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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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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8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8日21:41: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贪污罪的主体认定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王某某和朱某某是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2015年到2017年间,该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退耕还林项目,王某某和朱某某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协助政府进行退耕还林丈量、登记、申报等工作。

两人在工作中商定,以伪造退耕还林资料,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将某某村移民外迁人员的承包土地和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申报退耕还林,从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归两人所有。

两人由此而骗取的资金共计16多万元。


【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虚构姓名、伪造退耕还林资料,骗领国家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和朱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的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退耕还林资料,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16多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有财产所有权,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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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贪污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有两个特征:

1)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2)必须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3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和朱某某都是村民委员会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人员,依法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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