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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服务公司的职员在送货途中窃的财物的行为,刑法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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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28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03日22:39: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货运服务公司的职员在送货途中窃的财物的行为,刑法如何评价?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程某某是某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17520日,程某某为本单位送货的途中,从货车内的封存箱中窃得托运人任合委托某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运的货物,共计金额12万元。

    后在该某某货运服务公司的追问下,程某某将取得的货物全部交还给某某货运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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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程某某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程某某作为某某货运公司的职员,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具有经手、管理、控制涉案货物的职务便利。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程某某侵犯的是本公司的财物,程某某客观上利用自己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了自己控制的本单位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因此,程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认为: 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其控制、保管运输途中的货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承运的货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定性有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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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因主要在于:对于货运途中的货物,究竟能否视为由货运公司占有的财物?从本案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也应视为由公司占有财产。

由于在运送货物途中,承运人负有保管货物,将货物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而在货物运送途中,被告人程某某利用自己承运、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财物,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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