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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导语: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惩治力度的要求,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18年以来,浙江各级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已连续五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挑选了10件刑事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多角度体现了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涉虚假诉讼犯罪的特点,对虚假诉讼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和把握标准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录
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2.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宁海县徐某某、尤某某、袁某某虚假诉讼案
3.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增货款,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余姚市孙某等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
4. “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宁波市鄞州区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
5.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于抵押的租赁权并提出执行异议构成虚假诉讼罪——温州市龙湾区张某某虚假诉讼案
6.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骗取调解协议书,后申请司法确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构成虚假诉讼罪——永嘉县季某、周某虚假诉讼案
7. 虚构代偿事实提起代偿权纠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海宁市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8. 虚构借条骗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罪——金华市金东区傅某某、吴某芝等人虚假诉讼案
9. 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庆元县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虚假诉讼案
10. 隐瞒清偿事实、以“显名”债务多次向法院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罪——玉环市袁某青虚假诉讼案
01 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
案情与裁判
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将吴某某等车主名下的浙A车牌变现,王某某和吴某某勾结签订虚假的3万元借款借据和车辆抵押合同,虚构吴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无力偿还,用车辆抵押的事实。后王某某以该笔虚假债权向法院起诉吴某某,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成功获取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吴某某的车辆和车牌,拍得价格人民币4.9万元(包含车辆评估价格1421元)。法院将执行到的3万元作为王某某的借款予以发还,并将超过执行标的的余款15023元退还吴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类似手段参与虚假诉讼19起,共计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淳安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7000元不等刑罚,并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民事判决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该犯罪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政府的车辆限牌政策,妨害政府行政管理效果,依法应予严惩。该类案件双方串通,隐蔽性强、证据链完整,在民事诉讼中较难甄别。在本案的民事审判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某类似的车辆抵押借贷案件有好几起,而且都是通过调解结案,曾怀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尽管法官一再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但面对双方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相互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仅通过民事审查手段,确实难以识破。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其他地区在一段时间也频频出现通过诉讼的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时,引起了人民法院的关注,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共同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