县一级某部门批准的。林某1在上述土地上搞非农建设,没有经县级以上某部门批准。2014年7月左右,林某1在该片土地基建了围墙,其和村书记到现场,见土地被平整,四周起了围墙,其告知林某1要完善基建手续,否则不能基建。后将情况反映给镇政府,镇政府回复其根据卫星图斑点显示,这片土地是属于某镇的,不属于其镇管理范围。2015年9月,镇政府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该地是属某镇管理的。所以其村再次前往制止,但林某1在该片土地的基建已完成。
45、证人王某3、纪某2的证言,证实某村“四考顶片”30亩土地原租给刘某3祥、刘某3浩、林某3生、李某2兴,但土地一直抛荒。2013年底、2014年1月5日,村委会主任纪某1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二委会同意后,中止这四人的合同,将上述土地转租给林某1建厂办企业,并于2014年1月5日由纪某1代表村委会与林某1签订租地合同。土地转租没有经过县一级某部门批准。林某1于2014年1月份承租上述土地后开始基建,后建成4层水泥框架结构的厂房和5层水泥框架结构的宿舍楼,占地面积约十多亩。王某3还证实该片地原系村的耕地。
46、证人纪某3的证言,证实某村“某片”30亩土地于2006年由纪某2出租给刘某3祥、刘某3浩、李某2兴、林某3生用于办厂,该土地原系村的农田用地,出租后被填土平整,但一直没有基建。2014年1月5日,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同意将上述30亩土地转租给林某1用于办厂,并由村主任纪某1代表村委会与林某1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转租土地没有报任何某部门批准,林某1转租上述土地后开始基建,目前已建成两栋水泥框架结构的楼房,占地面积约10多亩。在此过程中,某镇政府下达通知让村委制止林某1基建,某委干部多次到现场制止林某1基建。
47、被告人孙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8、侦查机关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另,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系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办案中掌握了孙某甲有玩忽职守的犯罪嫌疑并对本案进行初步审查,被告人孙某甲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故被告人孙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根据中共潮安县委、潮安县某《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规定,被告人孙某甲作为某镇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接到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汇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政府某某部门报告。根据某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某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还应当专项报告。而被告人孙某甲接到汇报后,未能及时组织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也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潮州市潮安区某某局报告。辩护人提出当被告人孙某甲得知黄某1、文某违规占地建设时,违规建设的房屋已基本完成,被告人孙某甲基本不用承担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得知辖区内有违规占用地后,有及时向上一级某部门反映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2013年5月某日中共潮安县委办公室《关于设立潮安县某铁路某火车站某物流中心建设现场指挥部的通知》虽然要求孙某甲必须集中到指挥部办公,脱离本单位正常工作,但根据中共潮州市潮安区某镇委员会出具的证实,以及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某镇党政领导班子没有重新分工,孙某甲原分管的规划、某线条工作没有明确其它班子成员负责,被告人孙某甲实际并没有脱离其在某镇某分管的业务,即被告人孙某甲仍需继续兼顾本单位工作。期间,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也知悉,但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本案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应负监督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辩护人提出该段时间某镇辖区内发生违规占用土地问题从责任来说与被告人孙某甲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有关系,也是微乎其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鉴于2013年5月之后被告人孙某甲还兼任潮安县某铁路某火车站某物流中心建设现场指挥部工作,本案造成土地某遭受严重破坏除了有被告人孙某甲的玩忽职守行为之外,还有某委会、某镇某某管理所等相关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责任等情节,责任主体多重;本案的土地违法行为均已被查处,2015年至2016年,潮州市潮安区某镇某组织实施治理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统一行动,对徐某5黄某1、文某,某村林某1的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并复耕复绿;被告人孙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潮州市刑事案件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辜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