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洗钱罪?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1、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就是通过不正当的走账,掩盖赃款的性质,使赃款变成正当的资金往来。明知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投资、金融机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2、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3、根据《刑法》,如何理解“洗钱罪”的犯罪上游? 洗钱罪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七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如果上游犯罪尚未裁判,但上游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如果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但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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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4、如何理解“洗钱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关系。
一般认为,“洗钱罪”的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活动。
从“洗钱罪”的实质意义出发:
首先,不能将洗钱罪的客体完全等同于赃物犯罪的客体。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犯罪有必然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等同。立法者之所以把洗钱行为从赃物犯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并且规定了独立的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要原因在于洗钱罪对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
其次,洗钱罪某些特定类型可能侵害其他客体,但是并不标志其本质特征。如洗钱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其实任何犯罪都有可能侵害社会管理秩序。
再次,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活动两客体能够表明洗钱罪的本质特征,有效地将它与同类犯罪相区分。洗钱罪的一些特定类型可能不涉及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活动,但是并不是洗钱罪的主要形态,不应影响对洗钱罪客体的定性认识。
【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5、“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按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区分:
1、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广州洗钱罪刑事辩护律师】6、“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以下区别:
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二者行为的对象不同,“洗钱罪”特指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二者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包括转移、窝藏、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