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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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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1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4日18:5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滥伐林木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熊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欲购买徐某某位于沙湾镇二峨村9组(小地名“白夹沟”)的林木,双方口头约定林木以每吨160元的价格出售给熊某某,熊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021年3月20日,熊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民工对“白夹沟”处的柳杉进行采伐并销售, 获得木材款29345元, 另有留在砍伐现场的208件木材被依法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采伐林木面积13.6亩, 林木蓄积为75.5立方米。

2.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砍伐林木,被伐林木蓄积为75.5立方米,数量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被告人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2934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柳杉原木208件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熊某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如不能自行修复,则缴纳修复费用1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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