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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什么情况适用依法不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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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84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4日11:25: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什么情况适用依法不追究原则?

 

【广州刑事无罪辩护律师】1、什么是依法不追究原则?

依法不追究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适用该原则,是诸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追求的理想结果,广州刑事律师团队、华南刑事律师网承办过多起依法不追究原则的刑事案件。

 

广州刑事无罪辩护律师2、依法不追究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广州刑事无罪辩护律师3、如何理解依法不追究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遇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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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无罪辩护律师4、什么情况适用依法不追究原则?

适用依法不追究原则包括六种情形,分别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类情况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

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准追诉的以外,依法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这是指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但因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某些犯罪分子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特赦令可以不再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被害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这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才能依法予以追究。

另外,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则不应再追究。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从而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对实施犯罪的人才能治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了,就没有科刑的对象了,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就没有再追究的必要了。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指刑法或者其他有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中,有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于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追究。

 

广州刑事无罪辩护律师5、适用依法不追究原则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遇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上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均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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