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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将保管的公款用于网络投注后又退还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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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50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0日23:31: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国企人员将保管的公款用于网络投注后又退还的,其行为应如何评价?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赵某某为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2019年年初,赵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了解到网络上有诸多投注平台,中奖几率高、返利额度大。于是赵某某利用自己保管公司财务账簿以资金的便利,以保证金的名义将公司账户中的钱款非法转账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且将上述钱款用于向网络平台投注,中奖获得返利后,再将挪用的公司钱款返还。

20194月,赵某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并举报,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依法负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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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其中,具体负责某项工作职责的人员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项事务行使法律赋予或者国有单位授予的职权。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系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依法负有保管、处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被告人赵某某从事非法活动的界定: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未经批准的网络投注活动,该活动参与人数多,返利金额高,属于赌博,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其中的,属于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在构成挪用公款罪时是否有数额限制:从刑法法条的表述上,并未对非法活动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但是若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限制其数额的,则会导致处罚程度过重,有违立法本意,因此理论与实务中的普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以挪用公款3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罪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罪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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