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底,白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上注册成立AA网店进行外贸服装销售。
2017年4月上旬开始,白某某在没有得到某某知名服装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将明知是假冒的该品牌服装购进,然后在其网店上进行销售。截止2018年初,共计销售金额50多万元。
白某某的网店被举报后,其向部分消费者退还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50多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某某的网店在被举报后,主动向部分消费者进行退款,并提交了该退款记录,该部分退款金额应从销售总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网购环境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销售金额的认定上,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可以通过提供从网购平台上打印的退款记录清单以及退货记录清单,其可以作为将退款排除销售金额的证据使用。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