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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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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7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1:56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二 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先后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等多家公司,以M公司为总部,其关联公司为线上理财平台运营主体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开发并运营“LM”手机理财软件,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按照投资人每日行走步数,承诺4%-12%不等的浮动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10月后,宋某某明知公司连续亏损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100万余元。

在此期间,M公司及宋某某为掩饰非法募集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将非法资金与部分金融机构资金、自融资金等合法资金混同,并以“自有资金”之名义划转至关联保理公司后,通过运营的线上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经审计,M公司及宋某某转移至关联公司账户资金638万余元。

2022年10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被告单位M公司、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M公司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单位M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对被告单位M公司执行罚金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这种“走路也能赚钱”的模式背后隐藏着一条“自融自洗”的产业链。被告人宋某某系金融从业人员,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任职,熟稔各类金融产品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出以理财软件集资、以放贷平台盈利,吸资端与放贷端形式上相互剥离的非法集资模式;后又实施将合法、非法资金混同并划转至关联公司放贷平台的自洗钱行为,这一连串的上下游犯罪因其作案手法极强的隐蔽性成功规避了监管,也使得公司经营具有看似“合法性”的外观。

近年来,各类新形态的非法集资犯罪与洗钱犯罪往往“相伴而生”,而两者共同指向了对金融安全的严重侵蚀。本案系非法集资平台实施的自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秉持对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的原则,抽丝剥茧式的查清关联公司间的业务模式与股权结构,梳理资金划转与回流等情况,夯实了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非法集资、自洗钱的证据;另一方面,着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排摸资产状况并及时对涉案财产查扣冻。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涉案人员及时退赃退赔,尽力 挽回投资人损失,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提示,广大投资者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审慎看待以“金融创新”为噱头的各类理财产品,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保本付息承诺。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逄政 俞琳 任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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