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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劣质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瓶中对外销售,量刑依据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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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39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9日01:23: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将劣质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瓶中对外销售,量刑依据应如何确定?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赵某某高中毕业后待业,在社会游荡。其听闻可以从废品回收处低价购高档白酒酒瓶,再将劣质白酒灌装进该瓶中可以赚取高额利润,于是在朋友的帮助下,赵某某以低价购进多种品牌白酒酒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制造其产品商标,之后再将劣质白酒灌装其中,贴牌对外进行销售。

2019年侦查机关在举报人的引导下,将零售店中赵某某生产、制造的假酒扣押,并且从赵某某的住处查获多品牌空酒瓶若干。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违法制造商标标识并将其贴在酒瓶上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告人赵某某假冒多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数额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0-19 上午1.26.25.png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客观表现是:

第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后又销售该产品的,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定罪处罚;

第三,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量刑时,主要需要考虑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种类、非法经营数额及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数额,是指行为人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价值。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量数额的认定,应当以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为准,已经销售的,以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以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对于从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查获的空酒瓶,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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