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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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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0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24日16:10:55 打印此页 关闭

【金融犯罪普法案例】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上海检察院:2022年“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普法宣传案例

1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2上海M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宋某某集资诈骗、自洗钱案

3徐某某信用卡诈骗、自洗钱案

4郭某某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经营外汇案

5丁某某等11人贷款诈骗案

6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7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8“网络大V”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

9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0郭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案

 

案例一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成立被告单位上海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A公司先后成立“A稳健”系列和“A定制”系列共计35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假借私募投资基金的形式,以虚假的票据收益权项目为基金投资标的,通过虚设劣后级投资的方式,欺骗社会公众,对外公开募集资金,累计向1400 余人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 90.17亿余元。其后,孙某通过指使他人伪造票据收益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将基金资金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上海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个人挥霍等,仅少量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等经营活动。至案发,造成700余名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 21.27 亿余元。

2020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A公司、孙某提起公诉。2022 年11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二亿元;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票据类私募基金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票据常被作为私募基金的底层资产,属于非标准化资产,其透明度低,流动性差,缺乏明确的发行环节,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环节,隐藏风险巨大。正是基于此,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票据、合同等材料达到发行票据类私募基金的形式要求,随即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且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极易产生资金池,进而随意使用资金,最终造成巨额资金缺口。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一是结合在案证据及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从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核、作为底层资产的票据真实权属情况、资金划转和去向等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二是针对行为人虚构基金底层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虚假宣传存在基金劣后投资人的行为,主要审查票样来源、涉案票据制作、实际票据转让情况等,查实募集资金对应的底层资产票据存在重复利用的情况,查清基金劣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三是鉴于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故追加被告单位A公司,认定单位犯罪;四是通过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后移送起诉漏犯,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上网追逃,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五是回应投资人诉求,第一时间开展释法说理,全力追赃挽损。

检察官提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依法合规,严禁非法经营,严禁虚构资产状况实施诈骗;广大投资者要增强个人风险防范意识,从经营主体资质、合格投资者审核、推广宣传方式等方面甄别真伪私募,自觉抵制稳赚不赔等噱头诱惑。

承办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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