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周某先后以A、B公司的名义,在他人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垫付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法人营业执照,非法获利100万元。2011年12月16日,周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了非法获利,假借其他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垫付注册资本,骗领的营业执照,最终获利数额巨大。即周某属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周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制的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很有可能会成为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上游行为,如非法发行债券、非法募集股金、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因此,对于此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严厉惩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采取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且往往虚报的数额巨大,由此产生了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他人注册公司的过程中,以垫资作为依托,骗领了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