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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进行诈骗的,何时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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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8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2日23:57: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不动产进行诈骗的,何时构成既遂?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00A地的移民拆迁工作中,赵某某实际拥有的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为了在拆迁中多获取利益,于是虚构自己房屋进行扩建,违规虚报房屋面积,由于移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负责移民事务的工作人员未进行认真核对便同意赵某某关于扩建后重新认定房屋面积数量的申请,按照赵某某申报的房屋面积向其分配了两套房屋。

        2009年当地政府要求移民人员统一办理销号手续中,赵某某提出自己当前居住的房屋地理位置不好,要政府重新再给自己一套房屋才同意销号,政府同意后为赵某某替换房屋后,赵某某办理了移民销号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虚构房屋扩建的事实,利用移民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隐瞒真相,虚报房屋面积,骗取大面积的移民安置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本案已经经过追诉时效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2000年着手实施诈骗行为,直到2009年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期间虽然该房屋由赵某某居住,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因而2009年,赵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其诈骗行为既遂,真正占有该房屋,因此应从2009年起算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本案尚处于追诉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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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案是否经过追诉时效,应以行为人的诈骗的行为既遂为起点,而关于行为人的诈骗不动产的行为既遂应以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之日为准。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统一民法与刑法中关于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民对法律的预期可能性。诈骗罪属于侵害财产的犯罪,以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标准,而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因此本案中2009年正式办理过户登记,行为人赵某某才取得该不动产物权,诈骗罪既遂。 

第二,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上,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入住移民安置房屋时既遂,则后续又有何理由要求政府为其调换房屋,这说明其诈骗行为一直在持续过程中,直到办理过户登记才成立既遂。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