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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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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5日16:1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宋某是A公司技术研发人员,与A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某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存于私人电脑中。2013年8月,宋某辞职。10月16日,宋某匿名在某论坛上发帖公布了“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鉴定,“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该项目研发成本为16897060.2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网上以发帖的方式披露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A公司商业秘密。即宋某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宋某是以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来侵犯权利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一致,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除此之外,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两种行为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其一、行为人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越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并对外披露、使用。

其二、行为人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对外披露、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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