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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遗弃在路旁,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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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6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1日08:48: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遗弃在路旁,构成什么罪名?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下午,黄某某与前夫章某发生家庭矛盾。为报复章某,黄某某明知其子章某1年幼且无独立生活能力,仍然将其从家中带离,并于次日7时遗弃在A小区南门东边场地。7时50分左右,章某1被群众发现并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构成遗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明知章某1年幼且无独立生活能力,作为其母,为报复前夫,将章某1遗弃。即黄某某属于对于年幼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与遗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类犯罪中的遗弃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能力而拒不作为所引起的犯罪。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特定关系。包括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合同关系(如雇佣的保姆)、职务关系(如消防员救火、警察出警)、先行行为关系(如捡到弃婴后将其带回家)。

其二、基于特定领域。此种情形下,必须要求行为人是该特定领域的管理人员,如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车、酒店经理对于整个酒店。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害人章某1的母亲,具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对章某1具有抚养义务。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章某1遗弃的行为,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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