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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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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5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4日18:58: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全市天然水域为禁渔区,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禁捕期10年。

2021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天然水域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踏水村陈沟(小地名)采用电鱼方法非法捕鱼,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将张某某挡获,查获渔获物1.475千克、捕鱼工具1套。

2.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作案工具捕鱼器一套、违法所得渔获物1.475千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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