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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未经其同意便对其居住院落平整土地为由同时强行扣留施工设备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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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79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5日23:03: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以未经其同意便对其居住院落平整土地为由同时强行扣留施工设备获得赔偿的, 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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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月,A村施工队按照该村村委会决议,对村内30户村民居住院落以及村内公共道路进行土地平整。其中,周某某离村生活、在外打工,一时无法取得联系。为按时完成土地平整任务,工程队在未经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院内土地开始进行平整工作。同村村民将土地平整情况告知周某某后,周某某立即赶回,发现其院落围墙已经被拆除,遂以未经自己同意破坏院落设施为由,要求施工队进行赔偿,并且带领众人将施工队的多件设备强行扣留,使得施工队无法继续施工。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施工队报警后,经警方调解,周某某拒不返还设备,并坚持要求施工队对其赔偿。随后,警方以周某某涉嫌敲罪勒索罪立案侦查。

2019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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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得知A村施工队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村内居住院落,破坏院落周围围墙对土地进行平整的,就施工队给周某某院落造成的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某通过扣留施工队设备的方式要求赔偿的,其手段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的。

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周某某系基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扣留施工设备,手段行为纵有不当之处,但其追求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不满足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其次,被告人周某某获取赔偿的手段行为为扣留施工队设备,这一行为很难使得施工队产生恐惧心理,仅会导致工期延误,并不属于刑法禁止的以恶害相告的胁迫行为。据此,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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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成立,需要满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基本结构。

而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扣留财物的手段行为,并不足以使得施工队产生恐惧心理;同时其手段行为的目的系为实现赔偿损害请求权,具有正当性而非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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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