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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券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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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9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4日21:19: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证券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毛某某在未支付对价款的情况下,找人帮其伪造一张户名某某银行的国债收款凭证,面额为5千余万元。

毛某某拿到该收款凭证后,准备用此票据质押向银行骗取贷款。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为了骗取贷款,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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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货币面值,代表一定的财产所有权,并借以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被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凭证。根据本罪的立案标注,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伪造国债收款凭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若其以假的收款凭证向银行质押,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会进一步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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