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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曾某等五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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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8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4日17:37: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7月15日

 

近年来,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各种假发票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各类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为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4日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二、 被告人曾等五人非法制造发票案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2006年底开始,伙同被告人郭、杜、周等人,在曾于广州市广州大道北8-9号大院车库内开设的无证照印刷厂内,接受被告人罗等人的委托,非法印刷发票。2007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该厂将5名被告人抓获,现场缴获该厂印刷的《辽宁省沈阳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等17种发票,共计19387份,其中被告人罗委托印刷的发票共五种,7450份。另外,被告人罗2006年12月还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姓名为“廖金杏”的居民身份证1张供自己非法使用。

***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周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郭、周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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