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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作为单位受贿罪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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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1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02日23:52: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作为单位受贿罪的责任主体?

【广州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赵某某在任职某机关事务中心(事业单位)内某科室科长一职时,在为单位购进办公器材的过程中,以单位科室名义收取他人回扣,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仪器。2019年年初赵某某等人的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并移送公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机关事务中心某科室作为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违法收取他人给付的回扣贵单位所有,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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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某以单位收受回扣,收取的回扣归单位所有,但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内设科室,该内设科室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还是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该单位以及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该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该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因此,从该会议纪要的规定上看,对于单位的犯罪的成立,并不一定要求单位具有对外独立的职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而独立承担责任,而是强调,单位在具有相应职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作出决策,进行违法活动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而不能以单位无独立财产,判处该内设机构承担刑事责任执行财产刑有难度为由,不认为内设机构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广州单位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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