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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听书网站擅自出售他人读物,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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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5日15:59: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开办听书网站擅自出售他人读物,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7 年7 月,万某开办了A网站,通过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后,擅自出售,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据查,消费者购买付费后,万某发送网盘链接,消费者自行下载保存,累计盈利31204元。另外,万某通过广告获利93189.45 元,累计获利124393.45 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万某为非法牟利,未获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并售卖他人有声读物,并通过广告点击量赚取费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万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万某采取的是网络侵权的新方式,非法牟利,侵犯他人著作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具体包括行为人收取广告费用、成立会员制、直接对外售卖等方式。

其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他人作品。

因此,本案中,万某擅自在网站上售卖他人有声读物,且收取广告费用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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