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砸门非法侵入对方住宅并实施暴力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简介
银某与陆某系情侣。2015年5月19日,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纠纷,银某遂来到陆某住处,敲门欲进入房间,但被拒绝。随后银某用脚踹、用砖头砸门,破门而入并殴打了陆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银某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银某明知被害人陆某不愿让其进入住所,仍然以暴力的方式闯入屋内并对陆某进行了殴打。即银某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陆某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居住者的安宁权,而不是居住者允许对方进入住处的权利。此外,本罪属于实害犯,要求行为人非法侵入的行为必须侵扰了居住者的安宁权,若只有侵入行为,但无危害后果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同时,就客观行为而言,本罪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若是以作为的方式非法侵入,则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的方式破门而入。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非法侵入,则是指行为人在合法进入对方住宅后,拒不退出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银某属于以作为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安宁权破坏的危害后果,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