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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范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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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20:14: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范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802刑初某号

案  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07日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8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阮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起,被告人范某甲在网友的帮助下编写了一款叫“某机”的软件,并由其自主维护、更新及销售该软件。被告人范某甲通过QQ、微信等聊天平台贩卖“某机”软件的激活码,购买者通过购买“某机”激活码后使用该软件,以长时间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对目标手机进行攻击,致使目标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从而达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目的。从2016年12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范某甲以人民币35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某机”软件激活码,从中获利人民币13.59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称,1、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范某甲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3、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清远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纠纷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被告人范某甲在网友的帮助下编写了一款叫“某机”的软件,并由其自主维护、更新及销售该软件。被告人范某甲通过QQ、微信等聊天平台贩卖“某机”软件的激活码,购买者通过购买“某机”激活码后使用该软件,以长时间发送各大网站验证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对目标手机进行攻击,致使目标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从而达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目的。从2016年12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范某甲以人民币35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某机”软件激活码,从中获利人民币13.59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手机一台、银行卡三张、黑色台式机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物证;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邓某鸿、周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1、黎某1、陈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他人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工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经查全案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范某甲编写及销售的“某机”软件有严重干扰目标手机使用的效果,也清楚知道购买者购买该软件的目的是为滋扰目标手机的正常运行,其为他人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工具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第二、三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某甲无犯罪前科,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某甲的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执行至2024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周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黎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麦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清远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纠纷律师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清远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纠纷律师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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