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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截留、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移民补偿款的,其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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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2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20日23:33: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村委会主任截留、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移民补偿款的,其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黄某某任职某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年底,该村落因发展的需要,被确定为移民村,黄某某被任命作为该村组织搬迁、负责移民款项发放的领导小组负责人。

在发放移民款的过程中,黄某某从每名村民应得的移民补偿款中扣留1000元,声称作为机动资金;同时又以去世村民钟某某、魏某某等人的名义,向县财政部门虚报移民材料,骗取移民款项,并将前述扣留的移民款项一并归个人所有。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组织移民管理工作,发放移民补贴款项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侵吞、骗取的国家财政资金属于特定用途的移民补偿款,性质恶劣,其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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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黄某某构成贪污罪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身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属于村委会主任,其在协助国家管理移民事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第二,贪污罪的行为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中,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将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将应当发放的补偿款扣留,并且虚报申领移民补偿款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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