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广东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简介|接待时间|案件受理|刑事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第五巡回法庭以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为目标,实行扁平化管理。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等工作,有效整合职能,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设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讼引导、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法律宣传等工作,大力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群众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地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接待时间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
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第五巡回法庭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毗邻江北石子山体育公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办公,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还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五巡回法庭设庭长1名,副庭长2名,专职党务干部1名,主审法官9名;每位副庭长、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各1名。第五巡回法庭2名副庭长从机关现任庭局职干部中选派,组织领导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五巡回法庭以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为目标,实行扁平化管理。设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等工作,有效整合职能,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设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讼引导、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法律宣传等工作,大力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群众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须知
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几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包括哪些省区?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二、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由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三、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一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法院办理。
四、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五、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查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的刑事案件,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诉。
六、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信访的,也可以通过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