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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刚出生的孩子丢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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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1日09:01: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将刚出生的孩子丢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韩某驾车来到蔚县,将刚出生三天的儿子放在村西北地里机井房附近,看到有人将婴儿抱走后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涉嫌构成遗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明知儿子年幼且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将儿子丢弃。即韩某属于对于年幼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韩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类犯罪中的遗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遗弃人的人身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需要扶养的人员,故意遗弃不履行义务,情节恶劣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而遗弃,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韩某作为被遗弃婴儿的父亲,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对其具有抚养义务。韩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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