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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患者至无资质治疗中心并出售高价劣药的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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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2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02日20:50: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诱骗患者至无资质治疗中心并出售高价劣药的行为,如何评价?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白某某和其朋友郭某某预谋假扮名医骗取他人钱财,在20173月至201710月期间,两人在一栋单元楼内,开设以“治病”为名的健康治疗中心,该健康治疗中心并无行医资质。

    两人从各大正规医院中发掘客源,将其骗到治疗中心后,白某某冒充某某医学院知名教授,为其病人开出高价质量低下的药品,共计获利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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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白某某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白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自己开出的药方是祖传秘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中医师专家,且无医师执业证,其所称自己开具的“祖传秘方”经鉴定为低价的普通中药材,并且被害人服下后病情并无好转,由此证明白某某所开的“药”并非对症下药。白某某将低价药材高价卖给多名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朋友郭某某在明知白某某没有行医资格,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且无治疗各种专科疾病的特长,为获取钱财帮助其诱骗他人至白某某处看病,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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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之所以构成诈骗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主要是因为其一方面不具有行医资格,没有相关的行医经验,同时又声称自己是某某医学院的教授,以“名医”为幌子欺骗病人,使其信以为真而购买其高价药品;另一方面,白某某以行医为名,高价出售质量低下的伪劣药品,以此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依法构成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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