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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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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94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22日15:5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1、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行为。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2、我国《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两类:

1、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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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4、“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占有、使用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

    2、“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这包含三个要点:一是行为人的挪用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三是挪用资金必须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但行为人准备日后归还,并不存在据为己有的想法。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后潜逃或主观上拒不偿还,则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5、“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1、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6、“挪用资金罪”中“不退还”是否影响定罪?

《刑法》“挪用资金罪”中的“不退还”,是指挪用资金后因挥霍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归还。

“不退还”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并不改变挪用的性质,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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