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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何种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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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54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08日16:08: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何种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广州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5月田某某在高考前向多名考生出售考试作弊器,以组织考生作弊牟取经济利益。

在高考当天,田某某把信号发射器安放在某某快捷酒店,在从杨某某处得到答案后,随即用发射器将答案发送到考生的作弊器上。


【广州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律师】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被告人杨某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的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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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

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从事考试作弊的经营行为。组织行为虽然不排除集团犯罪的形式,但不必形成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单个人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也能成立本罪。行为人在不特定的应考人与替考人之间从事中介服务的,应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律规定的考试,不仅仅限于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即地方或者行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本案中,田某某向不特定的考生出售作弊器,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杨某某向他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

上一条:贪污罪的主体认定 下一条:总承包商代为支付工资的,影响分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