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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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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5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22日19:11:47 打印此页 关闭

运输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误!

来源:检察日报、清远检察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检察日报,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运输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误!

广东清远: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发现毒品案件监督线索

 

在浩如烟海的案件数据中精准挖掘出27条监督线索,这一成果让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的检察官们非常兴奋。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强大运行效能,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发现类案中潜在的问题。”日前,清远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刑事审判数字监督工作团队负责人王振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

 

跨越两地购买毒品

 

2017年12月1日深夜,广东省清连高速公路某出口收费站处,公安民警成功截获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并从他驾驶的车辆中搜出了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

 

面对铁证,陈某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1月,陈某寻找卖家,意图购买毒品吸食。一个月后,他驱车前往广州市,与一个被称为“志哥”(另案处理)的毒贩接头。交易中,陈某购得19.84克海洛因,“志哥”还赠送给他少量冰毒。在返程途中,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陈某购买的毒品中包括19.84克海洛因和“志哥”赠送的0.3克冰毒。2018年10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再次审查发现罪名认定错误

 

2023年3月,公安机关在办理另一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其中有部分事实涉及同案犯陈某,遂将案件移送清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正是时任清远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的王振东。

 

王振东在审查时注意到,陈某2018年已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但再次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后,案件中的诸多细节让王振东陷入思考:陈某的行为不是非法持有毒品,而是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王振东向记者介绍,相较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处罚力度更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更强。

 

“清远市作为连接粤港澳大湾区和内陆的重要通道,严厉打击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切断毒品运输通道,有助于防止毒品扩散,意义重大。”王振东说。

 

2023年9月,清远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清远市中级法院指令阳山县法院再审。今年4月,阳山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重新作出判决。

 

大数据筛查精准锁定监督线索

 

回顾办案过程,王振东意识到,仅仅针对单个案件进行监督,取得的法律监督效果有限。从个案中提炼抗点,并利用大数据筛选类似案件线索,将大大提高办案质效。“能不能构建一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查找类似将运输毒品行为错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监督线索?”王振东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在清远市检察院党组的支持下,2023年8月,“运输毒品行为错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审判监督模型”上线运行。该模型以判决罪名、运输工具、运输路径3个数据信息为基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筛选出特定时间本地所有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从中抽取上述3组文本数据并进行关联,对同时满足这3组文本数据特征的案件线索进行人工核查,进而发现监督线索。

 

“该模型从运行至今,共筛查监督数据214件,推送案件线索27条,经人工初步核查有4条刑事审判监督线索,经依法调卷审查,已抗诉3件,均被法院采纳。”王振东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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