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部分已销售商品金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其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林某某从外地购进一批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箱包,将其分别通过网络、实体零售店对外销售。
2019年8月,当地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林某某销售服装的实体店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国际品牌服装、箱包数件,以及进货单、销售单等文件凭证。经价格主管部门鉴定,林某某销售假冒服装、箱包等物品金额达4万元,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达20万元。
2019年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某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箱包,仍购进后对外销售的,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构成要件。而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根据侦查机关提供证据,被告人林某某已经销售的部分,销售金额为4.2万元;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经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行为依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情形,将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并计算的,理论中对此有不同意见:
第一,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考虑,行为人仅购入假冒商品尚未销售,还没有致使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既没有破坏竞争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科处刑罚的标准,其行为内容不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从未遂犯的角度考虑,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中危害结果尚未出现,但是行为内容符合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害风险。而对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假冒商品而言,其行为内容本身并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处罚未遂犯,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而言,无法确定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违法程度。
因此,理论界中普遍反对在销售金额不满法定数额的情况下,以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加货值金额的方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是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并未修改,在定罪处罚时仍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据现行规定作出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